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區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研究擬訂與國家、自治區、市自然資源管理相配套的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市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區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配合建立健全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擬訂並落實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實施國家提出的自然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區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鄉規劃、村鎮規劃、城市測量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工作對城市建設和發展的綜合協調作用。根據區政府委託,起草有關規章制度;擬訂城市發展戰略和城鄉規劃。按許可權對全區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行為進行規劃監察,查處各類違法建設行為。負責區規劃法制宣傳教育。
(八)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與規劃管理及批後管理和監察工作。指導鄉鎮規劃編制和監督實施工作。負責村鎮規劃管理部門業務技術培訓工作。會同文物管理部門進行全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歷史街區、保護地段等)的評定及規劃審查報批工作。負責進行全區風景名勝區評定及規劃的審查報批。
(九)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和城市測量行業管理,制定全區城鄉規劃、測繪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下達和管理城鄉規劃、測繪指定性和有關科研任務,組織開展全區規劃設計方案徵集評選工作,組織建設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負責全區規劃技術檔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負責城市規劃展示館的組織和管理。
(十)負責統籌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組織指導實施重大工程項目。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十二)負責管理全區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負責地質勘查項目、重大地質礦產勘察專項的屬地管理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鐘乳石的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落實全區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配合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五)負責全區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六)推動全區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自然資源對外合作。組織擬訂和實施全區自然資源對外合作發展戰略、規劃、計畫和政策。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履行有關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
(十七)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規定。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依法查處重大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指導鄉鎮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八)統一領導和管理區林業局。
(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區自然資源局要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以及市委和區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處理、公文審核、機要、檔案管理和重要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文稿。承擔政務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督查等工作。負責統籌信息化建設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對局黨組管理的幹部進行考核、任免及管理。負責編制幹部職工培訓規劃、計畫,組織幹部職工培訓。負責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綜合股(重大項目辦公室)。承擔組織編制全區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重要檔案,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組織開展全區自然資源管理形勢分析。負責重大項目、重點工程項目涉及自然資源業務審批的總協調工作,跟蹤管理項目用地進展情況。負責重大項目、重點工程項目統計和上報工作。承辦區重大項目推進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政策法規與執法監察股。承擔全區與自然資源有關的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承擔有關契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本部門權責清單及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的編制、調整及更新工作。承擔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調處有關工作。負責信訪工作。執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擬訂全區自然資源、測繪違法案件查處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查處重大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測繪違法案件。依法查處重大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協調全區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負責組織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對違法建設工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指導全區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業務培訓。負責協調全區重大自然資源督察工作,匯總分析全區自然資源督察工作重要信息和違法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依法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市政府批准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查工作。依法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批覆等審批結果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綜合統計。參與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信訪、複查覆核。受理審批事項有關政策法規、業務的諮詢並實行一次性告知,負責落實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和責任追究制等制度。
(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股。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開展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全區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建設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資料庫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六)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擬訂全區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負責全區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的爭議調處工作。
(七)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和開發利用股。擬訂並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並落實相關考核標準。擬訂並落實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指導開展區本級國有土地收儲工作,承擔報區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配合建立完善自然資源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落實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和價格評估。完善和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和政策,開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八)自然資源和公共規劃技術審查股。負責組織土地劃撥、土地出讓、旅遊改革用地、低效用地、礦產出讓、土地儲備收儲及大額資金撥付等審查工作。負責擬訂和上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負責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建築風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城市規劃區內道路、各類綜合管線規劃及設計方案的審批工作。負責組織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建築風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交通可行性論證評審。負責組織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技術審查。
(九)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股。擬訂和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發展戰略和城鄉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全區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區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並統籌銜接其他種類專項規劃。承擔報國家、自治區、市和區政府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審核和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統籌重要控制線的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擬訂和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擬訂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和落實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指導和監督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
(十)社會和城市規劃管理股。負責提出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性質均未改變的建設用地的規劃設計條件,辦理規划行政許可手續。負責審核工程規劃設計總平面圖。負責組織規劃定點項目的工程基礎放線驗線工作。協調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矛盾。負責區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畫、採購、組織編制、評審報批以及相關成果評估驗收、修編、調整工作。負責提出規劃、測繪指令性年度計畫並組織落實。負責審核出讓土地的規劃設計條件。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區重大規劃項目開展前期研究並提出研究成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道路、廣場、橋涵、電力、電訊、給水、排水、燃氣等構築物及管線工程的核准手續。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道路交通的規劃管理。負責協調綜合管線的規劃矛盾。
(十一)名城保護和景觀規劃股。負責全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區景觀風貌規劃的編制、審核以及相關修編、調整工作。負責審核全區重點景觀區域、公園、景區(點)、廣場、各類綠地、公共空間、景觀城區、主要道路兩側非建築區等公共空間的綠化、景觀、文化小品、雕塑和公園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城市設計和工程設計方案。配合主管部門開展戶外廣告、城市景觀照明等規劃管理工作。
(十二)村鎮規劃管理股。負責村鎮規劃統計年報工作。配合督促檢查全區城鎮規劃建設中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城區、建制鎮、集鎮、鄉村規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全區城鎮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鄉鎮和村莊規劃的編制論證報批。
(十三)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和耕地保護監督股。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開發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工作。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四)地質勘查和礦業權管理股。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承擔地質勘查項目、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的屬地管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擬訂和落實全區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工作。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和鐘乳石。貫徹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管理礦業權市場。統計分析全區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資源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五)地理信息科技管理和測繪股。擬訂全區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區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擬訂全區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區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建立和管理全區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全區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和測繪產品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擬訂和落實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開展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體系建設。負責測繪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財務股。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非稅收入征繳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及重大專項投資監管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及相關信息公開。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參與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所獲榮譽
2021年10月,被評為2021年度自然資源報刊讀報用刊工作先進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