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環境保護局

梅州市環境保護局是在梅州市成立的 政府機構,內設機構有辦公室、法規宣教科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州市環境保護局
  • 劃出的職責:將環境標誌認證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 增加的職責:參與防生化、防核和輻射恐怖攻擊
  • 內設機構:辦公室、法規宣教科等
簡介,職能調整,劃出的職責,增加的職責,加強的職責,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現任領導,

簡介

根據《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發〔2009〕63號),設立梅州市環境保護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調整

劃出的職責

將環境標誌認證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增加的職責

1.省人民政府公布交給市級環境保護行政審批的事項。
2.許可權內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
3.負責牽頭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4.參與防生化、防核和輻射恐怖攻擊。

加強的職責

1.統籌協調環境政策、環境規劃和重大環境問題的職責。
2.環境治理、污染減排和環境綜合執法的職責。
3.指導、協調、監督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監督實施本市環境保護的規定和管理辦法;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三)承擔落實全市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縣(市、區)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指導並監督管理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保護資金。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管理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牽頭組織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範區建設。
(八)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協助省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防生化、防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發展規劃;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本市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對外合作項目。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紀檢組合署)。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的文秘、保密、檔案、保衛、財務、督查、督辦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環境政務信息和電子政務工作;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局機關以及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資、計畫生育等工作。指導本市環保系統機構建設、隊伍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紀檢、監察、黨群、內部審計工作。
(二)法規宣教科。
組織草擬環境保護綜合性規定和規範性檔案;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負責對局行政處罰案件組織初審,負責組織有關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工作,承擔局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案審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辦理行政複議、應訴和賠償工作;組織辦理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局新聞審核和發布。
(三)環評審批科。
編制全市綜合性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訂和審查全市性專項規劃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規、政策,承擔許可權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監督管理;對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縣(市、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組織和管理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擬訂地方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開展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本市有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項目。
(四)污染防治科。
監督管理全市水、大氣、噪聲、固體廢物、輻射環境與核技術套用、化學品、機動車、光、惡臭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縣(市、區)水質考核制度;協調解決重大和跨區域的水環境污染問題。綜合管理全市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組織編制水、大氣、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農村環境保護規劃;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與生態建設工作;負責核發水、大氣、噪聲等排污許可證;負責固體廢物和輻射環境管理的行政許可;牽頭組織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五)環境監察局。
指導、監督、協調全市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組織協調全市重大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和調查處理;協調處理跨縣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承辦重大環境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驗收等工作;監督檢查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限期治理項目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申請上市企業的環保核查與環保守法證明的審核工作;指導全市排污申報核定以及排污費徵收管理工作並進行稽查;實施行政處罰。

人員編制

市環保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環境監察局局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4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含環境監察局副局長3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用於行政執法的編制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
黨組成員、副局長
黨組成員、副局長
黨組成員、副局長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黨組成員、環境監察局局長、副處級幹部
副調研員
副調研員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