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躍(放火罪罪犯)

楊躍(放火罪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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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躍,男,1990年出生,江西人,東莞長安“5·30”縱火案主犯,因犯放火罪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經死刑覆核,2017年3月24日,楊躍被依法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躍
  • 國籍中國
  • 籍貫:中國江西省
  • 出生日期:1990年
  • 逝世日期:2017年3月24日
  • 所犯罪行:放火罪
基本案情,裁判結果,法院宣判,執行死刑,

基本案情

  • 犯罪經過
2013年5月下旬,戴某軒、李某珍夫婦(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找被害人陳某泉協商提前收回租給陳某泉經營的東莞市長安鎮烏沙社區步步高大道177號利軒樓4號鋪位,該鋪位被用於經營廷達(榮成)百貨店。雙方未能協商一致,戴某軒、李某珍隨後找到戴的侄子戴某兄和陳某光(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商談委託收回鋪位事宜,後陳某光到廷達百貨店找陳某泉,商談未果,陳某光指使周某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採取打砸等方式逼陳某泉搬走,並許諾給予報酬。期間,周某龍借來汽車,並向楊躍、羅某志、劉某敏、王某指認了上述店鋪;楊某駕車搭載羅某志等人找來鋼管。28日0時許,楊躍駕車搭載萬某波、宋某倫、桂某東、羅某志、劉某敏、王某攜鋼管到廷達百貨店,以買到假煙為藉口持鋼管打砸店內物品並毆打陳某泉,致陳某泉輕微傷,店內財產少量損失。29日20時許,陳某光指使周某龍繼續帶人打砸廷達百貨店以逼走陳某泉。周某龍同楊躍糾集了萬某波、宋某倫、桂某東、萬某宇(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楊躍提議通過打砸和放火的方式逼陳某泉就範,周某龍表示同意並對楊躍等人進行分工,楊躍稱周某龍所開的機車里汽油不夠用,周某龍即拿出100元指使楊躍去加油和用大寶特瓶裝汽油用於作案。楊躍和萬某波駕車去購買了汽油。30日2時許,楊躍攜汽油與萬某波、宋某倫、桂某東、萬某宇乘坐計程車到廷達百貨店附近,周某龍則開機車到附近路口望風並給了宋某倫等人兩根鋼管。楊躍見廷達百貨店的卷閘門已關,即拉起卷閘門一角倒入汽油並點燃,引發火災,致陳某泉之妻趙某雁(被害人,歿年31歲)、陳某泉之子陳某鑫(被害人,歿年6歲)、陳某俊(被害人,歿年3歲)、陳某泉之弟陳某炎(被害人,歿年29歲)被燒死,店內大量財產被燒毀。

裁判結果

法院宣判

  • 一審宣判
2014年12月,案件在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判決,被告人楊躍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死刑裁定
東莞中院認為,被告人楊躍故意縱火,燒毀他人財產並致四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楊躍隨意毆打他人、損毀他人財物,其行為還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數罪併罰。在共同放火犯罪中,楊躍與同安被告人週遊龍共同糾集他人作案和商議放火,併購買汽油和實施放火行為,致四人死亡,犯罪後果和罪行均極其嚴重,且繫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被告人楊躍以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執行死刑

2017年3月24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對罪犯楊躍執行注射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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