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龍(強姦罪,強迫賣淫罪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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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龍採取收買、誘騙、劫持等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拘禁,後強姦並強迫其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強迫賣淫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予以並罰。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於7月24日上午對強姦幼女並強迫賣淫的罪犯何龍執行了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何龍
  • 國籍中國
  • 逝世日期:2019年7月24日
人物經歷
犯罪過程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被告人何龍為達到利用幼女供他人嫖宿牟利目的,於2014年6月份以收養為名,從河南省某縣收買甲某(女,時年8歲)帶回山東省臨沂市拘禁於其租住房內。此後十餘天內,何龍多次對甲某實施姦淫,並拍攝視頻通過QQ發布招嫖信息。經鑑定,甲某陰道口裂傷,構成輕傷二級。後甲某翻牆逃脫。此後,何龍出於利用幼女供他人嫖宿牟利目的,又於2014年11月夥同他人誘騙並將乙某(女,時年13歲,三級智力殘疾)拘禁於其租住房內。其間,何龍強行將乙某姦淫,並通過QQ發布招嫖信息。同案被告人原博(已判刑)至何龍租住處將乙某姦淫並支付現金3000元。2014年12月23日7時許,何龍出於同樣目的,駕車將獨自上學的丙某(女,時年10歲)劫持至其租住房予以拘禁,並於次日強行將丙某姦淫,致丙某輕微傷,當晚,丙某被公安人員解救。何龍另犯有故意傷害罪。
審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何龍採取收買、誘騙、劫持等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拘禁,後強姦並強迫其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強迫賣淫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予以並罰。何龍具有強姦幼女多人、多次的情節,犯罪動機卑劣,性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何龍以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的刑事裁定。
在最高法院工作報告中被提及
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堅持圓桌式審判。廣州中院陳海儀法官用母親般的關懷幫助失足少年走向新生。通過組織觀摩少年法庭,讓少年體驗司法,學習法律常識。依法嚴懲侵害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對性侵兒童的趙志勇、何龍等罪行極其嚴重的一批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判處死刑。會同民政部等出台意見,加強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保護,貴州等法院專門制定保護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檔案,讓每一個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陽光下。加強校園欺凌預防處置,審結相關案件4192件。會同教育部等完善校園安全事故處理機制,依法懲治涉及“校鬧”的犯罪。積極推進司法保護與行政、家庭、學校、社區保護聯動機制試點,用法治呵護少年兒童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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