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運輸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株發〔2015〕8號)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株洲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株發〔2015〕9號)精神,設立株洲市交通運輸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下放、調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變動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的職責
1.將市公路管理局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市交通運輸局。
2.將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市城市客運管理處承擔的行政職能整合劃入市交通運輸局。
3.將湖南省株洲市地方海事局(市航務管理局、湖南省株洲市船舶檢驗局)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市交通運輸局。
4.將市農村公路管理處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市交通運輸局。
(三)增加的職責
1.承擔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建設項目績效監督和管理職責。
2.牽頭組織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徵收環境整治工作。
(四)加強的職責
1.推進全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統籌規劃公路、水路、民航、地方鐵路及郵政行業發展,建立與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相適應的制度體制機制,最佳化交通運輸資源配置,促進交通運輸方式融合。
2.組織擬訂全市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戰略和政策,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擬訂全市公路、水路、民航機場發展戰略、政策和規劃。負責綜合交通運輸樞紐規劃編制和管理。
3.全市重要國、省、縣道(不含高速公路)路網運行監測和應急處置協調工作,承擔綜合交通運輸統計工作,監測分析交通運輸運行情況,發布有關信息;指導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管理。
4.監督管理公路、水路有關規費政策的
實施,負責交通運輸預算資金的申請、撥付和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全市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戰略、政策和規範性檔案,統籌公路、水路、鐵路、民航、郵政相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全市交通運輸執法檢查和監督;指導全市公路、水路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二)組織編制全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承擔相關協調工作;組織擬定全市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指導全市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統一開發、利用和管理城區公共客運資源;負責全市道路、水路運輸、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汽車租賃等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市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指導軌道交通的運營。
(四)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撈、通信導航、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及危險品運輸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船員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市級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負責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資金安排建議,提出市級財政用於交通運輸的專項資金安排方案;提出涉及交通運輸的財政、土地、價格等政策建議;監督管理公路、水路有關規費政策的實施,負責交通運輸預算資金的申請、撥付和監管。
(六)負責全市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監督實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及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國家、省重點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工程質量、造價和安全生產;監督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負責公路、水路重點基本建設項目的績效監督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公路路政、港政、航政管理。負責規劃、審批公路兩側規定範圍內各種構造物和廣告宣傳等設施;參與對公路兩側新建村鎮、開發區等規劃管理;負責港口及港航設施、岸線使用和通航水域內各種建築設施建設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公路、水路收費站、檢查站(卡)設定。
(八)指導全市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重點公路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承擔綜合交通運輸統計工作,監測分析交通運輸運行情況,發布有關信息;承擔市國防動員交通戰備的有關工作;負責高速公路、鐵路、民航、郵政等單位涉及地方的相關協調工作。
(九)擬訂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科技政策、規劃和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推進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指導全市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交通運輸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文字綜合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宣傳、保密、檔案、接待和後勤服務工作;牽頭組織建議提案辦理、政務公開、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擔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勞動工資、考核獎懲等工作;組織、指導交通運輸專業技術管理、職稱評定、技工職業技能鑑定、等級考核和人才交流、智力引進工作;指導交通運輸系統職業技術教育、繼續教育工作;承擔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
承擔財務會計、內部審計、交通運輸國有資產管理、交通運輸投資融資管理等工作;監督全市公路、水路有關規費政策的實施;承擔交通運輸預算資金的申請、撥付和監管;承擔全市交通運輸事業發展資金的績效監督和管理;對全市交通征費管理和交通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
(四)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
承擔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的政策研究;指導全市公路、水路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擬訂地方交通運輸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法律法規宣傳、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工作;承擔局重大行政決策和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協調交通運輸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服務、政務公開的有關工作;承擔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聽證、行政應訴、國家賠償等工作;承擔公路、水路“三亂”(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治理工作。
(五)綜合規劃科
組織擬訂全市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和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牽頭組織編制道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和各類交通運輸、交通科技發展、節能減排、信息化發展等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全市物流業發展規劃,提出有關政策;承擔全市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預可、工可等前期工作及後期評估工作。
(六)計畫統計基建科
參與擬訂全市公路、水路發展戰略、政策;參與編制交通運輸規劃;組織擬訂全市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政策和技術標準;承擔全市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審批、審核工作;監督管理全市交通建設市場,審核交通建設、養護企業資質;監督管理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建設項目招投標、施工許可、技術改造、工程質量、安全和定額、造價控制、工程監理、竣工驗收等工作;承擔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建設項目的績效監督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資金籌措方案、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並監督實施;承擔交通建設項目資金撥付的審查、公路災毀補助經費的核定工作;牽頭承擔招商引資項目管理;監督管理公路與橋樑養護、港口與航道維護工作;承擔綜合交通運輸統計工作,監測分析交通運輸運行情況,發布有關信息。
(七)農村公路建設科
承擔全市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擬定並監督實施;牽頭組織制定全市農村公路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全市農村公路的數據調查、審核;指導農村公路行業管理;承擔全市農村公路信息綜合,組織開展相關宣傳、經驗交流和技術培訓。
(八)運輸管理科
參與編制交通運輸規劃;承擔綜合交通運輸基本服務標準的實施;承擔各種運輸方式的協調與銜接工作,與有關部門建立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牽頭組織、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科技、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工作;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的規劃、運營管理;指導道路運輸、公共汽車、軌道交通運營、地方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出租汽車、汽車租賃等工作;指導車輛維修、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和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道路客貨運輸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承擔全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人員從業資格的考試、發證工作;協調重點物資運輸和春運、軍運、搶險救災及突發緊急客貨運輸;指導和監督管理所屬道路運輸企業,協調相關業務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制定;承擔物流市場有關管理工作;承擔鐵路、民航、郵政等單位涉及地方相關協調工作。
(九)港航管理科
承擔全市港口、岸線、水上交通運輸設施、船舶修造與檢驗、水路運輸市場監督工作,監督實施水路運政、航政、港政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參與編制並指導實施水運發展規劃;參與擬定全市航道、港口、碼頭等運輸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參與水路重點建設項目設計審批、施工許可、實施監督、竣工驗收、績效監督和管理等工作;承擔水運服務價格的有關工作;協調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水路客貨運輸工作;指導水上運輸行業科技、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安全監督科
承擔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擬訂全市道路、水路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指導交通運輸有關安全生產體系建設;監督管理公路水路運輸、公路水路工程建設和已運營交通基礎設施安全生產政策的貫徹實施;監督管理有關交通運輸單位、企業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交通運輸建設項目重點環節的安全審查;組織、協調道路和水路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組織或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承擔局安全信息統計、分析等工作。
(十一)維穩應急科(信訪科)
牽頭承擔交通運輸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維穩和應急處置工作,統籌擬定公路、水路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有關應急處置體系建設;承擔局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協調全市公路、水路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承擔全市交通運輸搶險救災和應急物資運輸調度的協調工作;承擔信訪接待、受理、交辦、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指導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維穩、應急、信訪工作。
(十二)高速公路協調科
參與擬訂全市高速公路發展規劃、計畫;承擔在建高速公路征地拆遷、工程建設及施工環境的最佳化工作;組織擬定高速公路經營環境及建設環境考核目標並指導、監督執行;承擔境內高速公路護路護線聯防協調相關工作;牽頭協調境內高速公路營運環境和收費環境的治理最佳化工作;協調處置高速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職能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