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學校行政負責人)

校長(學校行政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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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指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辦學機構管理部門任命的學校行政負責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校長
  • 外文名Headmaster
  • 拼音:xiào zhǎng
  • 類型:職務
  • 職務性質:學校行政負責人
簡要介紹,歷史經過,職務職責,

簡要介紹

校長綜合管理全校的校務,對外代表學校,對內主持校務。

歷史經過

十九世紀末,辛亥革命元老中國現代教育奠基人何子淵丘逢甲等人開風氣之先,排除頑固守舊勢力的干擾,成功引入西學,創辦新式學校,將平民教育納入滿清朝廷的視野。清政府迫於形勢壓力,不得不對教育革新網開一面,於1905年末頒布新學制,廢除科舉制,並在全國範圍內推廣新式學堂,宣統元年(1909年),地方科舉考試真正停止以後,西學逐漸成為學校教育的主要形式。
新學制將學校分為“國小堂”、“中學堂”、“高等學堂”和“大學堂”等幾個等級,但“國小堂”和“中學堂”之間界定較模糊,直到宣統元年(1909年),地方科舉考試停止以後,才得以明朗,並逐步分化為國中和高中,學堂的行政負責人稱 "總理" 或 "監督"。
1912年學堂改為學校,學校行政負責人改稱校長。如今,世界各國的各級各類學校皆設定校長。一般地說,各國對校長的共同要求是:必須懂得學校教學、教育和管理工作,並受過專門的教育管理專業的教育或培訓;應具備教學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能力;要有相當的教學、教育和管理的教育實踐經驗和理論素養,思想品德修養好,在教師中有一定威望。

職務職責

校長的職責在各個國家也有所不同。如美國和日本的學校校長,除對外代表學校、對內負責全校工作外,大多不直接擔負教學任務。而蘇聯則強調校長除領導和管理學校外,還要直接從事教學、教育工作,如兼課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各類學校的領導體制在不同歷史時期都有過變化。中國共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教育逐步走上正軌。因而更強調校長必須要懂得學校教學、教育和管理工作。校長的職責,具體內容繁多,大致可分4類:①行政職責;②輔導職責;③指導職責;④研究和實驗職責。隨著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學校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中國對各級各類學校校長的培養、選拔、任用以及他們的職責也正在不斷改革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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