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中藥材生態種植通則

林草中藥材生態種植通則於2021年7月5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草中藥材生態種植通則
  • 發布時間:2021年7月5日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通則發布,通則全文,

通則發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林草中藥材生態種植、野生撫育、仿野生栽培3個通則的通知
林改發〔2021〕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中國林科院、大興安嶺林業集團: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中醫藥特色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21〕3號)關於制定生態種植、野生撫育、仿野生栽培技術規範和推進中藥材規範化種植的要求,我局組織編制了林草中藥材生態種植、野生撫育、仿野生栽培3個通則(見附屬檔案1、2、3),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1年7月5日

通則全文

林草中藥材生態種植通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指導和規範林草中藥材生態種植,提高生態種植中藥材質量,保障林草中藥材產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林草中藥材生態種植是指在保持生態系統穩定的基礎上,遵循生態學和生態經濟學原理,採用清潔化生產、綠色防控等生態培育措施種植藥用植物,保證中藥材的質量和安全,實現生態經濟良性循環的中藥材生態培育模式。
第三條本通則規定了林草中藥材生態種植的基本原則、種植模式、種植區選擇、品種選擇、關鍵技術、產品採收、生產管理、質量管理以及基地建設等基本要求。除符合本通則基本要求外,林草中藥材生態種植應當符合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GAP)的相關要求。
第四條本通則適用於人工干預形成的森林、草原、濕地等生態系統中藥用植物的生態種植作業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則
第五條保護優先,尊重自然。在保護林草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基礎上,按照“產業生態化,生態產業化”理念,維護生態系統平衡穩定,適度規模開展林草中藥材生態種植。
第六條適地適藥,綠色種植。利用森林、草原、濕地等生態系統特有的環境條件,選擇優良適生品種,堅持綠色清潔化種植。
第七條提升品質,保障安全。採用科學高效的現代種植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中藥材質量,實行化學肥料和有毒農藥零投入管理,從源頭上保障產品安全。
第三章種植模式
第八條根據中藥材品種的生長特性和種植區環境特點,採用不同的生態種植模式培育中藥材。主要包括林下種植、草地混植、單一種植、間套作種植、輪替種植和生態景觀種植等模式。鼓勵集成創新其他生態種植模式。
第九條林下種植。依託森林及其生態環境,遵循可持續經營原則,充分利用林分營養和空間層次的協調互補關係,對中藥材品種進行科學合理配置,在林內開展的種植活動。
第十條草地混植。在不對草原原生植被造成破壞和外來生物侵害的前提下,選擇利用和採收地上部位的中藥材品種,在人工草地適生區適度播種,形成中藥材與原生植物共生的混植群體,收穫時不造成地表裸露,達到藥草兼容和生態保護雙重目的。
第十一條單一種植。按照因地制宜、適地適藥原則,在適宜的林地、草地等種植區,選擇適生的單品種中藥材,進行規模化和標準化培育。
第十二條間套作種植。利用植物的生物互作共生特點,選擇適宜的林草植物、菌類與中藥材,或兩種中藥材,進行合理組合種植。
第十三條輪替種植。選用適合的中藥材品種,在季節間和年度間採用茬口選擇、適時種植等方式進行合理有序輪作種植。
第十四條生態景觀種植。遵循生態學原理,引入景觀設計理念,選擇景觀效果好的中藥材品種,通過合理配置,形成豐富多樣、群落穩定、觀賞性強的生態景觀。
第四章種植要求
第十五條種植活動應與種植地區的生態承載力相適應、相協調,應符合林地、草地等保護管理相關規定和要求。有條件的應進行集約化、標準化和規模化建設。
第十六條種植區選定。選擇森林、草原、濕地等未被污染,自然環境適宜,遠離污染源,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區域。優先選擇道地中藥材產區,在非道地產區,應充分論證其種植適宜性和生態風險。
第十七條品種選擇。遵循適地適藥、良種優先原則,結合自然條件,選擇品質優良、性狀穩定、適應性強的林草中藥材品種,優先選擇道地品種、優良鄉土品種以及種植試驗成功並通過生態風險評估的引種品種。
第十八條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選擇性狀優良、遺傳穩定、性狀表達一致、種質來源明確、符合國家標準的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禁止選用轉基因的種質或繁殖材料。
第十九條整地。生態種植可進行適度土地整理,改善土壤條件。整地過程中,應根據相關規定和標準,採取作業保護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造成土壤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條合理密植。根據林草中藥材品種特性,採用種子直播、扦插、嫁接、育苗移栽等適宜方式,開展種子種苗處理、育苗定植等作業措施,保證單位面積上適宜的基本苗(株)數量。
第二十一條施肥。依據林草中藥材營養需求特性、土壤肥力等因素,科學制定肥料施用技術規程。肥料施用不應產生面源污染,且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最佳化施肥種類、時間、數量與施用方法,避免土壤因長期使用肥料而造成退化。以施用植物源生物有機肥、碳基肥和生物液體肥為主,優先使用經國家批准的菌肥及中藥材有機專用肥。禁止施用化學肥料及有害物質超標的肥料。
第二十二條灌溉和排水。在播種、育苗、移苗定植等生長過程中的需水關鍵期及時灌溉,保證林草中藥材的水分供給。灌溉用水執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21)。低洼易澇區根據需要設定排水設施。
第二十三條有害生物防控。對有害生物以預防為主,選用自然調控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綠色防控技術防治。充分利用生態系統的自我調控能力,因地制宜,採用引入天敵、特異性伴生植物等方法,輔以必要誘殺、隔離等人工措施,有效控制有害生物對林草中藥材生產的不利影響。禁止使用化學農藥。
第二十四條採收與初加工。根據林草中藥材品種、用途及其採收要求,制定採收技術規程,科學安排採收時間,適時、規範採收。鼓勵採用不影響藥材質量和產量的機械化採收方法。採收過程中,避免產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態環境問題。林草中藥材採收後,可就地進行揀選、清洗、去除非藥用部位、乾燥及特殊處理等初步加工,應按照產地初加工技術規程進行處理。初加工處理及臨時存放過程中,嚴防淋雨、浸泡,嚴禁硫磺熏蒸、染色、增重、漂白、摻雜等,防止中藥材品質下降。
第二十五條貯藏。根據林草中藥材對貯藏溫度、濕度、光照、通風等環境條件要求,制定中藥材採收後臨時存放、加工過程中存放和成品存放的貯藏規範。鼓勵採用現代貯藏保管新技術。有特殊要求的中藥材貯藏,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五章關鍵環節管控
第二十六條開展產地環境質量監測、生產過程監管、產品質量檢測等關鍵環節管控,確保林草中藥材質量安全、可追溯。
第二十七條投入品管控。嚴格農藥、肥料等投入品管控,禁止使用對生態環境有毒、有害的投入品。
第二十八條種植過程監測。在生態種植全過程中,對生產安全、種植活動、產品質量、環境影響和生態狀況等,進行監測和記錄。根據監測結果,及時調整種植方案,採取應對措施。
第二十九條機械裝備使用管理。針對林草中藥材種植區特點,可根據條件適度使用精量播種機、種苗移栽機、藥材收穫機等機械裝備,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開展機械化作業時,應避免造成水土流失,以及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第三十條產地環境質量監測。建立林草中藥材產地環境監測管理機制,定期對產地土壤、空氣、水質等環境質量監測,及時掌握監測信息,並適時公布,保障生產環境的清潔和安全。
第三十一條產品質量檢測。依據《中國藥典》相關規定,開展林草中藥材理化指標、功效成分、組織特徵等性狀和重金屬、農藥殘留成分檢測,進行產品質量分級,保證林草中藥材質量達標。
第三十二條產品追溯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和管理規定,構建覆蓋產地環境、種植過程、投入品使用、採收、產地初加工、包裝儲運、質量檢測、銷售等關鍵環節的全程質量安全追溯管理體系,相關信息應納入管理資料庫。
第六章生產基地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集中連片的原則,結合市場需求,建設林草中藥材生態種植生產基地。基地建設應充分論證、科學選址、合理分區、完善配套設施,編制總體規劃和生產經營方案。
第三十四條加強檔案管理與人員培訓,並對種植活動相關的台賬、檔案、圖冊、音像等資料及時建檔、管理,專人負責、長期保存。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術語和定義。鄉土品種。本地區天然分布品種或者已引種多年且一直表現良好的外來品種。引種品種。從本地以外其他同質區域引入,通過引種試驗,並加以培育或繁殖的優良品種。道地品種。經過中醫臨床長期套用優選出來的,產在特定地域,與其他地區所產同種中藥材相比,品質和療效更好,且質量穩定,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中藥材品種。互作共生。不同植物品種依據自身生物學特性,相互促進或抑制生長的作用關係。
第三十六條本通則主要依據《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095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NY/T 393 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NY/T 798 複合微生物肥料農業行業標準》《國家森林生態標誌產品通用規則》等相關檔案與標準的各項原則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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