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議制澳十則

條議制澳十則是明朝萬曆三十六年廣東香山知縣蔡善繼澳門的外國人制定的。

基本介紹

《條議制澳十則》(或稱《制澳十則》),是指明朝澳門的外國人而制定的法律,於1608年(明萬曆三十六年)頒布。
1608年,廣東香山知縣蔡善繼因見澳門居住的葡萄牙人的不法行為,故利用法令嚴厲整治。蔡善繼擬定《制澳十則》管治在澳門居住的葡萄牙人,後受到兩廣總督張鳴崗的採納。
史載:“香山知縣蔡善繼履任,即條議制澳十則上之,未幾澳弁以法繩夷目,夷華將為變,善繼腳踏車馳往,片言解,得悍夷至堂下,痛笞之。”笞刑為中國刑法,蔡知縣用中國刑法處治葡人,而葡人不僅未反抗,反而“帖然服”,說明了明地方官仍能在澳門執法如內地。
《制澳十則》的內容共十條,規限葡萄牙人不得在澳門置物業、蓋房屋等活動,使葡萄牙人無機可乘。
在頒布《制澳十則》後,蔡善繼行使法權對“夷目”施以笞刑,葡萄牙人亦不敢反抗。及後的清政府,繼續沿用明朝制定之法令管治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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