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規劃公路、鐵路、水路、民航等行業的發展,建立與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相適應的制度體制機制,最佳化交通運輸主要通道和重要樞紐節點布局,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融合。
(二)參與擬訂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戰略、政策和標準。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專項規劃。參與擬定公路、鐵路、水路、民航發展戰略、政策和專項規劃,指導綜合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參與擬定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參與擬定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參與起草綜合交通運輸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參與擬定有關貫徹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負責擬定綜合運輸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綜合運輸計畫。負責擬定綜合交通運輸地方標準,協調銜接各種交通運輸方式標準。承擔縣級綜合交通運輸體制改革工作,指導行業有關改革工作。
(三)指導綜合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參與制定綜合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的實施意見並監督實施。配合協調開展通用機場運營管理。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和汽車租賃。監督經營性機動車營運安全標準執行,指導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管理,參與機動車報廢政策、標準制定工作。
(四)負責水路的行業管理。負責許可權內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有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撈、通信導航、航道管理養護、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及危險品運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船員管理有關工作。指導本縣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有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依法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指導協調國際、國內、省內、州內航線開發,提出有關政策措施。協調空域資源開發利用。依法對民用機場的機場淨空、電磁環境、控制用地保護等工作實施監管。履行縣政府規定和授權的機場行政管理。
(六)負責提出公路、鐵路、水路、民航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按照規定許可權提出國家、省級、州級和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實施。負責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公路、鐵路、水路、民航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監督實施。負責公路通行費監督管理,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初審上報許可權範圍內的收費標準。
(七)負責交通運輸局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養護、市場的行業監管。參與擬定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管理、養護有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及實施細則、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協調許可權範圍內的公路、地方鐵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合國家鐵路項目建設工作。協調推進機場建設,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承擔國家、省、州、縣重點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的績效監督和管理工作。
(八)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按照規定組織協調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九)指導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承擔綜合交通運輸統計工作,監測分析交通運輸運行情況,發布有關信息。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科技、教育培訓、環境保護、綠色交通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協調中央、省、州垂直管理的公路、鐵路、民航,委託管理的海事等涉及地方的有關工作,負責交通運輸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一)指導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負責法律、法規明確要求由縣級承擔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職責。制定行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與梁河縣發展和改革局在交通運輸規劃、報批方面的職責分工。
(1)梁河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專項規劃,統籌協調全縣公路、鐵路、水路、民航等規劃。梁河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全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2)由梁河縣發展和改革局牽頭,會同梁河縣交通運輸局做好有關交通運輸規劃、項目的報批工作。梁河縣交通運輸局需要上報國家、省、州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核准及安排國家、省、州級預算內資金的綜合交通基礎設施重大項目,由梁河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核後,按照程式報批;需要由國家、省、州交通運輸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聯合審批、核准的綜合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由梁河縣交通運輸局、梁河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審核、按程式報批。
2.與梁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梁河縣自然資源局在城市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
梁河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及項目的審批、核准,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梁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及工程質量安全;梁河縣自然資源局負責銜接城市軌道交通的國土空間規劃。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規劃與城市公共運輸整體規劃的有效銜接。
3.與梁河縣水利局、梁河縣自然資源局在河道采砂方面的職責分工。
梁河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梁河縣水利局牽頭會同梁河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對河道采砂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梁河縣自然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交通運輸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參與編制通航河道采砂規劃的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一是負責文秘、檔案、信訪、機要、保密、政務信息和政務公開、督辦、接待和行業電子政務工作。負責組織重要會議,編寫史志。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工作。負責對外綜合協調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交通運輸局機關支部、老乾支部的黨群工作。負責意識形態、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二是負責擬訂綜合交通運輸行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交通運輸行業投融資政策,負責交通發展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和監督,協調有關財稅政策。負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融資、信貸、外匯等財務管理工作。負責預決算、政府採購及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管理工作。負責國家、省、州、縣重點基本建設項目的績效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按照規定負責交通運輸局黨總支財務工作。三是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參與離退休黨員管理工作。負責科技、教育、標準化、信息化工作,參與擬訂政策、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擬訂行業科技、教育、信息化發展規劃,提出年度計畫建議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組織科技信息交流和重要科研項目的鑑定、評審。
(二)綜合運輸和安全監管股。一是負責擬訂綜合運輸發展戰略、制度、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銜接各種運輸方式。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擬訂綜合運輸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綜合和運輸計畫。指導規範運輸市場秩序。指導綜合交通運輸樞紐管理,協調各種運輸方式銜接。指導運輸線路、營運車輛管理工作。監督經營性機動車營運安全標準執行。指導車輛維修、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參與機動車報廢政策、標準制定工作。指導公共汽車和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出租汽車、汽車租賃工作。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營運汽車市際、縣際運輸事務有關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物流市場有關管理工作。二是負責擬訂綜合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政策、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行業安全生產體系建設,監督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負責重點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有關公路、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防災減災、自然災害和重大突發事件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負責水上搜救應急工作。
(三)綜合規劃和工程管理股。一是參與擬定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戰略、政策、體系專項規劃,承擔有關協調工作。統籌銜接公路、鐵路、水路、民航專項規劃並提出草案,負責上報或出具有關規劃和建設項目的意見。指導綜合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參與擬定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提出有關政策和標準。負責提出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政策性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實施,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公路、鐵路、水路、民航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綜合交通運輸統計工作,監測分析交通運輸運行情況,發布有關信息。負責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利用外資工作。負責組織交通運輸行業扶貧、國防動員、交通戰備工作。組織擬訂綜合交通運輸標準,協調銜接各種交通運輸方式標準。負責對外合作交流有關事務,承擔有關外事工作。配合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和協定的執行工作。二是負責公路、鐵路、水路、民航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質量監督的行業管理,參與擬訂政策、制度、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負責公路、鐵路、水路、民航建設市場監管工作。指導行業工程質量監督,參與擬訂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負責有關重點工程項目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提出公路建設工程設計審批建議、施工許可、造價管理、招投標管理、實施監督、竣工驗收工作。指導和監管、環保設計、施工和驗收工作。
(四)政策法規和行政審批股。負責研究綜合交通運輸發展重大問題,起草重要報告及綜合性檔案。承擔交通運輸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協調行業有關改革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工作。參與起草綜合交通運輸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擬定實施意見。參與立法規劃和協調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立法解釋工作。負責法律顧問、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有關法律事務。負責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指導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行業執法監督。負責擬定行政審批有關制度、辦法和工作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交通運輸行政審批事項中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政審批工作的統計分析工作。指導行業法制建設、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行業文化建設和行業行政審批工作。
(五)公路鐵路航務民航股。一是負責公路管理、養護行業管理。參與擬訂公路發展政策措施及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編制公路專項規劃,提出年度計畫和項目立項審核建議。負責公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負責公路養護市場監管工作。負責公路基礎設施運營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路域環境整治、服務區整治改造工作。負責公路標誌標線管理工作。監測和協調公路網運行。負責組織公路災毀搶修保通,監督公路災害防治及恢復工程的實施。指導超限運輸管理。指導運輸樞紐、站場管理工作。參與道路運輸市場監督管理。起草公路規費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公路通行費監督管理,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初審上報收費標準。指導農村公路工作,負責好“四好農村路”工作;二是參與擬訂鐵路發展有關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編制鐵路專項規劃,提出年度計畫建議。負責協調國家、省審批鐵路項目和城際鐵路、捷運、輕軌規劃的報批等前期工作。負責提出列入州級批准有關規劃、由地方政府主導建設的縣域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捷運、輕軌、現代有軌電車軌道交通項目,企業投資等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鐵路項目審批、核准的建議並組織實施。配合國家、省、州鐵路建設工作,負責地方鐵路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統籌協調指導鐵路項目征地拆遷工作。指導地方鐵路運輸市場監管,協調鐵路運輸工作。協調中央、省垂直管理的鐵路涉及地方有關工作;三是負責水路行業管理。參與擬訂水路運輸、工程維護、航務有關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編制水路專項規劃,提出年度計畫和項目立項審核建議。負責水路項目前期工作。指導水路運輸工作。負責水路養護市場監管。負責重點水路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航道養護管理。負責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有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通信導航、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船員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提出水路有關事項的行政審批、核准建議。負責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起草水路有關規費政策並監督實施。四是參與擬訂民航發展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編制民航專項規劃,提出年度計畫建議。負責協調民用航空項目前期工作。負責新建通用機場項目,及其服務保障體系建設項目,通用航空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由地方主導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建議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國際、國內、省內、州內航線開發,提出航線開發的政策措施建議。負責協調推進機場建設,參與機場建設管理監督檢查工作。協調空域資源開發利用工作。依法對民用機場的機場淨空等工作實施監督。參與組織協調州內重大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任務。承擔許可權內機場行政管理有關工作,配合開展通用機場運營管理。協調中央、省垂直管理的民航涉及地方的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