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樹保險

果樹保險是一種經濟林產品損失保險。果樹 (包括: 核桃、栗子、紅果、海棠、鮮棗、桃、蘋果、梨、杏、柿子、葡萄樹等) 在遭受雹災損失時,使果農能夠得到經濟補償而舉辦的一種保險。主要對專業戶、村或鄉為單位的連片果樹予以承保,不保零星果樹。保險金額根據前2年或前4年果樹正常年景的平均產量,並根據投保時的坐果情況,承保其實際年產量的70%,按所承保的產量和上年度國家收購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保險金額。保險費率按各種果樹危險程度和經濟價值確定不同費率。發生災害損失時,保險人只做估損,待收穫時,以實際減產數量為準計算賠付。若果樹減產,保險人按其減產數量70%計算賠付; 若果樹絕產,按保險金額賠付。無論果樹一次、還是多次遭災,即使最後全部絕產,部分損失累計賠付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果樹保險
  • 闡述:單項災害或伴發性災害作保險責任
  • 類別:相關辭彙
  • 相關:果樹種植
基本簡介,責任範圍,保險責任,責任免除,

基本簡介

凡果樹種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為投保人,將符合下列條件種植的果樹,作為本保險契約的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投保:
(一)種植面積10畝以上,生長及管理正常;
(二)種植符合當地普遍採用的技術管理和規範標準要求;
(三)果樹品種符合林業部門的規定;
投保人應將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果樹全部投保,不得選擇投保。

責任範圍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由於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險果樹的殘廢(在三四年內不能正常結果,喪失利用價值)或死亡,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霜凍;
(二)冰雹;
(三)風災;
(四)洪澇。

責任免除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雇用人員的故意行為、重大過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三)戰爭、軍事行動;
(四)採用不成熟的管理技術,或不接受林業管理部門的技術指導;
(五)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被保險人自行毀掉或放棄保險果樹種植或改種其他作物的;
(六)盜竊或牲畜啃食、鼠害、鹼害、病蟲害。
第六條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災害發生時或災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投入的直接或間接費用;
(二)果樹生理的落花、落果;
(三)間種或套種的其他作物;
(四)按本保險契約中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第七條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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