白銀居民戶籍業務辦理由公安局派出所受理。
出生登記,死亡登記,註銷戶口,立戶分戶,
出生登記
1、新生嬰兒(包括非婚出生、超計畫出生),可自願隨父或隨母落戶,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雙方《戶口簿》、《結婚證》及《居民身份證》,由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2、收養子女出生登記,憑收養人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縣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證》,經縣、市、區公安局、分局審批,由派出所辦理登記入戶手續。
3、棄嬰出生登記,在未被收養之前,憑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口,待被收養後,將戶口遷入收養人戶口。
4、出國、出境人員在國外所生子女回國落戶的,憑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由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死亡登記
1、公民正常死亡的,憑醫療單位和基層衛生組織開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或家屬的申報,由派出所辦理註銷戶口手續,並收回死者身份證。
2、公民非正常死亡的,憑公安部門開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或其它合法有效的死亡證明材料,由派出所辦理註銷戶口手續,並收回死者身份證。
註銷戶口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派出所辦理註銷戶口手續:
1、公民服兵役的,憑《入伍通知書》註銷戶口。
2、公民出國(境)定居的,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開具的註銷戶口通知單註銷戶口。
3、被判處徒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勞動教養的,憑《判決書》、《勞動教養決定書》註銷戶口。
4、公民失蹤一年以上查無下落的,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後,註銷戶口。
立戶分戶
1、以家庭關係為主公民居住一處共同生活的,立為一戶。16周歲以上公民單身居住、獨立生活的要立為一戶。因父母雙亡和父母均為現役軍人等特殊情況的子女,可自立一戶。
2、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公民,以單位立集體戶。
3、家庭戶中因子女結婚單獨生活;夫妻離異分居;集體戶中現有居處要求單獨立戶的,憑書面申請,《結婚證》或離婚證明,房產證明,由派出所辦理分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