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縣自然資源局

資源縣自然資源局

資源縣自然資源局是資源縣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源縣自然資源局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部門領導,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縣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國土資源工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執行國家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我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綜合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組織我縣礦產資源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
  (三)監督檢查我縣各鄉(鎮)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等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組織實施國家和我縣的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增加。
  (五)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桂林市和臨桂縣的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工作。
  (六)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我縣在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與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由縣或自治區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及減免的審查上報。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含岩溶洞穴鐘乳石,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大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變更調查費、地勘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
  (十一)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負責管理好土地儲備中心、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等二層機構。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桂林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部門領導

  局長:唐小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