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連式拆遷

指以拆遷者或拆遷者親屬中的公職人員的“飯碗”相要挾,不僅要求他們簽訂一些明顯不合理的拆遷協定,而且要求他們動員自己的親屬簽訂拆遷協定,否則即予以停薪、停職、調離等。

影響,

影響

這種株連式的拆遷,雖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卻引發了幹群關係的緊張。顯然,株連式的土地拆遷是違法的,其實質是公然濫用行政權力的非法行為。在法治社會裡,責任自負是基本的原則。如果拆遷戶有錯,責任也只能由其自身承擔,株連拆遷戶親屬的做法,本身嚴重違背了法治精神。幹部職工的停職、停薪是一個十分嚴肅而重大的事情,有專門的國家政策檔案予以規定。試問,哪個法律政策規定幹部職工不同意拆遷,可以給他們停職、停薪處罰?顯然,這是一個毫無法律依據的違法行政行為。其實,對於被拆遷者而言,他們並不是不支持政府拆遷建設,而是對拆遷的補償費用有異議。在這種情況下,用株連的辦法來強迫拆遷和野蠻拆遷,無疑會嚴重侵害被拆遷者的利益。在這種株連式拆遷的危脅下,許多人被迫簽訂拆遷協定,選擇了屈服,但他們心中難免會有怨氣,民憤、民怨會逐步累積,在適當的時機就會爆發,於是一些群體上訪、群體糾紛等事件因此發生,在一定程度上既損害地方政府的形象,更影響了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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