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是2019年12月31日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楚雄州行政區域內除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所有城鄉居民。
第三條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實行州級統籌、分級管理。堅持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保障適度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第四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制定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有關配套政策,並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發改、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社、衛健、審計、稅務、市場監管、扶貧、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同做好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
州、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服務工作。
各鄉鎮、村(居)委會按照各自工作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參保繳費
第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由各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參保手續。參保人員可以通過手機、銀行、稅務大廳等渠道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鼓勵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城鄉居民個人繳費給予資助。
第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年度參保繳費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參保繳費以集中繳費為主,在集中繳費期內繳費的,從新的待遇年度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因特殊原因未在集中參保繳費期繳費的,經本人申請,可延長至新的待遇年度6月30日前參保繳費,醫療保險待遇從參保繳費次月起享受(以入院時間為準)。6月30日以後除新生兒外不再受理當年度的參保繳費。
第八條 新生兒出生後90天內(含90天)辦理參保繳費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有關醫療保險待遇。其中:父母雙方均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符合計畫生育政策規定的新生兒,出生當年個人不繳費。
出生後超過90天辦理參保繳費的新生兒,自繳費次月起享受有關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採取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方式,執行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籌資標準。
第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按照“共同籌資、分級負擔”的原則安排補助資金,具體補助標準按照當年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州、縣財政應當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同級政府補助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並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中,州、縣人民政府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配套部分按縣市類型和比例配套,一類縣:楚雄市、祿豐縣州級財政補助40%,二類縣:南華縣、大姚縣、武定縣州級財政補助45%,三類縣:雙柏縣、牟定縣、姚安縣、永仁縣、元謀縣州級財政補助50%,其餘部分由各縣市財政承擔。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按照個人繳費標準全額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後,符合資助條件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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