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技術審查

核安全技術審查是指從技術層面上對核安全許可申請進行審核和評價,以確認申請人擬從事的核安全相關活動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規定的條件。安全技術審查主要針對營運單位提交的資料開展全面深人的技術審查,開展必要的獨立核算和試驗驗證,以判斷申請事項的適當性,其技術結論體現在技術支持單位提交給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審查報告中。

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對核設施安全許可申請組織安全技術審查,滿足核安全要求的,在技術審查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內,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安全技術審查
  • 組織單位: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簡介,定義,委託技術支持單位進行技術審查,

簡介

由於核風險的技術複雜性、事故突發性、影響難以感知性、污染後果難以消除性、公眾極度敏感性等特殊性,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核設施進行獨立的監督管理,因此除一般的程式審查外,還應對許可相關申請進行深人的安全技術審查,為其許可決策提供技術基礎。

定義

核安全技術審查是指從技術層面上對核安全許可申請進行審核和評價,以確認申請人擬從事的核安全相關活動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規定的條件。安全技術審查主要針對營運單位提交的資料開展全面深人的技術審查,開展必要的獨立核算和試驗驗證,以判斷申請事項的適當性,其技術結論體現在技術支持單位提交給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審查報告中。
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安全技術審查。國家核安全局自成立以來,對核電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設施、核材料管理等領域的核安全許可申請均組織開展了全面的核安全技術審查。
行政許可法第45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審評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本條明確技術審查完成之日起20日內,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淮子許可的決定,即對技術審查時間不作具體限制。這是符合核安全監管實踐的,對於重要的核安全許可申請的審查,有時長達數年,這是由核安全技術審查的特殊性和複雜性決定的。例如美國核電廠設計認證(DC)和英國核電廠通用設計審查(GDA)有時長達4--5年。
考慮到核設施的複雜性及其對公眾和環境安全的潛在威脅,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核設施營運單位申請核設施建造或者運行許可時,有必要向包括負責能源、核工業、衛生健康、公共安全、職業安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核設施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詢意見。同時,這也有利於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核設施建造和運行過程中,獲得相關部門以及地方政府的支持與合作。《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11條也進行了類似的規定。

委託技術支持單位進行技術審查

由於核設施的建造、運行涉及諸多複雜的技術問題,對其技術審查必須由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獨立的技術支持單位承擔,從而保證其技術意見具有科學性和公正性,最終為核安全監督管理決策提供堅實的技術基礎。
技術支持單位必須與許可申請單位沒有利益關係,彼此不應有與許可申請事項相關的關聯性或業務來往,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能夠依據相關核安全法規標準進行客觀、公正的審查,並及時提交技術審查結論,同時為該結論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如果核設施在建造、運行過程中出現了與技術審查報告不符的情況,技術支持單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為保證安全技術審查的獨立性,組建專門的核安全技術支持單位是國際上比較普遍的實踐。如,法國成立有輻射防護和核安全研究所(IRSN)為法國核安全局(ASN)等政府部門和公立機構提供技術支持,韓國核安全研究院(KINS)為韓國核安全和安保委員會(NSSC)提供技術支持。
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早期主要通過契約委託那些和許可申請單位沒有直接利益關係的技術支持單位開展技術審查工作,現在則主要委託完全獨立的技術支持單位(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國防科工局軍用核設施核安全監督審評中心)開展技術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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