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區人民政府開放式決策程式規定( 試行 )

《上城區人民政府開放式決策程式規定(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街道辦事處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城區人民政府開放式決策程式規定( 試行 )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9-4-10
  • 實施日期:2009-4-10
基本信息,規定介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基本信息

名 稱:上城區人民政府開放式決策程式規定( 試 行 )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杭府法備告[2009]15號
上城區人民政府:
你區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城區人民政府開放式決策程式規定(試行)〉的通知》(上政[2009]2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上政〔2009〕第2號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城區人民政府開放式決策程式規定(試行)》的通知
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街道辦事處:
《上城區人民政府開放式決策程式規定(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規定介紹

為確保區政府決策基礎的廣泛性、民意表達的直接性、決策民主的有序性,不斷提高行政決策的公開化、民主化、科學化水平,擴大公民有序參與民主政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人民政府開放式決策程式規定》(杭政函〔2009〕11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一、區政府的重大行政事項應實行開放式決策。
本規定適用於開放式決策事項的提出、徵求意見、決策審議、決策結果反饋。
本規定所稱開放式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擬提交區人代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財政報告等;
(二)城區總體規劃、區域(街道)體系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重點專項規劃;
(三)事關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與公共政策;
(四)民眾日常辦事程式和社會公共服務事項等的重大調整;
(五)涉及民眾生產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動、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方案;
(六)加強區政府自身建設的重大事項;
(七)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所列事項中,依法不得公開或不宜公開的除外。

第二條

二、相關行政機關、諮詢機構、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利益相關者和人民團體等組織代表,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專家和公眾等個人代表,依照本規定參與區政府開放式決策。

第三條

三、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程式:
(一)區長、副區長提出決策事項,由區政府辦公室交相關單位承辦並負責提交議題,啟動決策程式;
(二)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各街道辦事處、區各民主黨派或人民團體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交區政府辦公室匯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向區政府辦公室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由區政府辦公室匯總。
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各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徵集決策事項建議,擬定方案,並提出決策事項建議。
上述決策事項建議,經分管副區長審核、區長同意後,由區政府辦公室交相關單位承辦,啟動決策程式。

第四條

四、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要組織開展專題調查研究,全面、準確地掌握決策所需信息,擬定決策方案草案。
對較為複雜或者存在較大爭議的決策事項,一般應當提出兩個以上比選方案。
對重大決策事項,原則上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五條

五、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在將決策事項提交區政府審議前一般應按下列規定事先徵求意見,未經充分協商的事項不得提交區政府決策。
(一)徵求區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的意見,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
(二)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協商會等方式徵求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利益相關者、人民團體和公眾的意見,確保利益相關群體尤其是殘疾人、失業者、“新杭州人”等社會群體的意見平等表達;
(三)對重大決策事項應舉行專家論證會,邀請專家或者研究諮詢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
(四)涉及民眾利益的重大事項,應進行社會公示徵求意見。

第六條

六、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項的決策,要事先依法組織聽證。決策聽證會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召開。聽證會程式按照杭政函〔2009〕11號檔案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七條

七、重大決策事項應事先向社會公示。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聯繫部門和聯繫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信箱等。
決策方案草案事前公示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八條

八、根據決策事項的內容,可同時或單獨採取以下方法進行公示:
(一)在上城區政府入口網站上公示;
(二)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上公示;
(三)在有關的公共場所或社區宣傳欄(櫥窗)公示;
(四)在特定地點設立專門公示牌公示;
(五)通過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途徑公示。

第九條

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要在方案起草的各個環節,認真收集、梳理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及時修改完善決策方案草案。
決策方案草案在提請區政府決策時,應同時提交包含有關徵求意見範圍、主要意見歸類和採納情況等內容的起草說明。

第十條

十、重大決策事項在提交區政府審議前,應當事先經區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十一、區政府依照法定程式,適時向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通報有關重大決策事項的情況並徵求意見。
十二、重大決策事項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十三、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政府辦公室牽頭,會同有關單位合理分工,協同承辦。要加強會議管理,需要進行實況直播的,切實做好技術保障工作。
十四、區政府常務會議可邀請部分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市民代表列席會議,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根據決策事項的需要,區政府常務會議也可邀請專家或諮詢機構、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利益相關者、人民團體等組織的代表列席會議。
十五、市民可申請列席區政府常務會議。
列席會議的市民代表,通過自願報名,由區政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辦公室,按規定從報名人員名單中抽選,經聯繫核實後確定。
十六、參加區政府常務會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會議紀律和會議程式。
區政府常務會議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匯報決策方案草案起草情況及主要內容;
(二)參會的區級有關部門發言;
(三)參會的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發言;
(四)區政府領導發表意見;
(五)區長作出決策。
十七、重大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應對決策事項的社會意見徵集及採納情況進行匯總,在上城區政府入口網站上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十八、區政府重大決策事項經審議通過後,應及時發布實施。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適時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重大決策事項決策後以會議紀要等形式正式發布的檔案,應通過區政府入口網站或其他媒體予以公開。
十九、有關媒體可按規定報名後派記者參加區政府常務會議,進行有序的採訪報導。
二十、區政府前發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和街道辦事處對本地本部門重大行政事項進行決策,可參照本規定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關制度,實行開放式決策。
二十一、本規定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十二、本規定自二○○九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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