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中藥材仿野生栽培通則

林草中藥材仿野生栽培通則於2021年7月5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草中藥材仿野生栽培通則
  • 發布時間:2021年7月5日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通則發布,通則全文,

通則發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林草中藥材生態種植、野生撫育、仿野生栽培3個通則的通知
林改發〔2021〕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中國林科院、大興安嶺林業集團: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中醫藥特色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21〕3號)關於制定生態種植、野生撫育、仿野生栽培技術規範和推進中藥材規範化種植的要求,我局組織編制了林草中藥材生態種植、野生撫育、仿野生栽培3個通則(見附屬檔案1、2、3),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1年7月5日

通則全文

林草中藥材仿野生栽培通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指導和規範林草中藥材仿野生栽培,提高仿野生栽培中藥材質量,保障林草中藥材產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林草中藥材仿野生栽培是指在生態條件相對穩定的自然環境中,根據中藥材生長發育習性及其對生態環境的要求,遵循自然法則和規律,模仿中藥材野生環境和自然生長狀態,再現植物與外界環境良好生態關係的中藥材生態培育模式。
第三條本通則規定了林草中藥材仿野生栽培的基本原則、典型模式、栽培區選擇、品種選擇、關鍵技術、產品採收、生產管理、質量管理以及基地建設等基本要求。在符合本通則基本要求基礎上,林草中藥材仿野生栽培應當符合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GAP)的相關要求。
第四條本通則適用於森林、草原、荒漠、濕地等生態系統中藥用植物的仿野生栽培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則
第五條保護優先,效仿自然。以保護林草中藥材野生資源和原生環境生態系統健康穩定為前提,利用適生境自然狀態,模仿植物與自然環境的生態關係。栽培模式應與栽培區(地)生態承載力相適應,為中藥材生長提供野生狀態無法滿足的必要條件,兼顧生態和經濟效益。
第六條互作共生,最佳化模式。利用生物互作共生原理和生態系統自我調控功能,充分發揮適生境下的自然條件和生產潛力,科學選擇配置林草中藥材優良品種,最佳化資源利用技術和方法,創建循環高效的仿野生栽培模式。
第七條提升品質,確保全全。突出仿野生栽培理念,採用科學有效、環境友好的投入品和生物植保技術及效仿自然的栽培方法,禁止使用化學合成農藥、化肥等產品,維護適生境自然條件及要素,確保栽培環境和產品質量安全,保障林草中藥材優良品質。
第三章栽培模式
第八條依據目標林草中藥材在適生境的天然生長狀態和野生條件要素,充分利用自然生態條件和特徵,主要採用林蔭栽培、寄生附生、野生撒播、景觀仿野生等模式。鼓勵因地制宜集成創新仿野生栽培模式。
第九條林蔭栽培。合理利用林下空間,在林下開展喜陰、耐陰的中藥材栽培。
第十條寄生附生。在鬱閉度、空氣濕度適宜的林地中,選擇寄生或附生類林草中藥材進行仿野生培育。
第十一條野生撒播。在自然環境當中,選擇野生性和自播性強的林草中藥材品種,以撒播方式進行播種,藥材生長始終處於自然狀態。
第十二條景觀仿野生。遵循生態學原理,引入景觀設計理念,選擇景觀效果好的林草中藥材品種,通過種子混播或種苗栽植,採用仿野生技術,合理配置中藥材品種,形成豐富多樣、群落穩定、觀賞性強的景觀。
第四章栽培要求
第十三條栽培活動應與栽培區的生態承載力相適應、相協調,符合林地、草地等保護管理相關規定和要求。合理劃定功能分區,有條件的可進行適度規模化經營。
第十四條栽培區選定。選擇森林、草原、荒漠、濕地等未被污染、自然環境適宜、遠離污染源,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區域。優先選擇中藥材道地產區;在非道地產區,選定的栽培區應與目標中藥材品種原生境土壤、氣候等條件類似,並充分論證其種植適宜性。
第十五條品種選擇。遵循適地適藥、良種優先原則,結合自然條件,選擇品質優良、性狀穩定、適應性強的林草中藥材品種,優先選擇本地區道地品種、優良鄉土品種和種植試驗成功的引種品種。
第十六條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選擇性狀優良、遺傳穩定、性狀表達一致、種質來源明確、符合國家標準的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禁止選用轉基因的種質或繁殖材料。
第十七條整地。栽培前如需整地,整地深度一般不超過20厘米,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林草中藥材生長期間不再對土壤進行耕作。
第十八條適時播種。根據氣候類型、林草中藥材生長特性和雜草生長習性,適時播種(扦插、移栽),充分利用自然條件促進藥材生長,並壓制雜草的生長。播種前應做好種植前預處理和機械準備工作。
第十九條合理密植。根據栽培區域自然環境條件、共生植物間的相互作用及栽培模式,在保障林草中藥材原生品質的前提下適量栽植,確保單位面積上適宜的基本苗(株)數量。對於幼苗(株)密度過大的栽培地,可通過人工或機械的方式,去除或移除部分幼苗(株);對於出苗不整齊或缺苗斷壟的栽培地,可採用移密補稀、移栽補植、二次播種等方法,確保合理密度。
第二十條施肥。在種植前和採收後進行土壤肥力監測,得出合理的肥料補充量,結合整地施用基底肥,種植期間不再進行土壤追施肥料。如遇到特殊自然災害,可以噴施有機營養葉面肥以補充植物營養。禁止使用化肥。
第二十一條灌溉和排水。播種、育苗、移苗定植階段可以進行適量澆水,種植期間主要依靠自然降水。在嚴重乾旱影響中藥材存活的情況下,可適當節水灌溉。低洼易澇區根據需要設定簡易排水設施。
第二十二條植株整理。採用物理的方法對林草中藥材植株進行適當的剪截和疏刪,促進藥用部位的生長。對嚴重影響藥材生長的其他植物,進行去除、修剪等作業,改善林草中藥材植物生長空間條件。
第二十三條有害生物防控。仿野生栽培要遵循綠色植保理念和“預防為主,綜合防控”的原則,以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為主。禁止使用化學合成製劑。物理防治。對於昆蟲可採用黑光燈誘殺、粘蟲板(紙)、電擊法、誘殺劑+水淹、電子驅蟲、隔離網等物理方法;對於病害可採用溫湯浸種、翻曬土壤、密度調控等簡單方法,及時去除病株病葉,避免重複侵染。生物防治。對於昆蟲可採用天敵、生物農藥、趨避劑、趨避植物、誘生植物等;對於病害可採用抗病品種、生物農藥、特異性伴生植物等。
第二十四條採收與初加工。根據林草中藥材品種、用途及其採收要求,制定採收技術規程,科學安排採收時間,適時、規範採收。鼓勵採用不影響藥材質量和產量的機械化採收方法。採收過程中,避免對種植區及周邊土壤、植被、水體等自然環境及中藥材自身生長環境造成破壞,避免產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生物多樣性衰減等生態環境問題。林草中藥材採收後,可就地進行揀選、清洗、去除非藥用部位、乾燥及特殊處理等初步加工,應按照產地初加工技術規程進行處理,保證初加工過程、方法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條貯藏。根據林草中藥材對貯藏溫度、濕度、光照、通風等環境條件要求,制定林草中藥材採收後臨時存放、加工過程存放和成品存放的倉儲設施條件和貯藏規範,鼓勵採用現代貯藏保管新技術。有特殊要求的中藥材貯藏,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五章關鍵環節管控
第二十六條開展產地環境質量監測、生產過程監管、產品質量檢測等關鍵環節管控,確保林草中藥材質量安全、可追溯。
第二十七條投入品管控。嚴格農藥、肥料等投入品管控,建立優質碳基生物質菌肥和生物農藥準入標準和制度,鼓勵使用生物+物理綜合防控設施和技術,達到綠色環保、提質增效的經濟模式。禁止使用對生態環境有毒、有害的投入品。
第二十八條栽培過程管控。仿野生栽培全過程應符合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管理規定。對生產安全、種植活動、產品質量、環境影響和生態狀況等進行監測和記錄,制定數據採集規範和要求,並納入到質量管控資料庫。根據監測結果,及時調整種植方案,採取應對措施。
第二十九條產地環境質量管控。建立林草中藥材產地環境監測管理機制,定期對產地土壤、空氣、水質等環境質量監測,及時掌握監測信息,並適時公布,保障生產環境的清潔和安全。
第三十條產品質量監測。加強產品質量監測,開展林草中藥材理化指標、功效成分、組織特徵等性狀和重金屬、農藥殘留成分檢測,保證林草中藥材質量達標。
第三十一條產品追溯管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產地環境、生產過程、投入品使用、產地初加工、包裝儲運、質量檢測等質量安全關鍵環節可追溯。
第六章栽培基地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栽培基地建設與管理。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集中連片的原則,結合市場需求,建設林草中藥材栽培基地。基地建設應充分論證、科學選址、合理分區、完善配套設施,編制總體規劃和生產經營方案。
第三十三條加強檔案管理與人員培訓,並對栽培活動相關的台賬、檔案、圖冊、音像等資料及時建檔、管理,專人負責、長期保存。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術語和定義。
鄉土品種。本地區天然分布品種或者已引種多年且一直表現良好的外來品種。引種品種。從本地以外其他同質區域引入,通過引種試驗,並加以培育或繁殖的優良品種。道地品種。經過中醫臨床長期套用優選出來的,產在特定地域,與其他地區所產同種中藥材相比,品質和療效更好,且質量穩定,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中藥材品種。互作共生。不同植物品種依據自身生物學特性,相互促進或抑制生長的作用關係。
第三十五條本通則主要依據《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095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NY/T 393 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NY/T 798複合微生物肥料農業行業標準》《國家森林生態標誌產品通用規則》等相關檔案與標準的各項原則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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