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鬧

校鬧

“校鬧”是指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家屬及其他校外人員實施圍堵學校、在校園內非法聚集、聚眾鬧事等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秩序,侵犯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校鬧”的本質是一種違法行為,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2019年8月20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共同發布《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以保障學校安心辦學。《意見》從事故預防與處置、糾紛化解、打擊“校鬧”行為等方面構成了治理“校鬧”行為的制度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校鬧
  • 行為本質:違法行為
  • 危害:破壞社會主義法治
  • 治理意見: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
產生背景,社會危害,主要類型,治理辦法,

產生背景

實踐中,一些家長和社會人員在處理跟學校的糾紛和矛盾過程中,不是訴諸法律途徑主張訴求,而是採取擾亂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方式,向學校、向行政管理機關施壓,突破法律底線,損害法治權威。當然,一些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地方政府和一些學校的領導也不能完全做到依法治校、依法行政,有時候不能堅守法律底線,為了儘快息事寧人,花錢買平安,所以出現了社會上常說的“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現象,客觀上也助長了“校鬧”等不良風氣的蔓延。

社會危害

“校鬧”行為破壞社會主義法治。不管是什麼樣的類型,也不管是什麼樣的原因和表現形式,“校鬧”的本質是一種違法行為,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中國是法治國家,解決社會矛盾和問題,必須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必須通過法律渠道來解決糾紛和矛盾。

主要類型

一類是學校的安全事故引發的“校鬧”,還有一類是教育行政機關或者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引發的“校鬧”。
(1)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2)侵占、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
(3)在學校設定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
(4)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屍體的;
(5)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的;
(6)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的;
(7)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
(8)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

治理辦法

2019年8月20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共同發布《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以保障學校安心辦學。《意見》從事故預防與處置、糾紛化解、打擊“校鬧”行為等方面構成了治理“校鬧”行為的制度體系。
《意見》借鑑了治理“醫鬧”的執法,圍繞依法治理“校鬧”,構建了從加強預防、減少事故、完善程式、處理糾紛到嚴格執法、依法懲治,再到多部門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體系。《意見》共15條,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突出“預防為先”。二是實現“不鬧也賠”。三是強調“鬧也不賠”。四是做到“堅決打擊”。五是堅持“聯合治理”。
一是突出“預防為先”。實踐中,“校鬧”主要由學校人身傷害事故引起。《意見》首先強調加強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要求各級各類學校要樹立預防為先的理念,落實安全標準,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風險排查和防範機制,壓實安全責任,加強安全教育,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安全風險。一旦發生事故,要求學校要科學、規範處理,及時救助,保障受傷害方權益,給予相應援助,避免產生糾紛。
二是實現“不鬧也賠”。實踐中,由於缺乏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和充分有效的損害賠償機制,造成少數家長以“鬧”作為與學校博弈、爭取最大限度賠償的手段。《意見》強調以保險機制為核心建立多元化損害賠償機制,要求學校不得推諉塞責,積極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化解糾紛,學校確有責任的,要依法、及時進行損害賠償,實現“不鬧也賠”。《意見》強調第三方機構在糾紛化解中的作用,規定各地可以建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形成公正、便捷的處置機制。
三是強調“鬧也不賠”。針對實踐中“以鬧取利”和一些地方無原則“花錢買平安”的狀況,《意見》明確禁止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行為。責任明確之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為避免政府領導出於息事寧人的考慮,片面加重學校責任,《意見》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糾紛處理。對於因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引發的訴訟,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動釋法,杜絕片面加重學校賠償責任的情形。
四是做到“堅決打擊”。《意見》明確了8類“校鬧”行為。一旦發生“校鬧”行為,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出警,依法制止;對於實施“校鬧”行為,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關規定予以懲處。特別是對於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要依法從嚴懲處。“校鬧”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權益損害的,要支持被侵權人向“校鬧”行為人追究侵權責任。同時,可以通過聯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實施懲戒。
五是堅持“聯合治理”。治理“校鬧”涉及多個部門,需要凝聚社會共識和部門合力。《意見》強調,要發揮公安機關重要作用,加強學校及周邊安全風險防控;要做好信息發布和輿情應對,防止輿論炒作、混淆視聽;要加強法治教育,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設區的市以上教育部門要積極協調建立學校安全聯席會議制度。《意見》特彆強調,學校要切實樹立依法治校、依法辦學理念,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不得為防止發生安全事故而限制學生正常參加課間活動、體育活動和其他社會實踐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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