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落實自治區有關大中專、職業院校、職工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落實國(境)外人員來柳就業管理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落實自治區關於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及標準並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和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辦法;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組織實施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監督機制,並實施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及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方案,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補充人員計畫的核准。
(七)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改革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引進和培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規劃、部署柳州市人才小高地工作;建立、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落實吸引國(境)外留學人員來柳工作或定局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訂安置計畫,做好安置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定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負責全市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落實自治區引進國外智力規劃、政策,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歸口管理出國(境)培訓工作,綜合管理來柳工作的外國專家。
(十二)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市本級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案件。
(十三)建立並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護穩定工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四)負責本劇和市公務員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4個內設機構和紀檢監察室。
(一) 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擬訂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復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 行政審批科
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性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組織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宣傳、新聞發布、政務公開和普法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承擔本局行政審批事項的組織協調,負責統一受理行政審批申請,統一送達行政審批決定。
(三) 規劃財務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基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及市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承擔局機關日常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局屬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工作;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承擔本局綜合統計工作。
(四) 就業促進科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負責大中專、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擬訂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實施隨軍家屬就業政策;承辦就業行政審批相關工作;擬訂實施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管理規定。
(五)人力資源市場科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實施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承辦人力資源市場行政審批相關工作;組織擬訂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的政策,組織實施急需緊缺人才的開發工作;負責市本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人事代理對象的出國政審工作。
(六)軍官轉業安置工作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市營以下(含技術幹部)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調家屬安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排;督促檢查市直屬部門和縣(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和隨調配偶工作安排情況;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宣傳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軍轉幹部的專業培訓或適應性培訓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的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平台管理;擬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城鄉勞動者就業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市屬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市屬技工學校招生工作、師資隊伍建設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指導、規範職業技能鑑定和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指導和監督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及市屬技工學校相關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實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推薦、選拔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負責人才小高地建設工作;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協調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留學生創業園工作;協調、落實吸引回國專家、留學人員來柳州市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國(境)外機構在我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相關管理工作;承擔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人員招聘(含招聘國[境]外人員)、流動、職務聘任、考核、獎勵、懲戒、辭聘解聘等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核准和審核事宜,組織實施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核准補充人員計畫的核准等人事管理事項並監督實施。
(十)農民工工作科
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加強對縣、區農民工工作的督查和指導,負責全市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一)勞動關係科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和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完善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完善特殊工時管理,完善企業職業離退休政策。負責非國資委行使出資人權利的國有企業工效掛鈎方案有關工作。
(十二)工資福利科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增長規劃和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並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的待遇和因病提前退休工作能力鑑定及喪葬費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資統計和分析工作;承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退職)人員工資及離退休(退職)費變動審核工作;協調、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科
負責組織實施柳州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擬定柳州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擬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實施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核定及政策性提前退休審批工作; 負責監管參保人員申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工作。
(十四)失業保險科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和失業動態監測制度;負責經濟結構調整的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審核柳州市失業保險調劑金的使用;指導和規範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
(十五)醫療保險科
擬訂醫療、生育保險及其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規劃、基金管理辦法、用藥和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等管理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設立條件和標準及服務管理等具體辦法;組織實施基本醫療、生育保險用藥目錄管理;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核認定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統籌地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的執行情況。
(十六)工傷保險科
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和康復管理政策;擬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工傷保險用藥目錄管理;負責全市職工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科
擬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鄉民居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制度及標準並負責對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事項進行審核。
(十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監督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承辦企業年金運營機構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十九)調解仲裁管理科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則、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和仲裁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十)勞動監察科
擬訂勞動監察體制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指導調查處理勞動保障監察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對跨縣、區勞動監察案件進行協調處理。
(二十一)引進國外智力科
擬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承擔引智成果推廣工作;擬訂外國專家管理辦法,負責聘請外國專家和港澳台專家引進項目的編報和管理工作,管理和撥付有關專項資助經費並監督檢查;擬訂出國(境)培訓工作辦法,歸口管理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組織申報出國(境)培訓計畫,管理項目資金經費並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柳州市專項經費資助的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和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
(二十二)信訪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護穩定各項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督查、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群體性突發事件預警穩控及應急處理;負責信訪事項受理、複查、覆核工作;承擔機關接訪工作;負責信訪工作統計分析;承擔市委、市人民政府交由本局辦理的相關信訪任務。
(二十三)公務員職位管理與考試錄用科
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擬定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完善並組織實施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等制度;負責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和管理工作;完善和執行公務員登記的管理制度,承擔全市政府機關(部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和管理工作;完善和組織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申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審查報送工作;核准年度公務員增人計畫,擬訂公務員考錄計畫;負責組織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
(二十四)公務員考核獎勵與培訓監督科
組織實施公務員考核獎勵和培訓制度。落實公務員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的政策規定;指導和協調行政獎勵工作;初步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及獎勵表彰人員;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落實公務員懲戒制度,組織和指導公務員的懲戒工作;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擬訂並協調組織公務員培訓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組織公務員對口培訓和市人民政府直屬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完善並落實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
(二十五)紀檢監察室
負責局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紀檢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35名(含機關基層黨組織副書記1名,正科長級)。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編制為7名。
領導分工
崔 宏,局長、黨委副書記,主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全面工作。
龔海祥,黨委書記、副局長、市公務員局局長,主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委全面工作,主持市公務員局全面工作。
廖德康,副局長,分管養老保險科、失業保險科、醫療保險科、工傷保險科、農村社會保險科、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管理中心)。
黃海平,副局長,分管軍官轉業安置工作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工資福利科、引進國外智力科、市轉業軍官培訓與自主擇業管理辦公室。
陳光明,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分管行政審批科、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信訪科,主管紀檢監察室。
劉洪濤,副局長,分管就業促進科、人力資源市場科、職業能力建設科、農民工工作科、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市就業服務中心(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市勞動職業培訓指導中心、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市技工學校。
全必清,副局長,分管勞動關係科、調解仲裁管理科、勞動監察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