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在役檢查

核電廠在役檢查,按照國家核安全法規的要求,為確保核安全相關設備的結構和承壓邊界的完整性所進行的一系列檢驗和試驗。設備投入運行前的全面檢驗和試驗則稱為役前檢查(pre-service inspection)。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電廠在役檢查
  • 外文名:Inspect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in service
在役檢查的目的 核電廠運行期間,設備部件可能受到溫度、應力、輻照、氫吸附、腐蝕、振動和磨損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引起部件材料性能變化,例如老化、脆化、疲勞以及缺陷的形成和發展。檢查核電廠系統和部件,特別是反應堆冷卻劑系統的關鍵部件,找出結構可能產生的損傷,以便判斷這些設備的安全狀態,確認是否應採取補救措施,是保證核電廠安全運行所必須採取的措施。
對設計的要求 在役檢查要求在核電廠設計時就考慮受檢部位的可檢性和可達性,以及如何將檢驗人員所受輻照劑量減至合理可行儘量低的水平。
⑴為了保證受檢部位的可檢性,要求:①焊縫凸起部位要加工成平滑過渡狀;②焊縫表面應進行清潔處理;③對內表面的焊縫根部必須加工處理;④焊縫外側的平直區域應大於超聲探頭的掃查長度。
⑵為了保證受檢部位的可達性,要求:①受檢部位至少應有300mm的空間;②接管和支撐物必須避開檢查區域;③受檢部位的保溫部件應可拆卸;④應預留檢查人員和設備的通道和工作空間;⑤在強放區、常檢區和檢測點集中區應設定永久性的腳手架。
⑶對受檢部位要編號並做永久性標記,以便檢查記錄和對比檢驗結果。
在役檢查大綱 核電廠營運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核安全法規的要求,根據製造商提供的相關檔案編制出在役檢查大綱。它必須詳細說明運行開始前要完成的役前檢查和核電廠機組運行壽期內要進行的全部檢驗和試驗,以及說明如何和何時進行這些檢驗和試驗。其主要內容包括受檢部件和受檢區的選擇、檢驗類型的確定和檢驗周期以及檢驗的方法和技術。在役檢查大綱及其執行檔案和檢驗結果報告均需報交國家核安全主管部門。
核電廠營運單位必須根據經驗反饋和現場條件的變更,對在役檢查大綱進行審查,必要時作修訂。
在役檢查範圍 在制定在役檢查範圍時,根據安全重要性考慮下列系統和部件:
反應堆冷卻劑系統中的承壓設備和部件;
為確保在正常運行工況和假想事故工況下反應堆停堆和核燃料冷卻所必需的設備和部件;
其移位或故障可能危及上述系統的其他部件。
在役檢查周期 在役檢查大綱內容必須在一定的間隔時間內完成,即制訂整個運行壽期內的檢查計畫,提出檢查時間表。檢查時間表可以採用均勻分布的檢查間隔,也可以採用非均勻分布的檢查間隔。在均勻分布的檢查時間表中,檢查間隔為10年左右;在非均勻分布的檢查時間表中,檢查間隔在核電廠運行早期可以短一些,然後隨著經驗積累可以延長。然而,不管採取何種檢查時間表,在接近核電廠運行壽期末,都可能需要根據缺陷變化的情況,相應地縮短檢查間隔。
檢查間隔可以劃分為若干“檢查期”,規定在每個檢查期內必須完成的檢驗數量。這些檢驗可以是整個檢查間隔所要求完成的全部檢驗內容的一部分。
在役檢查的設備、方法和技術 由於核電廠在役檢查的主要受檢部件具有較高的放射性水平,因此要求某些檢查設備具有一定的耐輻照性能和自動化程度。
用於在役檢查的各項設備及其附屬檔案,其質量、範圍或量程和精度都必須符合主管部門認可的標準。
在檢驗時使用的校準試件一般應與被檢部件的材料、製造加工條件、表面粗糙度等完全一樣。製造期間和役前檢查以及以後的在役檢查期間,都應儘可能使用相同的校準試件。
在役檢查的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鑑定 所有在役檢查人員必須經過相應培訓,具有與其職責等級相稱的資格。凡從事與在役檢查有關的無損檢驗人員均需按《核工業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鑑定管理辦法》(1998版)進行資格鑑定考核,取得相應的技術等級資格證書後才能進行與所持證書等級及方法相符的檢驗工作。
無損檢驗人員的技術資格分為三個等級,III級為高級,II級為中級,I級為初級,技術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在役檢查計畫的制訂 核電廠應根據編制的在役檢查大綱,制訂機組每次換料大修的在役檢查計畫。在役檢查計畫必須根據受檢部件、檢驗方式以及機組計畫停堆所允許的可達性安排所要求的檢驗。在一檢查間隔期內進行的部件檢驗順序,必須儘可能在以後的檢查間隔期內予以保持。對於結構設計、製造方法和製造廠家相同的部件,可以通過取樣計畫減少檢驗次數、頻度和範圍。在役檢查計畫應根據前次檢驗結果和正常運行監督中所發現的異常進行調整或增補。機組每次換料在修的大役檢查計畫必須形成檔案報國家核安全主管部門審核。
在役檢查記錄 檢驗和試驗結果的記錄格式應能表明該檢驗和試驗已正確地完成。應在核電廠壽期內妥善保存這些記錄。
每項檢驗記錄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一切相關資料,如設備標識、檢查區域的位置與尺寸、檢驗技術、檢驗裝備型號、探頭型號、校準用的儀器及其靈敏度標準等,以保證此項在役檢查的重複性和再現性;
超過最低記錄標準的全部顯示,以及與這些顯示有關的全部資料(例如部位、大小、長度等);
所有記錄載體,包括射線檢驗底片、磁帶、軟碟片、紙帶、照片和圖表等;
與前次的檢驗結果和評價的比較;
檢查評價和總結報告;
檢驗人員所受的輻照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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