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連拆遷

指以拆遷者或拆遷者親屬中的公職人員的“飯碗”相要挾,不僅要求他們簽訂一些明顯不合理的拆遷協定,而且要求他們動員自己的親屬簽訂拆遷協定,否則即予以停薪、停職、調離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連拆遷
  • 對象:拆遷者親屬
  • 對應:簽訂一些明顯不合理的拆遷協定
  • 方法:停薪、停職、調離
影響,事件介紹,維權失敗,無奈抗爭,未來走向,專家解析,

影響

這種株連式的拆遷,雖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卻引發了幹群關係的緊張。顯然,株連式的土地拆遷是違法的,其實質是公然濫用行政權力的非法行為。在法治社會裡,責任自負是基本的原則。如果拆遷戶有錯,責任也只能由其自身承擔,株連拆遷戶親屬的做法,本身嚴重違背了法治精神。幹部職工的停職、停薪是一個十分嚴肅而重大的事情,有專門的國家政策檔案予以規定。試問,哪個法律政策規定幹部職工不同意拆遷,可以給他們停職、停薪處罰?顯然,這是一個毫無法律依據的違法行政行為。其實,對於被拆遷者而言,他們並不是不支持政府拆遷建設,而是對拆遷的補償費用有異議。在這種情況下,用株連的辦法來強迫拆遷和野蠻拆遷,無疑會嚴重侵害被拆遷者的利益。在這種株連式拆遷的危脅下,許多人被迫簽訂拆遷協定,選擇了屈服,但他們心中難免會有怨氣,民憤、民怨會逐步累積,在適當的時機就會爆發,於是一些群體上訪、群體糾紛等事件因此發生,在一定程度上既損害地方政府的形象,更影響了社會穩定。

事件介紹

>2010年10月10日,北海市銀海區銀灘鎮白虎頭村外,建築工人正在對包圍白虎頭村的圍牆進行最後的合攏。圍牆內還剩50餘戶村民拒絕拆遷,圍牆外豎立著高檔樓盤的廣告。 十一長假過後,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著名景區銀灘公園吸引了不少慕名而來的遊人。沉醉在沙灘和海水中的人們不會想到,距離公園東門僅百餘米的地方,一場驚心動魄的司法強制拆遷正在上演。
株連拆遷
由於歷史原因,在北海市銀灘中區留下了大批與“天下第一灘”美譽不相稱的房子,既不符合北海城鎮化建設要求,也不符合把銀灘建設成為世界一流的海灘旅遊度假景區的需要。根據北海城市發展規劃,新的銀灘景區將要建設一批高級酒店和商業娛樂街區。2007年年初,北海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對銀灘進行大改造的重大決策。
該項目涉及用地面積4011畝,分為拆遷改造區和安置回建區兩大區域。工程總投資約12億元人民幣。工程項目房屋拆遷涉及銀灘鎮鹹田和白虎頭兩個村委會、共4個自然村的拆遷戶1525戶,人口5000人,拆遷房屋建築總面積約21萬平方米,是北海城市建設房屋拆遷史上單次房屋拆遷涉及人口最多、拆遷建築面積最大的一次。
占地750畝、總人口2850人的白虎頭村是此次拆遷改造工作的重點。北海市政府宣稱:2006年,在《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白虎頭村委會根據民眾意願進行了確認,對土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無異議,不申請聽證。村委會原主任馮坤代表白虎頭村簽署了不申請舉行聽證會的說明,訊息傳出後,引起了村民的憤怒。
“可以說,95%%以上的村民當時都不知道征地這回事,是村委會幾個人偷偷地搞的。”何顯福表示,他一直覺得政府這一行為不合法,所以一直堅持到現在。
從2007年開始,以許坤、高世福、高劍波、蔡建月為代表的部分村民,對銀灘改造和建設項目,提出了全面質疑。最首要的問題是,對征地這樣關係到全體村民的大事,村委會既沒有召開村民大會,也沒有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此舉剝奪了村民的財產權、知情權和聽證權。

維權失敗

2007年,許坤等人委託了北海市一家律師事務所代理白虎頭村土地徵收問題的案件,但很快,北海市司法局介入,勸說該所律師退出代理。
雖然官司沒打成,但許坤在這次維權行動中,獲得了一份關鍵的資料: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北海市六批次征地的批覆。這些批覆的內容,成為村民質疑政府拆遷行為合法性的重要依據。
中共北海市委辦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北海銀灘中區改造二期工程項目征地拆遷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土字[2006]41號)中寫道:銀灘中區改造二期工程項目,業主為市土地儲備中心;涉及用地3900.22畝(約260公頃)。
<土地管理法>第45條第3項明確規定,徵收70公頃以上土地必須報國務院批准,該項目完全超越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的審批許可權。但是,北海市政府及市土地儲備中心採取化整為零的手法,將上述土地分3天、6個批次,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申請,從而獲得了批准。
在沒有律師代理的情況下,白虎頭村村民自行組織起來,從2008年開始,就北海市關於白虎頭村的規劃手續問題,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指出在辦理規劃手續中違背程式的問題,但均被政府和法院以規劃雖存在瑕疵,但不足以證明違法,而駁回了村民的訴求。
同時,村民還就村委會原主任馮坤、村委會副主任林章海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署征地協定的違法行為,多次向法務部門反映,但是銀海區人民檢察院、法院及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均未立案。
後來,村民從北海市銀灘改造和建設工作領導小組2009年3月4日下發的《關於限期完成銀灘改造和建設工程項目征地拆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北銀改建[2009]2號)中了解到,銀海區政法委、法院都是銀灘中區改造拆遷的責任單位。“政法委、法院都成了拆遷的責任單位,哪裡還有司法公正可言呢?”村民林文興問道。
2009年12月,北海市建委作出《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要求村民許振奮等人接受土地中心的拆遷補償款和其他安置條件,並於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自動遷出房屋,將被拆遷房屋交土地中心拆除。許振奮等多個村民不服,向銀海區法院起訴,法院一審作出維持北海市建委的裁決。村民們抗訴至北海中院,結果也被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白虎頭村村民的一系列法律維權行動均以失敗告終,等待他們的,是法院執行強拆的通知書。

無奈抗爭

2008年8月,正逢白虎頭村新一屆村委會換屆選舉。處在拆遷進程中的這次選舉,引起了2000多名村民的積極參與。
白虎頭村村民謝慶國是在這次換屆選舉中當選為村民代表的。他說,因為對前任村委會主任馮坤在拆遷過程中損害村民利益行為的不滿,經過3輪選舉,在土地維權中表現積極的許坤,以超過半數的投票,被選舉為新一屆村委會主任。
村民希望能通過民主自治的形式與政府溝通,表達他們的民意訴求。但很快,他們發現,這種期盼並不實際。“在村里要行使民主權力很難的。”村民代表李長蘭說,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時,儘管每次都邀請“村兩委”(村黨支部委員會和村民自治委員會的簡稱)成員列席,但村委會幹部除許坤外,其他人一直拒絕參加。
2009年3月21日下午召開的白虎頭村兩委聯席會議上,8名村幹部以舉手表決的形式處置了德福樓、村委會辦公大樓等十處集體資產。隨後,北海市銀海區銀灘鎮鎮長陳勇要求白虎頭村村委會主任許坤交出村委會公章,並將白虎頭村村委會公章交給村委會副主任林章海保管,林章海接過公章後,立刻簽契約並蓋章處置村委會的資產。但身為村委會主任的許坤,一直拒絕在《北海銀灘中區改造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上籤字。
白虎頭村為此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會議決定對不經村民代表大會處置集體資產的行為聲明不予承認,並通過由村委會主任許坤暫時保管村委會公章的決議。隨後,村民代表拿著決議找到鎮政府,銀灘鎮政府迫於壓力,同意村委會公章交由許坤主任暫時保管。
許坤很快為他的維權行動付出了代價。2009年4月3日,中共銀海區銀灘鎮委作出了“關於給予許坤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理由是許坤的行為給銀灘改造和建設拆遷攻堅工作帶來了極大阻力……許坤身為共產黨員、村黨支部委員、村委會主任,不遵守黨的紀律,違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則,其行為在黨員和民眾中造成極壞影響。
2009年4月29日,村委會幹部馮君團、蔡中雄、馮坤等5人在村委會主任許坤不知情的情況下,和北海市土地儲備中心簽訂契約,蓋章領取了北海銀灘中區改造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補償費。
2009年5月13日上午,白虎頭村村支書馮君團等人告知許坤,說已經和北海市土地儲備中心簽了契約,“補償費”已經到位。當天下午,許坤主任召集村民代表,向村民代表通告村黨支部書記及其他村幹部已經和北海市土地儲備中心簽了契約、領取“補償費”的事情。代表在會上提議並表決通過決議:不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處置集體資產,沒有村委會主任同意蓋章領錢的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村民代表大會一概不予承認;追究非法蓋章、簽契約人員的法律責任。
從許坤當選村委會主任到2010年5月,白虎頭村共召開8次村民代表大會。但是,在銀灘鎮黨委書記周善鯤看來,這些村民代表大會均不合法。他表示,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須由村兩委會提議,黨員大會審議,再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而許坤多次組織的村民代表大會,均沒有經過村兩委會的提議,鎮政府都不予認可。
在現實中維權舉步維艱的許坤,轉而在網上帶領村民維權,他多次將歷次村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政府的檔案、行政訴訟的相關法律文書拍照上傳至網路,因而被網民稱為“發帖最多村主任”。
2010年5月15日,許坤在賓館會見朋友時被北海警方帶走詢問,隨後,許坤家人被告知,警方接到銀灘景區公司的報案,稱許坤非法經營東門停車場。在許坤被帶走的前後幾天,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警方拘留的,還有白虎頭村村民代表張春瓊和高世福。
許坤的代理律師鄭建偉調查後認為,無論是經營停車場的村民和村民代表,均證明許坤沒有參與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和收益。許坤作為村主任,只是依法履行職責,將村民代表大會對停車場經營的決議進行公告,為村民代書管理制度。許坤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且完全不符合非法經營的法律要件。
10月7日下午,張春瓊位於白虎頭村新建路97號的住宅被執行司法強拆。5天后的12日晚10時,張春瓊被警方釋放。目前,許坤和高世福依然被關押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未來走向

據官方公布的數據,截至目前,銀灘中區二期改造工程已累計完成拆遷協定簽訂1383宗,占拆遷房屋總數的95%%。“這么多人都簽協定,是因為新的回建區比原來居住的地方,在生活、環境等方面,都要好得多。”黃忠偉說。
對於一些村民反映的政府拆遷補償款還不夠建房子的問題,黃忠偉回應說,有一些村民,原來一家四五口人就住一間平房,但是搬遷到回建區後,有些子女因為結婚成家了,就分戶了,原來一間平房的補償款,要用來在幾個宅基地上同時建起幾套樓房,是不現實的。面對確實存在的一些民眾建不起樓房的情況,政府也考慮從民政方面予以補助。
黃忠偉一再強調,政府的拆遷安置政策其實相當不錯。“搬的地方離銀灘的直線距離也就是兩公里,現在,金海岸大道的北背嶺回建區一塊80平方米的宅基地,已經升值到八九十萬元了。而村民在安置時,只需花不到10萬元,就能獲得產權。”他表示,搬遷後民眾的生活水準沒有下降,大部分村民還因此大幅提高,居住環境得到了改善。
原來銀灘沿岸居住的這些村民習慣靠海吃海,搬遷會否影響他們以後的生活來源?黃忠偉認為,自從銀灘開發之後,村民出海打漁的也不是很多了,再加上中越北部灣劃界以後,捕魚的村民更加減少,這部分村民本來就面臨轉型就業的問題。另外,在二期改造工程結束後,銀灘中區區域的旅遊和商業開發水平將顯著提升,也可以為民眾創造大量的就業新機會。
對於白虎頭村的拆遷工作進展比較難、民眾爭議較大的現狀,黃忠偉認為,這是由於原來計生工作、銀灘開發工作中存在的老問題,使得民眾對村幹部、政府有一種不信任的感覺,導致那個地方的問題變得相對複雜。
下一階段如何對這些不願搬遷的村民開展工作,黃忠偉表示,首先應該是以做思想工作為主,從黨委政府來說,加強對困難民眾政策上的幫扶力度。另外,對原來有一些評估不準的,重新進行覆核,在不損害民眾利益的前提下推進拆遷工作。
在黃偉忠看來,司法強拆是針對一些“非常強硬,真正想搞事的(村民)”。“他漫天要價,一平方米要幾百萬,是不可能的。對95%的簽了協定的人來說,也不公平,你想要錢,要符合政策。該給你的,如果不給你,你可以說是政府的錯。如果你不該得的東西也給你,那也是錯的。”他說。

專家解析

“在北海這個個案中,政府行為存在明顯的違法。”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教授說。“《土地管理法》特彆強調,首先,地方政府徵收土地的決定需要公布。其後,公布之後需要與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土地的村民進行溝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地方政府還應當公告,並聽取集體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在實踐中,部分地方政府及村委會的幹部繞開法律規定,規避了國務院的分級審批制度,那就肯定會侵害到被征地民眾的權益了。北海個案中,村民的做法是通過村委會選舉,把原本的村委會主任選下去,這件事情上是成功了。”
但2009年3月,北海市銀海區銀灘鎮鎮長陳勇要求白虎頭村村委會主任許坤交出村委會公章。對此,王錫鋅教授表示,“這個鎮長去‘命令’村委會主任做什麼,明顯違反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村委會是民眾性的自治組織,而整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目的,就是要賦予村民自治的權利。但是,在基層的村民自治實踐中,的確非常普遍地存在著這樣一種怪現象:村民需要鄉鎮政府來幫著解決問題的時候,鄉鎮政府可以說,‘你們自治,我不管’;但是,當鄉鎮政府要想達到自己的目的時,它就可能會幹預村民自治。在這裡,我們明顯地看到屬於後一種情況。”
對於許坤被銀灘鎮黨委開除黨籍一事,王錫鋅認為,“這是通過黨組織來干涉:你是黨員,你不聽話,那我就開除你黨籍。這不僅僅違背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也違背黨的組織原則,是非常典型的黨內權力濫用。”
在白虎頭村維權過程中,多次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但銀灘鎮黨委書記周善鯤認為,“這些村民代表大會均不合法”。他表示,“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須由村兩委會提議,黨員大會審議,再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而許坤多次組織的村民代表大會,均沒有經過村兩委會的提議,鎮政府都不予認可。”
王錫鋅教授表示,該鎮黨委書記的這個說法“完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寫得非常明確,村民委員會議、村民代表大會實際上只需要村委會提議、或者10人以上的村民提議,就應當召開。”
“鎮長說鎮政府不認可村民代表大會,這能夠使村民代表大會的召開和決議無效嗎?”
王錫鋅回答:“當然不能。如果這樣,還需要村民自治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還有什麼用?”
“株連拆遷這類的行為,國家都是三令五申明確禁止的。2010年5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專門強調株連拆遷是要禁止的,這類違法行為要被追究問責,嚴重瀆職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北海市還在進行‘株連拆遷’,毫無疑問是違反法律,可以說是頂風作案。”王錫鋅教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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