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規劃

中文名稱核電規劃
英文名稱nuclear power development program
定  義根據對未來一段時間能源及電力需求的預測、電力結構和環保要求,由國家主管部門主持、有關單位參加編制,最後由最高行政機構頒布實施的專業規劃。主要內容有戰略目標、技術路線、規模布局和配套條件建設等。
套用學科電力(一級學科),核電(二級學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電規劃
  • 外文名:nuclear power program
基於長期(二三十年內)的能源及電力供求平衡的預測及可用以滿足電力需求增長的不同方式的相對比較所制訂的、主要是由一系列相繼實施的核電廠工程項目的計畫所組成的發展核電的長遠規劃。發展核能必須有一個長遠規劃,主要是由於以下兩個因素:一座核電廠的建設,特別是第一座核電廠的建設,包括開工前的各項前期活動在內,往往需要10年或更長的時間始能完成;核能的開發和套用是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財力和物力,並需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持續實施一系列核電廠工程項目始能收到實效的事業,核電廠作為孤立的單項工程項目的收益遠不足以補償為此所投入的人力、財力、物力資源的代價。
在制訂核電規劃、確定核電廠的建設規模和容量增長的速度前,首先應對發展核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為此需要完成下述工作:核電廠和其他類型電廠的發電成本的分析和對比,及其相應的燃料供應體系(包括運輸)所需投資的分析和對比;建設和運行核電廠所需各種硬、軟體的來源的分析,在這一分析中應計及核電廠依賴進口的程度和所需外匯高於常規電廠的因素;核電廠和其他類型電廠對環境影響的分析和對比;工業、科技事業、整個國民經濟和全社會為發展核電所承受的負擔和得益的分析;為支持核電規劃所必需的一整套核電基礎結構及為形成此基礎結構所必須採取的措施,等等。
發展核電,需要得到國家主管科技、工業、教育、衛生、環境保護、外貿、金融等多個部門的支持,參與這一事業的基層企業和事業單位數以千計。為發展核電而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資金,在整個國家所掌握的資源中亦占有一定比重。核電規劃的實施順利與否,對全國工業、外貿、科技、整個國民經濟和全社會的發展所產生的影響不可低估。因此制訂核電規劃必須視作全國範圍的大事,並在最高一級決策機構或其指定代表的主持下進行。以法國為例,自戴高樂主政的年代起,歷次制訂核電規劃均由總統直接主持。在某些國家,核電規劃還必須經全國立法機構審查和批准。
核電規劃中應確定的事項,最低限度應包括:規劃期內各地區建成核電廠的數目、容量和進度要求;所選用動力堆的堆型;核電國產化的要求和指導國際合作的基本原則;乏燃料和放射性廢物處理和最終處置;組建核電基礎結構的計畫、計畫中各主管部門之間職責的劃分以及監督核電規劃實施情況並協調基礎結構各個方面的政府機構及其職責等。
核電規劃不是一成不變的,應在其實施過程中隨著能源及電力規劃的修訂、核電廠工藝的進步和實際經驗的反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調整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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