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廬縣人民政府開放式決策程式規定》已經縣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廬縣人民政府開放式決策程式規定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實施日期:2009-3-6
- 頒布日期:2009-3-6
- 地區:桐廬縣
基本信息,規定簡介,開放式決策的主要事項,開放式決策參加對象,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桐廬縣人民政府開放式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 2009-3-6 |
實施日期:2009-3-6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桐廬縣人民政府 |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9]8號 桐廬縣人民政府: 你縣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桐廬縣人民政府開放式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桐政發[2009]10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九年三月六日 桐廬縣人民政府檔案 桐政發〔2009〕10號 桐廬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桐廬縣人民政府開放式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桐廬縣人民政府開放式決策程式規定》已經縣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規定簡介
為提高行政決策的公開化、民主化、科學化程度,擴大公民有序參與民主政治建設,加快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人民政府開放式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及《桐廬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規定。
開放式決策的主要事項
(一)擬提交縣人代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財政預決算執行情況報告等;
(二)城市總體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重點專項規劃等;
(三)事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政策、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四)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大事項;
(五)縣長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所列事項中,依法不得公開或不宜公開的除外。
(二)城市總體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重點專項規劃等;
(三)事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政策、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四)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大事項;
(五)縣長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所列事項中,依法不得公開或不宜公開的除外。
開放式決策參加對象
1、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開放式決策;
2、相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行業協會、諮詢機構、中介機構和利益相關者等單位的代表,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專家和市民等個人代表,依照本規定參與縣政府開放式決策。
2、相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行業協會、諮詢機構、中介機構和利益相關者等單位的代表,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專家和市民等個人代表,依照本規定參與縣政府開放式決策。
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
(一)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提出決策事項,由縣政府辦公室交相關單位承辦並負責提交議題,啟動決策程式;
(二)各鄉鎮(街道)、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或社會團體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經縣政府辦公室提交分管副縣長、縣長助理審核,經縣長同意後,由縣政府辦公室交相關單位承辦,啟動決策程式。
四、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在將決策事項提交縣政府審議前一般應按下列規定事先徵求意見,未經充分協商的事項不得提交縣政府決策。
(一)舉行專家論證會,邀請專家或者研究諮詢機構,對重大決策事項進行可行性論證;
(二)徵求有關鄉鎮(街道)和有關單位的意見,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協商會等方式徵求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利益相關者、社會團體和市民的意見,確保利益相關群體尤其是殘疾人、失業者、“新桐廬人”等社會群體的意見平等表達;
(四)涉及民眾利益的重大事項,應進行社會公示徵求意見。
五、對較為複雜或者存在較大爭議的決策事項,一般應提出兩個以上比選方案。
六、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項的決策,要事先依法組織聽證。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考慮、採納聽證會參加人員的合理意見,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七、決策事項應事先向社會公示。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
(二)市民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聯繫部門和聯繫方式,包括通訊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信箱等。
決策方案草案事前公示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八、根據決策事項的內容,可同時或單獨採取以下方法進行公示:
(一)在縣政府入口網站上公示;
(二)在《今日桐廬》、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桐廬新聞網、桐廬廣電網上公示;
。ㄈ┰謨泄氐墓渤∷蟶縝福ǔ鞔埃┕荊?lt;BR> (四)在特定地點設立專門公示牌公示;
(五)通過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途徑公示。
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要在方案起草的各個環節,認真收集、梳理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及時修改完善決策方案草案。
決策方案草案在提請縣政府決策時,應同時提交包含有關徵求意見範圍、主要意見歸類和採納情況等內容的起草說明。
十、重大決策事項在提交縣政府審議前,應當事先經縣政府法制部門合法性審查。
十一、縣政府依照法定程式,適時向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通報有關重大決策事項的情況並徵求意見。
十二、重大決策事項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需要向社會公開的縣政府常務會議,應通過縣政府入口網站等載體進行視頻、文字直播,直播的相關內容應在縣政府入口網站、桐廬新聞網、桐廬廣電網設專欄公布,同時邀請新聞媒體報導會議有關內容。
十三、縣政府常務會議的會務組織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方案按規定程式報縣長簽批後,由縣政府辦公室在會前3天將會議時間、研究議題、議題內容及市民參與方式等信息通過縣政府入口網站、《今日桐廬》廣播、電視等媒體和桐廬新聞網、桐廬廣電網預告。
十四、縣政府常務會議視情邀請部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市民代表列席會議,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根據決策內容的需要,縣政府常務會議也可邀請專家或諮詢機構、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利益相關者、社會團體等單位的代表列席會議。
決策方案草案應在會前送達應邀列席的人員。
十五、列席常務會議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由縣政府辦與縣人大辦、縣政協辦共同確定;市民可按照預告中明確的參與方式報名申請列席會議,申請人數較多時,由縣政府辦按一定名額或比例抽選。
十六、市民可在直播網站的“市民參與”欄目中對會議討論的內容發表意見和建議。
十七、縣政府常務會議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匯報決策方案草案起草情況及主要內容;
(二)參會的單位發言;
(三)參會的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發言;
(四)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相關副主任匯報市民網上參與情況及有代表性的意見和建議;
(五)縣政府領導發表意見;
(六)縣長作出決策。
十八、任何單位和個人參加縣政府常務會議,均應遵守會議紀律和會議程式。
十九、根據需要,可視情將縣政府常務會議的視頻、文字直播擴大至其他媒體,同時要不斷增加市民參與會議討論的方式。
二十、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對決策事項的社會意見徵集及採納情況進行匯總,在縣政府入口網站上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在會後3個工作日內,對市民通過縣政府入口網站等所提的意見和建議作出線上答覆。遇特殊情況,經縣政府辦公室報請縣政府領導批准後可適當延期答覆。
二十一、縣政府重大決策事項經審議通過後,應及時發布實施。
二十二、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適時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各鄉鎮(街道)和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重大行政事項決策,可參照本規定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關制度,實行開放式決策。
本規定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各鄉鎮(街道)、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或社會團體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經縣政府辦公室提交分管副縣長、縣長助理審核,經縣長同意後,由縣政府辦公室交相關單位承辦,啟動決策程式。
四、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在將決策事項提交縣政府審議前一般應按下列規定事先徵求意見,未經充分協商的事項不得提交縣政府決策。
(一)舉行專家論證會,邀請專家或者研究諮詢機構,對重大決策事項進行可行性論證;
(二)徵求有關鄉鎮(街道)和有關單位的意見,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協商會等方式徵求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利益相關者、社會團體和市民的意見,確保利益相關群體尤其是殘疾人、失業者、“新桐廬人”等社會群體的意見平等表達;
(四)涉及民眾利益的重大事項,應進行社會公示徵求意見。
五、對較為複雜或者存在較大爭議的決策事項,一般應提出兩個以上比選方案。
六、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項的決策,要事先依法組織聽證。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考慮、採納聽證會參加人員的合理意見,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七、決策事項應事先向社會公示。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
(二)市民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聯繫部門和聯繫方式,包括通訊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信箱等。
決策方案草案事前公示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八、根據決策事項的內容,可同時或單獨採取以下方法進行公示:
(一)在縣政府入口網站上公示;
(二)在《今日桐廬》、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桐廬新聞網、桐廬廣電網上公示;
。ㄈ┰謨泄氐墓渤∷蟶縝福ǔ鞔埃┕荊?lt;BR> (四)在特定地點設立專門公示牌公示;
(五)通過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途徑公示。
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要在方案起草的各個環節,認真收集、梳理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及時修改完善決策方案草案。
決策方案草案在提請縣政府決策時,應同時提交包含有關徵求意見範圍、主要意見歸類和採納情況等內容的起草說明。
十、重大決策事項在提交縣政府審議前,應當事先經縣政府法制部門合法性審查。
十一、縣政府依照法定程式,適時向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通報有關重大決策事項的情況並徵求意見。
十二、重大決策事項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需要向社會公開的縣政府常務會議,應通過縣政府入口網站等載體進行視頻、文字直播,直播的相關內容應在縣政府入口網站、桐廬新聞網、桐廬廣電網設專欄公布,同時邀請新聞媒體報導會議有關內容。
十三、縣政府常務會議的會務組織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方案按規定程式報縣長簽批後,由縣政府辦公室在會前3天將會議時間、研究議題、議題內容及市民參與方式等信息通過縣政府入口網站、《今日桐廬》廣播、電視等媒體和桐廬新聞網、桐廬廣電網預告。
十四、縣政府常務會議視情邀請部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市民代表列席會議,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根據決策內容的需要,縣政府常務會議也可邀請專家或諮詢機構、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利益相關者、社會團體等單位的代表列席會議。
決策方案草案應在會前送達應邀列席的人員。
十五、列席常務會議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由縣政府辦與縣人大辦、縣政協辦共同確定;市民可按照預告中明確的參與方式報名申請列席會議,申請人數較多時,由縣政府辦按一定名額或比例抽選。
十六、市民可在直播網站的“市民參與”欄目中對會議討論的內容發表意見和建議。
十七、縣政府常務會議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匯報決策方案草案起草情況及主要內容;
(二)參會的單位發言;
(三)參會的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發言;
(四)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相關副主任匯報市民網上參與情況及有代表性的意見和建議;
(五)縣政府領導發表意見;
(六)縣長作出決策。
十八、任何單位和個人參加縣政府常務會議,均應遵守會議紀律和會議程式。
十九、根據需要,可視情將縣政府常務會議的視頻、文字直播擴大至其他媒體,同時要不斷增加市民參與會議討論的方式。
二十、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對決策事項的社會意見徵集及採納情況進行匯總,在縣政府入口網站上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在會後3個工作日內,對市民通過縣政府入口網站等所提的意見和建議作出線上答覆。遇特殊情況,經縣政府辦公室報請縣政府領導批准後可適當延期答覆。
二十一、縣政府重大決策事項經審議通過後,應及時發布實施。
二十二、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適時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各鄉鎮(街道)和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重大行政事項決策,可參照本規定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關制度,實行開放式決策。
本規定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