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登載不實罪

業務登載不實罪是從事業務的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的文書上,足以產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文書印文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主體以從事業務為限。本罪中的所謂業務,範圍相當廣泛,包括各種各樣的從事交通運輸、醫療、工商業、旅遊業、娛樂業等業務的人員。

(2)本罪的行為是不實登,即明知是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的文書上。(3)行為人為業務上登載不實的行為足以產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危險。(4)行為人主觀上的明知是不實之事項,而故意登載,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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