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醫學應急準備和回響安全導則

1992年6月24日衛生部國家核安全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事故醫學應急準備和回響安全導則
  • 頒布時間:1992年06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衛生部, 國家核安全局
為加強醫學應急回響能力,以便在核動力廠發生事故時,能迅速有效地對受照人員進行救治、為公眾提供有效的醫學保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做好充分的醫學應急回響準備。本導則為各級應急組織制定醫學應急計畫或方案提供指導。
1 核事故時對人員的分級救治
1.1 一級醫療救治(現場救護)
1.1.1 一級醫療救治由核動力廠的基層醫療衛生部門組織實施,必要時可請求場外支援。
1.1.2 現場救護應在組織自救互救的基礎上由經過專門訓練的衛生人員、放射防護人員、劑量人員及醫護人員進行。
1.1.3 現場救護應遵循快速有效、先重後輕、保護搶救者與被搶救者的原則。
1.1.4 現場救護的基本任務:
(1)首先將傷員撤離事故現場並進行相應的醫學處理,對危重傷員應優先進行急救處理;
(2)初步估計人員受照劑量,設立臨時分類站,進行初步分類診斷,必要時儘早使用穩定性碘和/或抗放藥物;
(3)對人員進行放射性污染檢查和初步去污處理,並注意防止污染擴散;
(4)初步判斷傷員有無放射性核素內污染,必要時及早採取阻吸收和促排措施;
(5)收集、留取可供估計受照劑量的物品和生物樣品;
(6)填寫傷員登記表,根據初步分類診斷,將各種急性放射病、放射複合傷和內污染者以及一級醫療單位不能處理的非放射損傷人員送至二級醫療救治單位;必要時將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放射複合傷和嚴重內污染者直接送至三級醫療救治單位。傷情危重不宜後送者可繼續就地搶救,待傷情穩定後及時後送。對懷疑受到照射或內污染者也應及時後送。
1.1.5 參加現場救護的各類人員應穿戴防護衣具,視現場劑量率大小,必要時應採取輪換作業和使用抗放藥物。
1.2 二級醫療救治(當地救治)
1.2.1 二級醫療救治由當地應急醫療救治單位組織實施。
1.2.2 二級醫療救治的基本任務:
(1)收治輕、中度急性放射病、放射複合傷和有放射性核素內污染者以及各種非放射損傷人員;
(2)對體表殘留放射性核素污染的人員進行進一步去污處理,對污染傷口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3)對確定有放射性核素內污染的人員應根據核素的種類、污染水平以及全身和/或主要受照器官的受照劑量及時採取治療措施,污染嚴重或難以處理者可及時轉送到三級醫療救治單位;
(4)詳細記錄病史、全面系統檢查,進一步確定受照劑量和損傷程度,進行二次分類處理。將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和放射複合傷病人送到三級醫療機構治療。對暫時不宜後送者可就地觀察和治療。對傷情難以判定的可請有關專家會診或及時後送;
(5)必要時對一級醫療救治給以支援和指導。
1.3 三級醫療救治(專科醫治)
1.3.1 三級醫療救治由國家指定的設有放射損傷治療專科的綜合性醫院實施。
1.3.2 三級醫療救治的基本任務是收治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放射複合傷和嚴重放射性核素內污染人員。進一步明確診斷和給予良好的專科治療。必要時對一、二級醫療救治給以支援和指導。
1.4 各級醫學應急組織在診斷和治療放射損傷時應依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GB8280-87)、《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GB8282-87)和《內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GB8284-87)等國家標準進行。
1.5 對核事故中發生的非放射損傷和普通疾病可按一般臨床常規進行診斷和治療。
2 對公眾的醫學應急保障
2.1 當核事故的影響超出廠區邊界的情況下,為確保公眾的安全與健康,有時需要採取隱蔽、服用穩定性碘、控制出入或撤離、避遷等應急防護措施。此時,地方醫學應急組織應做好對公眾的醫學應急保障。
2.2 公眾醫學應急保障的主要內容:
2.2.1 根據地方應急組織的通知,發放和監督指導服用穩定性碘;
2.2.2 協助解決核事故所造成的社會心理學問題,如解除精神緊張和恐懼心理,進行心理衛生諮詢等;
2.2.3 指導公眾採取正確的個人防護措施;
2.2.4 做好醫療衛生防疫工作;
2.2.5 做好食品、飲用水的輻射監測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及措施;
2.2.6 對撤離到安置場所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及處理。主要包括:
(1)對疑有體表、服裝污染的人員進行污染檢查及去污處理;
(2)對疑有內污染的人員應留取必要的生物樣品,有條件時可進行甲狀腺部位或整體測量,儘快確定污染水平及核素種類以便進行相應處理;
(3)對可能受到過量外照射的人員進行必要的臨床和實驗室檢查,以確定是否有全身和/或局部放射損傷並給以相應處理;
(4)凡有局部放射損傷或體內污染量超過放射工作人員年攝入量限值的二倍以及全身受照劑量超過0.1Gy者,均應逐個登記並進行醫學觀察;對所有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的人員進行必要的醫學監督和處理。
3 醫學應急計畫和應急回響
3.1 醫學應急計畫是各級核事故應急機構應急計畫的一部分,各級應急機構的醫學應急組織應結合具體情況作好醫學應急計畫和準備。
3.2 醫學應急計畫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3.2.1 醫學應急組織及職責;
3.2.2 參與醫學應急行動的具體單位和可以作為後援單位的名稱、任務、人力、物力、負責人、聯絡方法和場內、外互相支援的計畫;
3.2.3 藥品、器材和裝備的儲存、發放和使用辦法;
3.2.4 值班、報告、檢查、通訊聯絡等具體辦法;
3.2.5 對公眾的醫學應急保障措施;
3.2.6 過量受照人員的醫學觀察;
3.2.7 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計畫及實施方案。
3.3 醫學應急回響
核事故發生後,各級醫學應急組織應根據事故的影響範圍和後果做出相應的應急回響。應急回響可分為四級:
3.3.1 應急待命:已出現可能導致緊急情況的特殊條件時,核動力廠的醫學應急人員應做好現場救護準備;
3.3.2 廠房應急:當核事故的後果只限於工廠的部分區域時,核動力廠的醫學應急組織接通知後應立即實施現場救護,並及時通報場外應急組織;地方醫學應急組織應做好收治傷員、支援現場救護和為公眾提供醫學保障的準備;
3.3.3 廠區應急:當核事故影響只限於廠址邊界以內,所釋放的放射性物質可能超出廠址邊界,但尚無需採取場外防護行動時,核動力廠的醫學應急組織應實施現場救護,將廠區內非必需停留的人員撤出廠區,並及時通報場外應急組織;地方醫學應急組織酌情派人支援現場救護和做好收治傷員以及對公眾實施醫學應急保障的準備;國家醫學應急組織得到通知後及時做好支援地方和現場救護以及收治病人的準備;
3.3.4 場外應急:當核事故的影響已超過廠區邊界,除上述措施外,應在地方應急組織統一指揮下對場外公眾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地方醫學應急組織實施對公眾的醫學應急保障計畫,必要時,請求國家醫學應急組織支援。
4 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
4.1 宣傳教育:對象是核動力廠職工家屬及其周圍的公眾,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應按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大綱進行,包括建立核動力廠的意義、核動力廠的安全措施和可能出現的問題以及輻射的特性、危害和防護措施等。目的是使公眾對核動力廠的安全性與潛在危險有正確的認識,消除疑慮和恐懼心理,並在場外應急時積極主動配合,採取正確的行動。
4.2 基礎教育:對象是核動力廠工作人員、可能參與應急的工作人員和一級醫療應急救治單位的醫護人員;內容除上述基本知識外,側重於輻射防護對策、自救互救技能和現場救護的技術與程式、放射性污染檢查和除污染的方法等,目的是使有關人員能有效地執行醫學應急救治任務。
4.3 專業培訓:對象是各級醫療應急救治單位的主要醫護人員和管理人員;培訓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各類輻射損傷的預防、診數和治療,醫學應急計畫及其實施細則以及醫學觀察的主要內容和應遵循的原則等。
4.4 演習:為檢查醫學應急組織和應急計畫的有效性,各級醫學應急組織除參加同級應急組織進行的演習外,還應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不同規模和範圍的醫學應急演習。通過演習使醫學應急救援人員明確任務,熟悉和掌握核事故醫學應急救援的原則、程式和方法,並從中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以便使核事故的醫學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指揮、協同行動、技術和物資準備等更趨合理。
5 過量受照人員的醫學觀察
5.1 近期觀察是指受過量照射後短期(數周或數月)內的連續觀察。目的是了解過量照射對人員健康的近期影響,儘早準確判斷病情和給予妥善處理。
5.2 遠期隨訪觀察是指過量受照人員經近期觀察和/或治療後所進行的長期醫學隨訪觀察。目的是了解受照後數年乃至數十年間對受照人員本身及其後代的影響,以便早期發現和及時採取相應的對策,為評價輻射的遠期後果積累科學資料。
各級醫學應急組織及有關醫療衛生單位對觀察的對象、項目、頻度、期限及應遵循的原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的統一要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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