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導讀:食品安全法及配套規定適用與解析

案例導讀:食品安全法及配套規定適用與解析

《案例導讀:食品安全法及配套規定適用與解析》是2014年3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法律出版社專業出版委員會。

基本介紹

  • 書名:案例導讀:食品安全法及配套規定適用與解析
  • 作者:法律出版社專業出版委員會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4年3月
  • 頁數:219 頁
  • 定價:35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1858559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突出案例與實踐問題的結合,結合最新的立法精神,全面收集相關規定,為讀者解決日常經濟生活中的法律問題、辦理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切實的指導和幫助。

圖書目錄

案例導讀:食品安全法及配套規定適用與解析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案例導讀】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案例導讀】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社會責任\]
【案例導讀】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接受社會監督並承擔相應社會責任
第四條\[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案例導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局具有接受舉報,查處違反《食品安全法》的違法行為的法定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案例導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對食品宣傳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罰
第六條\[管理部門之間加強溝通配合\]
第七條\[食品行業協會在食品安全法中的職責\]
第八條\[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普及與食品安全輿論監督\]
第九條\[食品安全研究\]
第十條\[社會監督\]
【案例導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
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第十二條\[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
第十三條\[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第十四條\[食品安全檢驗和風險評估\]
第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管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方面密切配合\]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七條\[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並公布警示\]
第三章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八條\[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原則\]
第十九條\[食品安全標準強制性\]
【案例導讀】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不能僅以產品外包裝上未標註“QS”標誌來認定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條\[食品安全標準內容\]
【案例導讀】食品安全標準中生產許可和衛生許可應同時標註
第二十一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公布主體\]
【案例導讀】食品安全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整合現行食品強制性標準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二十三條\[審查、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二十四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二十五條\[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第二十六條\[免費查閱食品安全標準\]
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中的衛生要求\]
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案例導讀】禁止生產經營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
【案例導讀】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而銷售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案例導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相關證照
第三十條\[鼓勵小作坊、食品攤販改進生產條件\]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予以審查\]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自身管理\]
第三十三條\[鼓勵食品經營企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案例導讀】餐館從業人員未獲健康證明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受處罰
第三十五條\[農業投入品管理\]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進貨查驗記錄\]
【案例導讀】農家大酒店經營不符衛生標準,食品監督管理局申請強制執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食品出廠檢驗記錄\]
【案例導讀】出口食品經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監督檢驗合格的應認定為符合質量規定產品
第三十八條\[生產者的檢驗義務\]
【案例導讀】銷售未經檢驗合格產品亦構成違法行為
【案例導讀】對於國家規定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如需要開發用於普通食品,應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食品安全性評估並申報批准
第三十九條\[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案例導讀】食品經營者履行食品查驗和記錄義務的免除十倍懲罰賠償
第四十條\[貯存食品\]
【案例導讀】生產者銷售者未及時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致人損害應當賠償
第四十一條\[貯存、銷售散裝食品的標註要求\]
【案例導讀】消費者超市購未標日期產品,商家被判十倍賠償
第四十二條\[預包裝食品標籤應當標明的內容\]
【案例導讀】食品未標示配料添加量,工商應予處罰
【案例導讀】經營者為標明產品標準代號不能認定“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
【案例導讀】食品包裝標籤上按國家標準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的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
第四十三條\[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第四十四條\[申請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
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程式\]
【案例導讀】超市出售問題食品消費者起訴獲十倍賠償
第四十五條\[列入允許使用範圍的食品添加劑應滿足的條件\]
第四十六條\[食品添加劑使用要求\]
【案例導讀】銷售添加“酒石酸氫膽鹼”的奶粉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第四十七條\[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和包裝\]
第四十八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內容要求\]
【案例導讀】食品與其標籤、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不得上市銷售
【案例導讀】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第四十九條\[食品經營者按照食品標籤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五十條\[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以及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
中藥材的物質\]
【案例導讀】銷售明知含有國家明文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物成分的減肥保健食品,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五十一條\[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
第五十二條\[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在食
品安全方面的責任\]
【案例導讀】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等主體需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三條\[食品召回制度\]
第五十四條\[食品廣告和食品推薦\]
第五十五條\[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推薦食品的連帶責任\]
第五十六條\[鼓勵食品規模化生產和連鎖經營、配送\]
第五章食 品 檢 驗
第五十七條\[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
第五十八條\[食品檢驗機構檢驗人\]
第五十九條\[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對食品檢驗報告共同負責\]
第六十條\[抽樣檢驗\]
【案例導讀】特殊情況下,有關主體提出異議並要求復檢可能會存在客觀不能
【案例導讀】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未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行為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
第六十一條\[自行檢驗、委託檢驗\]
第六章食品進出口
第六十二條\[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案例導讀】進口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案例導讀】獲得檢驗檢疫機構認證食品是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產品
第六十三條\[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所應當符合的要求\]
第六十四條\[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情況下,應採取的管理措施\]
第六十五條\[對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境外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管理\]
第六十六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按照規定印製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
【案例導讀】預包裝食品未加貼中文標籤的不得進口
第六十七條\[進口商應當建立購銷記錄\]
第六十八條\[出口食品檢驗檢疫機構、通關手續及備案制度\]
第六十九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職責\]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七十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七十一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應急處置、報告、通報\]
第七十二條\[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行政措施\]
第七十三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
第七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協助義務\]
第七十五條\[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第八章監 督 管 理
第七十六條\[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畫\]
第七十七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措施\]
【案例導讀】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不得提供餐飲服務
第七十八條\[監督檢查記錄\]
第七十九條\[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八十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諮詢、投訴、舉報處理\]
第八十一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
第八十二條\[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第八十三條\[食品安全信息的報告、通報\]
第九章法 律 責 任
第八十四條\[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案例導讀】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及餐飲服務生產經營環境不符合衛生要求,監督部門可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本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案例導讀】將死因不明且未經檢疫的動物屍體加工並銷售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案例導讀】銷售蜂膠膠囊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六條\[四種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七種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違反食品進出口管理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違反本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行為人違法從事食品運輸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管人員,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在廣告中對食品質量作虛假宣傳和承擔食品安全監管、檢驗職責的部門、機構,以及一些特定的社會團體違法向消費者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案例導讀】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案例導讀】銷售過期食品退一賠十
【案例導讀】非基於生活消費而購買商品不屬於消費者
【案例導讀】謝某與北京某百貨商場有限公司買賣契約糾紛抗訴案
【案例導讀】購貨發票附註“假一賠一百”構成契約約定,契約雙方需按約履行
第九十七條\[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
第九十八條\[違反本法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九十九條\[本法中部分用語含義\]
【案例導讀】銷售過期食品是否應當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
第一百條\[本法施行的過渡性條款\]
第一百零一條\[乳品、轉基因食品、生豬屠宰、酒類和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鐵路運營中的食品安全與軍隊專用食品和自供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特殊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授權國務院調整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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