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在全縣範圍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桓仁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地區:桓仁縣
- 類型:職能單位
- 內設機構:人事辦等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
機構職能
桓仁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在全縣範圍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全縣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全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人民政府縣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縣人民政府縣長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局長、主任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二)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三)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內設機構
綜合辦工作職責
1、擬定人大工作計畫等項檔案,收集工作資料,人大機關各方面工作匯總及資料收集。
2、人大常委會的文字材料綜合。
3、起草制定各種規章制度,抓好機關建設。
4、檔案、文書管理。
5、機關財務管理、勞動工資管理、車輛管理、備品管理。
6、為人代會、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常委會組織的“三查(察)”活動做好服務工作。
7、老幹部工作。
8、負責人大機關對內對外的溝通協調和接待工作。
人事辦工作職責
1、擬定人事辦工作計畫,總結人事代表工作經驗。
2、為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3、做好代表培訓和服務工作。
4、督促代表議案、建議辦理工作。
5、指導鄉鎮、街道辦人大工作。
經濟辦工作職責
1、擬定經濟辦工作計畫,總結經濟工作經驗。
2、對經濟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3、為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和綜合性參考材料。
4、接待人民民眾來信來訪。
5、監督經濟方面法律法規及各級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貫徹執行。
法制辦工作職責
1、擬定法制辦工作計畫,總結法制工作經驗。
2、對司法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3、為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和綜合性參考材料。
4、監督指導居民委和村民委換屆選舉工作。
5、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司法人員失職違法的申訴、控告和檢舉。
6、監督司法方面法律法規及各級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貫徹執行。
科教辦工作職責
1、擬定科教辦工作計畫,總結科教文衛工作經驗。
2、對全縣科教文衛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3、為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和綜合性參考材料。
4、接待人民民眾來信來訪。
5、監督科教文衛方面法律法規及各級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
民僑外辦工作職責
1、擬定民僑外辦工作計畫,總結民僑外事工作經驗。
2、對民僑外事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3、調研、協調、起草和報批自治縣單行條例。
4、備案、審查縣政府規範性檔案。
5、監督民僑外事方面法律法規及各級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