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運行人員管理

在核電廠的運行中,人員的高素質是確保核安全的重要前提。國家核安全法規(HAF0301)對人員培訓和授權有嚴格規定,培訓被列為核電廠的質量相關活動。通過有效的培訓可使核電廠員工具有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安全文化素養,提高並掌握相應的核電廠知識和專業技能,以確保各崗位員工獲得和保持電廠安全、高效、經濟地運行的相應能力。核電培訓體系通過利用課堂教學、在培訓裝置(包括主控制室全範圍仿真機)上操作實習以及在崗培訓和專業培訓等多種手段對不同工作崗位員工進行嚴格的培訓。
核電廠重要崗位人員都必須通過培訓並獲得經理的授權許可,才能上崗從事工作。部分授權培訓課程還需要通過周期性地復訓加以鞏固和知識更新,授權期限為一年,個人培訓通過制訂個人年度培訓計畫確保所有培訓課程得以完成。
仿真機培訓
仿真機培訓要創造儘可能接近電廠主控制室的實際氛圍,培訓時必須使用電廠生效的運行技術規格書和運行規程,要訓練學員學會把理論知識用於電廠的運行實際,以及正確判斷和恰當處理電廠的正常工況、異常事件和事故工況的能力。還要培養學員在主控制室與同值人員的協同工作能力,幫助學員發現和克服其知識和操作技巧的缺陷。要把本廠及其他電廠的運行經驗融入仿真機培訓課程,包括對本廠實際運行事件的再模擬。由於在電廠實際運行時不能人為地產生事故工況,所以電廠的事故規程必須在仿真機上驗證後才能生效。對於涉及電廠運行規程的技術改造也要在仿真機上予以驗證。
運行人員,特別是反應堆操縱員與高級操縱員,對核電廠的安全運行負有直接責任。所以核安全法規規定,對反應堆操縱員與高級操縱員,要經過長期系統的培訓,在上崗前通過由國家主管部門主持的考核,包括在核電廠培訓用仿真機上所進行的各種操作考核。合格者由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發給執照。發照兩年後,還要重新覆核一次,在確認持照人有足夠的連續運行經歷並完成了必要的定期再培訓之後,才延續執照的有效期。
操作員執照
執操縱員執照的人員方可操縱核電廠反應堆控制系統。具備下列條件的,方可批准發給操縱員執照:
(1)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2)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
(3)經過運行操作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高級操縱員執照
持此執照的人員方可擔任操縱或者指導他人操縱核電廠反應堆控制系統。具備下列條件的,方可批准發給高級操縱員執照:
(1)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2)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
(3)經運行操作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4)擔任操縱員二年以上,成績優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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