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自然資源局

桐梓縣自然資源局

桐梓縣自然資源局是桐梓縣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梓縣自然資源局
  • 辦公地址:桐梓縣河濱北路北大門加油站旁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規規章,貫徹相關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政策、標準、規範。健全並管理套用全縣統一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監督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實施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社會、經濟發展與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具體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重要地區的詳細規劃及縣政府其他指令性規劃,對其他專業系統規划進行綜合協調與平衡。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執行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生態補償制度,組織實施擬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
(八)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執行城鄉規劃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縣城鄉規劃工作制度和規程。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建設檔案等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問題調研。按規定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依法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制度。對建設項目審批後到竣工驗收前規劃執行情況實行跟蹤監督。組織推動城鄉規劃技術的進步。負責城鄉規劃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地質勘查等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地質礦產勘查專項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因地質災害、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查詢。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擬訂並實施相關規劃和計畫。參與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四)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五)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統一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局。
(十七)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責調整。
1.將原縣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職責劃入縣自然資源局。
2.將縣發展和改革局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劃入縣自然資源局。
3.將縣水務局的水資源的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入縣自然資源局。
4.將原縣農牧局的草原資源的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入縣自然資源局。
5.將縣林業局的森林資源與濕地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入縣自然資源局。
6.將原縣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劃入市生態環境桐梓分局。
7.將原縣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的農田整治項目管理職責劃入縣農業農村局。
8.將原縣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的地質災害防治職責劃入縣應急管理局。
9.將原縣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的地質公園管理職責劃入縣林業局。
10.將原縣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縣自然資源局。
(十九)職能轉變。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加強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貫徹執行有關城鄉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文電(機要)的收發、處理、運轉、督辦。負責對外接待、後勤、保密、安全、宣傳。負責起草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重要檔案、綜合文稿、政務信息專報工作。負責組織局機關重要活動、綜合性會議協調安排,局各類會議協調、服務和保障工作。負責目標管理、計生、綜治、檔案管理、綜合統計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的統籌協調工作。負責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機關政治學習的組織籌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工作。負責局黨組中心組學習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統籌指導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統籌協調黨建、黨風廉政、紀檢監察、政風行風、行政效能建設工作。統籌扶貧開發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的具體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管理國家、省、市、縣劃撥的各項資金及基金。承擔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工作。負責縣級規費、價款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繳、核算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監管以及績效評價工作。
(二)政策法規監督股。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涉及自然資源管理的立法調研、立法規劃和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有關工作,推進自然資源系統依法行政。組織協調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裁決及行政賠償工作。承擔法律顧問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信訪工作。執行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督察制度,落實國家、省、市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要求。根據授權,承擔對全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協助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
(三)權益調查與確權登記股。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共享和利用監督。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實施相關考核標準。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承擔縣級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土地和礦業權除外),指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及監測工作。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執行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工作。
負責指導土地、礦產、林業、草原、水等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管理套用全縣統一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四)城鄉規劃管理股。負責落實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編制、指導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推動“多規合一、一張藍圖”資料庫建設;負責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工作,制訂編制計畫並組織和監督實施; 負責縣轄域範圍內城市開發邊界內建築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城市景觀和建築風貌控制;承擔組織編制和審查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承擔建築工程設計方案審查,重要建築外裝飾設計方案審查報批; 負責全縣交通、市政和建築公用工程項目規劃選址、規劃條件、用地規劃許可、工程規劃許可、竣工規劃認可等審批規則的制定和歸口管理。承擔交通、市政和建築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承擔交通、市政和建築項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承擔交通、市政和建築項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管理,指導交通、市政和建築工程開工驗線和規劃驗收。參與指導相關部門其它專項規劃工作。負責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統籌最佳化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建立縣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指導鄉鎮和村莊規劃編制。負責查詢審核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承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和建設用地預審工作。負責鄉村建設用地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審批及監督管理。
負責統籌規劃審批“一站式服務”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和指導全縣交通、市政和建築公用設施專項規劃;負責縣轄區城市開發邊界內交通、市政工程和建築工程的規劃管理;承擔交通、市政和建築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報批、實施評估和修改工作;
(五)土地開發和利用管理股。執行國土空間開發戰略和政策法規,最佳化國土空間開發格 局和利用結構,控制建設用地開發強度,擬定有關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負責本縣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政策研究、標準化管理、考評督導工作;負責監測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情況,指導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開發質量;負責組織縣轄區城市開發邊界內建設用地審核、規劃、處置、管理工作,承擔擬定土地儲備、供應等專項計畫;承擔國有土地和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指導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執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及管制政策,承辦需經國務院或省、市人民政府報批的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重點建設項目征地指導、協調和管理工作。參與全縣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承擔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有關制度落實情況。指導監督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擔耕地保護政策與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六)礦產資源和生態修復管理股。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採與礦產資源勘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統計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礦產資源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縣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備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做好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查詢工作,負責管理和建立礦產資源儲量相關資料檔案。協調實施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地質勘查和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的管理工作。協調地下水、礦泉水、地熱的勘察開發利用工作。貫徹執行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和規範,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實施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縣級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及審批登記工作。負責調處採礦權礦界糾紛。配合做好油氣礦業權出讓、勘查開發利用、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組織礦山督查和採礦業的統計工作。
承擔國土空間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城市修復規劃。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生態修復、生態保護補償等工作。指導開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會同財政部門及時分解上級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預算額度。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治復墾。指導監督土地整治、增減掛鈎工作。負責組織縣級土地整治和增減掛鈎項目的行政審批和驗收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
(七)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股。參與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管理。落實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市場。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測繪成果,統籌遙感影像套用。承擔自然資源信息化管理、大數據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審查測繪單位資質和測繪人員資格。管理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和保護測量標誌。受理測繪項目備案。負責測繪成果資料匯交。擬訂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科技成果轉化和開展高新技術建設。

現任領導

局長: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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