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凱臻

楊凱臻,男,漢族,1975年12月出生於寧夏靈武,寧夏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已開除)。曾任寧夏銀川市水務局局長。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6年5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依法被逮捕。2016年12月被依法雙開。2016年9月27日被提起公訴。2016年12月27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7年5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凱臻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寧夏靈武
  • 出生日期:1975年12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強制措施,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歷任寧夏靈武市委小康建設辦公室副主任,靈武市大泉林場黨支部書記、場長,靈武市林業局黨委書記、局長,銀川市委辦公廳副主任,賀蘭縣委常委、副縣長,銀川市工程項目代理建設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銀川市水務局局長等職務。

人物事件

強制措施

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犯受賄罪,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批准,被銀川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6年6月2日經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銀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楊凱臻決定逮捕。

依法雙開

2016年12月9日, 據寧夏銀川市紀委訊息,銀川市紀委對銀川市水務局原黨組書記、原局長楊凱臻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楊凱臻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銀川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銀川市委常委會批准,決定給予楊凱臻開除黨籍處分;經銀川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以銀檢公訴刑訴(2016)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凱臻犯受賄罪,於2016年9月27日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開庭

2016年12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銀川市水務局原局長楊凱臻涉嫌受賄一案。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楊凱臻在擔任銀川市工程項目代理建設局局長期間,非法收受、索取人民幣816萬元、購物卡2萬元。法院宣布將擇期宣判。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凱臻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寧01刑初63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楊凱臻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二、被告人楊凱臻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3萬元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原審被告人楊凱臻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5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抗訴人楊凱臻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778萬元,美元4.46萬元、價值人民幣2萬元購物卡,抗訴人楊凱臻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抗訴人楊凱臻所提抗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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