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國土資源局

桐梓縣國土資源局是桐梓縣負責當地國土資源的政府機構,位於桐梓縣婁山關鎮河濱北路北大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梓縣國土資源局
  • 主要職責:貫徹國家對經濟的巨觀調控政策
  • 地點:桐梓縣
  • 類型:國土資源局
主要職責,所屬地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及有關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國家對經濟的巨觀調控政策,參與經濟巨觀調控。控制本區域內建設用地總量、土地供應結構及礦權總量、礦產資源供應結構,組織資源要素市場分析,研究制定產業和區域供地政策、礦權設定政策。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測繪規劃,審核報批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重點項目的審核。
(四)監督檢查鄉鎮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及測繪行業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統籌協調縣內國土整治和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依法保護土地使用權人、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土地使用權、礦業權權屬和地質災害責任糾紛;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的查處和行政複議、應訴工作。
(五)貫徹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耕地開發的政策,組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加強對建設項目征地和“四荒”土地的管理;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和土地開發整理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
(六)貫徹執行國家地籍管理規定;組織實施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與土地證書查驗等工作。
(七)貫徹執行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評估、轉讓、處置和政府收購等方面的規定;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修訂基準地價、核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和土地評估結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統一管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工作,建立和監督管理土地資產交易市場。
(八)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採礦審核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核;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管理礦產品運銷;參與礦山企業可行性研究和設計審查工作。
(九)負責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加強對耕地保護的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嚴格保護資源,查處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負責地質勘查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護探礦人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管理探礦權市場,編制和審查地方勘查項目申請書;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工作。
(十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以及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取水許可審核;監督礦泉水、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及過量開採和污染,管理礦泉水、地熱水的評價鑑定;負責地質遺蹟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測繪行業管理;對測繪單位進行資格初審和覆核工作;管理測繪任務登記及測繪質量監督;負責測繪成果保密監督管理及測繪成果目錄(副本)的收集、整理上報;負責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本行政區地圖的審檢上報工作。
(十三)依法徵收和收繳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規費、價款。
(十四)負責國土資源所幹部的考察、考核、獎懲、培訓、管理、協調和績效考評等工作,負責全系統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五)組織建立地質災害預警預報和應急指揮工作機制;組織對古生物化石的保護和管理。
(十六)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工作的宣傳、教育、科技推廣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七)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所屬地區

桐梓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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