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杭府法備告[2008]18號
杭府法備告[2009]9號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西湖區人民政府開放式決策實施辦法的通知》(西政發〔2009〕18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西政發〔2009〕18號
關於印發西湖區人民政府開放式決策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之江度假區管委會各單位:
《西湖區人民政府開放式決策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不斷提高區政府決策的公開化、民主化、科學化水平,擴大公民有序參與民主政治建設,規範民主議事決策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人民政府開放式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杭政函〔2009〕11號)及《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西政發〔2004〕171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開放式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公開公正和民主集中、科學決策的原則,確保決策基礎的廣泛性、民意表達的直接性、決策民主的有序性。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放式決策事項的提出、徵求意見、決策審議、決策結果反饋。
第四條 區政府開放式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擬提交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決算報告等;
(二)區域總體規劃、重要地區(段)的規劃建設方案;
(三)事關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建設項目、重大行政措施;
(四)民眾日常辦事程式和社會公共服務事項等重大調整;
(五)涉及民眾生產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動、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方案;
(六)加強區政府自身建設的重大事項;
(七)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所列事項中,依法不得公開或不宜公開的除外。
第五條 相關行政機關、諮詢機構、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利益相關者和人民團體等組織代表,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專家和公眾等個人代表,依照本辦法參與區政府開放式決策。
第二章 決策建議的提出及確定
第六條 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程式:
(一)區長、副區長提出決策事項,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交相關單位承辦並負責提交議題,啟動決策程式;
(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區各民主黨派或人民團體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交區政府辦公室匯總。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向區政府辦公室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由區政府辦公室匯總。
第七條 上述決策事項建議,經分管副區長審核、區長同意後,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交相關單位承辦,啟動決策程式。
第三章 決策提交前的準備
第八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要組織開展專題調查研究,全面、準確地掌握決策所需信息,擬定決策方案草案。
對較為複雜或者存在較大爭議的決策事項,一般應當提出兩個以上比選方案。
對重大決策事項,原則上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九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在將決策事項提交區政府審議前一般應按下列規定事先徵求意見,未經充分協商的事項不得提交區政府決策。
(一)徵求有關鎮(街道)和區本級有關部門的意見,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
(二)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協商會等方式徵求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利益相關者、人民團體和公眾的意見,確保利益相關群體意見的平等表達;
(三)必要時舉行專家論證會,邀請專家或者研究諮詢機構,對重大決策事項進行可行性論證;
(四)涉及民眾利益的重大事項,應進行社會公示徵求意見。
第十條 重大決策事項在提交區政府審議前,應當事先經區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一條 區政府依照法定程式,適時向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通報有關重大決策事項的情況並徵求意見。
第四章 聽證會制度
第十二條 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項的決策,原則上事先依法組織聽證。決策聽證會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召開,並在聽證會舉行前10個工作日公告以下事項: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聽證的事項;
(三)公眾參加聽證會的報名時間、報名方式。
第十三條 聽證會參加人應當通過自願報名的方式產生,並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第十四條 聽證會舉行前5個工作日,應當告知聽證會代表擬提交決策事項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第十五條 聽證會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工作人員陳述;
(二)聽證會參加人依次陳述;
(三)聽證會參加人之間、聽證會參加人與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工作人員之間圍繞聽證事項進行辯論。
第十六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考慮、採納聽證會參加人的合理意見,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章 社會公示制度
第十七條 開放式決策事項原則上應事先向社會公示。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聯繫部門和聯繫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信箱等。
第十八條 決策方案草案事前公示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根據決策事項的內容,可同時或單獨採取以下方法進行公示:
(一)在“杭州.西湖區”政府入口網站上公示;
(二)在《西湖報》、“西湖網”等新聞媒體上公示;
(三)在有關的公共場所或社區宣傳欄(櫥窗)公示;
(四)在特定地點設立專門公示牌公示;
(五)通過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途徑公示。
第二十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要在方案起草的各個環節,認真收集、梳理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及時修改完善決策方案草案。
決策方案草案在提請區政府決策時,應同時提交包含有關徵求意見範圍、主要意見歸類和採納情況等內容的起草說明。
第六章 會議決策
第二十一條 重大決策事項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政府辦公室牽頭,會同有關單位合理分工,協同承辦,加強管理,切實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的實況直播、網際網路視頻連線發言資料,應在“杭州?西湖區”政府入口網站和“西湖網”開設專欄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方案按規定程式報區長簽批後,由區政府辦公室在會前5個工作日將會議時間、研究議題、議題內容及市民參與方式等信息通過《西湖報》、“杭州?西湖區”政府入口網站和“西湖網”等媒體預告。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可邀請部分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市民代表列席會議,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根據決策事項的需要,區政府常務會議也可邀請專家或諮詢機構、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利益相關者、人民團體等組織的代表列席會議。
決策方案草案應當於會前送達應邀列席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匯報決策方案草案起草情況及主要內容;
(二)參會的區級有關部門和有關鎮(街道)負責人發言;
(三)參會的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發言;
(四)參會的專家或諮詢機構、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利益相關者、人民團體等組織的代表發言;
(五)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或相關副主任匯報市民網上參與情況及有代表性的意見和建議;
(六)網際網路視頻連線代表發言;
(七)區政府領導發表意見;
(八)區長作出決策。
區政府常務會議未邀請專家或諮詢機構、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利益相關者、人民團體等組織的代表列席會議的,第(四)項所列程式相應取消。
網際網路視頻互動環節在網站改板和技術保障等條件具備後實施。技術條件不成熟情況下,第(五)、第(六)項程式採取會後收集、整理和吸納網上市民民眾意見建議的辦法實施。
第七章 民主參與
第二十七條 市民可選擇以下方式參與區政府常務會議:
(一)通過自願報名,申請參加網際網路視頻連線發言或列席會議;
(二)通過“杭州西湖區”政府入口網站、“西湖網”收看會議實況直播;
(三)通過“西湖網”,在會議直播論壇上發表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區政府辦公室通過網際網路等多種渠道,接受市民報名申請參加網際網路視頻連線發言或列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 參加列席會議和網際網路悠盜叻⒀緣氖忻翊恚ü檠〉姆絞講1聳隙嗍保匆歡罨蟣壤諧檠 ?lt;BR> 列席會議的市民代表,由區政府辦公室會同各鎮(街道),按規定從報名人員名單中抽選,經聯繫核實後確定。由各鎮(街道)黨政辦公室負責列席會議市民代表的通知落實工作。
參加網際網路視頻連線發言的市民代表,由區政府辦公室會同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按規定從報名人員名單中按議題抽選,經聯繫核實後確定。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相關議題網際網路視頻連線發言市民代表的通知落實工作。
第三十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或公開後不利於決策實施的決策事項外,區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應通過“杭州?西湖區”政府入口網站進行全程直播,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對決策事項的社會意見徵集及採納情況進行匯總,在“杭州?西湖區”政府入口網站上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在會後3個工作日內,分別對市民通過“杭州?西湖區”政府入口網站、“西湖網”所提的意見和建議作出線上答覆。遇特殊情況,經上報批准後可適當延期答覆。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參加區政府常務會議,應當遵守會議紀律和會議程式。
第八章 決策結果的公布
第三十三條 區政府重大決策事項經審議通過後及時發布實施。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適時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決策後正式發布的檔案,應通過“杭州.西湖區”政府入口網站、《西湖報》或其他媒體予以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有關媒體可按規定報名,經區政府辦公室批准後,派記者參加區政府常務會議,進行有序的採訪報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區政府前發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