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設施選址階段安全許可

核設施選址階段安全許可是核設施分階段安全許可的第一步,其主要目的是確認所選廠址與擬建核設施之間的適宜性。該許可由核設施營運單位提出申請,依據相關法規標準,從安全和環境兩個角度對核設施場址適宜性進行分析評價,並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核設施選址安全分析報告。經審查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向核設施營運單位頒發核設施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設施選址階段安全許可
  • 主體:核設施營運單位
核設施選址安全許可的必要性與目的,核設施選址安全許可如何實施,相關法規標準,具體實施,廠址分析評價,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地質、地震、氣象、水文、環境和人口分布等因素進行科學評估,在滿足核安全技術評價要求的前提下,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核設施選址安全分析報告,經審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後,取得核設施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

核設施選址安全許可的必要性與目的

核設施的一些基本設計參數,包括一些安全設計基準取決於場址特徵。在事故情況下,場址特徵也將直接影響放射性物質的遷移和應急計畫的實施。因此,對核設施選址設定安全許可是必要的。
核設施選址安全許可的目的是確認所選場址與擬建核設施之間的適宜性,避免那些難以通過工程和管理措施解決的場址不利條件,包括場址條件對核設施安全的影響和核設施對場址周圍人口和環境的影響,從而保障核設施安全,保護公眾和環境免受過量輻射照射。

核設施選址安全許可如何實施

相關法規標準

《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對核設施選址作了規定。國家核安全局還制定了《核電廠廠址選擇安全規定》及相關導則,對核電廠選址所需考慮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規定和指導。
在我國現行核動力廠有關安全規定和導則以及核動力廠選址工作中,常使用“廠址”這一術語。核安全法中所涉及核設施範圍更為廣泛,因此在核安全法中採用了“場址”這一術語。就核動力廠而言,從詞義上看,“廠址”指核動力廠廠區範圍,“場址”指核動力廠相關工作涉及的場地範圍,與場內應急預案相對應。在實際選址工作中,場址的評價範圍更加廣泛。因此,雖然所採用的術語不同,其內涵是一致的。

具體實施

選址安全許可是核設施分階段安全許可的第一步,其主要目的是確認所選廠址與擬建核設施之間的適宜性。該許可由核設施營運單位提出申請,依據相關法規標準,從安全和環境兩個角度對核設施場址適宜性進行分析評價,並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核設施選址安全分析報告。經審查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向核設施營運單位頒發核設施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

廠址分析評價

《核電廠廠址選擇安全規定》(HAF101)、《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等現有核安全法規標準對核設施選址的準則和程式作出了具體規定。在評價一個廠址是否適於建造核設施時,必須科學考慮“地址、地震、氣象、水文和人口分布”等因素,並依據相關法規標準在以下方面開展分析:
  1. 評價廠址所在區域內所發生外部事件(包括外部自然事件和外部人為事件)對核設施的影響,目的是評價和確定核設施廠址的適宜性及其設計基準,使核設施的工程設計能夠抵禦。
  2. 評價可能影響釋放出的放射性物質向人體和環境轉移的廠址特徵及其環境特徵,目的是考慮核電廠在運行和事故狀態下可能產生的放射性物質釋放,從放射性物質釋放對環境影響的角度來評價廠址的適宜性。
  3. 評價與實施應急措施的能力及個人和群體風險評價必要性有關的外圍地帶的人口密度、人口分布及其他特徵,目的是考慮需要採取應急措施的事故狀態下,所選廠址的環境,特別是人口因素,要能保障實施應急措施的可能性,並且評價的個人和群體風險要滿足輻射安全要求。
    如果上述廠址評價中有結論表明廠址不可接受,並且這些引起不可接受的因素無法通過核設施設計、廠址保護措施或管理程式來進行補償,則認為該廠址不適宜建設核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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