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水系保護暫行條例

花江是我國重要水系之一,是東北地區水資源最豐富的河流,對我省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近些年來,由於沿江工業迅速發展,工業“三廢”沒有認真處理,特別是受“四人幫”的干擾和破壞,導致松花江嚴重污染,水質日趨惡化,已影響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沿江兩岸人民的身體健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松花江水系保護暫行條例
  • 發布單位:80703
  • 發布日期:1978-08-14
  • 生效日期:1978-08-14
公告,條例全文,

公告

【發布單位】807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78-08-14
【生效日期】1978-08-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革命委員會關於印發《松花江水系保護暫行條例》的通知
(1978年8月14日吉革發〔1978〕173號)
現將《松花江水系保護暫行條例》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松花江是我國重要水系之一,是東北地區水資源最豐富的河流,對我省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近些年來,由於沿江工業迅速發展,工業“三廢”沒有認真處理,特別是受“四人幫”的干擾和破壞,導致松花江嚴重污染,水質日趨惡化,已影響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沿江兩岸人民的身體健康。為了加速解決這個問題,吉林、黑龍江兩省革命委員會和松花江水系保護領導小組,最近作出了《關於加速解決松花江水系污染的決定》,並制定了這個《條例》。這個《條例》具有法律上的效用。《條例》一經公布實行,各地區、各部門、單位都必須嚴格遵守。今後,對認真執行《條例》,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和科學手段,為消除松花江水系污染作出成績的,將給予表揚獎勵;違背和拒不執行《條例》的,要追究責任,嚴加處理。我省凡有水源的地方,亦應參照《決定》、《條例》精神辦理。
松花江水系保護暫行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十一條和國務院〔1978〕67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條例。
松花江是我國重要水系之一,是東北地區水資源最豐富的河流。保護松花江水系,對保障人民的健康,促進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更好地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有著戰略意義。
第二條松花江水系保護工作,要切實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民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方針。
第三條松花江水系保護領導小組是松花江水系保護的權力機構。日常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流域內吉林、黑龍江兩省各級革委會和工礦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執行。
第二章 保護範圍和要求
第四條水資源屬於全民所有。松花江水系幹流、支流、湖泊、水庫等,均按本條例規定予以保護。
第五條凡使用本水系水源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區的環境保護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水系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六條在幹流及主要支流上興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加發電站、水庫、運河等。在建設前必須進行生態環境變化的研究並採取預防措施。經領導小組批准後方可興建。大型水庫的壩下最小保證流量必須由水力電力部規定,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和松花江水系保護領導小組備案,嚴格執行。
第七條保護松花江水系源頭,保護森林資源。加強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保持水土,涵養水源。
第三章 防治水系污染
第八條松花江水系水質要符合國家規定的地面水衛生標準、漁業水質標準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第九條凡是向水流中排放污水的單位,必須向本地區環境保護辦公室提出申請,並報松花江水系保護領導小組備案,經批准後方可排入。所排污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各股污水的具體排放標準,要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河流的水文、用途、工業布局、污水流量等)由松花江水系保護領導小組分別研究確定。
第十條嚴禁採用滲井、滲坑或漫流方式排放有害廢水。輸送有害廢水的管道和明渠,必須有防滲措施。水上船隻污水必須經過處理,達到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嚴禁向水庫、湖泊、河道中傾倒廢渣、垃圾。所有工礦企事業在河道、湖泊、水庫岸邊堆放廢渣,要按其種類、性質、數量及對人體健康、空氣和水體損害程度進行統一規劃。堆放廢渣的場地必須有防護措施,防止流失,防止滲漏。
第十二條流域內建設城鎮、工礦企業,必須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所排污水,要進行綜合治理。
第十三條流域內一切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和科研單位,必須做到“三廢”治理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否則不準建設,不準投產。
第十四條各單位工業用水必須厲行節約,循環使用,一水多用,壓縮排污量。
各排污單位和城市下水道管理部門,必須建立污染源檔案(包括用水量、排水量、水質及處理方法等),並報送各級環境保護辦公室和松花江水系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各種污水按排放污染物的性質(可沉降固體、可氧化物質、放射性物質、病原體、化學毒物等)和數量進行分類分級。逐步實行排污收費、罰款和賠償損失的制度。
第十六條農業、衛生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流域內使用農藥、化肥的管理。從一九八0年開始,禁止使用汞製劑、砷製劑等劇毒農藥。大力提倡和推廣生物和綜合防治病蟲害的方法。
第四章 管理、科研和監測
第十七條松花江水系保護工作統由松花江水系保護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根據本條例制定並實施管理辦法。水域各段的保護分別由吉林、黑龍江兩省各級革命委員會環境保護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凡有重大污染源的部門和單位,必須設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松花江水系水質監測站網由領導小組統一規劃,合理布設。吉林、黑龍江兩省環境保護部門要組織有關部門(衛生、城建、水利、生產、農業、地質等)分工負責,定期定點監測。
各地區、各部門、各工礦企事業單位,要定期向水系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監測結果,匯總刊布。遇有緊急情況或重大事故,要立即報告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松花江水系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條松花江水系污染和水資源保護的科學研究工作,由松花江水系保護領導小組會同國家科委統一組織。吉、黑兩省科委和環境保護辦公室要搞好組織協調。各有關工礦企業、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必須主動承擔任務,積極參加科研工作。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一條認真執行本條例,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可由各級革委會或松花江水系保護領導小組給予榮譽或物質獎勵:
1、在水資源保護工作中成績顯著者;
2、在水資源保護的科學研究或監測中有所發現、有所發明、有所創造、成績顯著者;
3、發現水系水質污染事故能及時報告、檢舉並與之作鬥爭者;
4、發現水系水質污染及時採取措施,積極治理,成績顯著者。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要追究責任,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罰款、賠償損失,直至責令停產,限期治理等紀律或刑事處分:
1、因工作失職直接或間接造成水系水質污染者;
2、未經批准而隨意排污造成水系水質污染者;
3、挪用國家撥給的防治水系污染的資金、設備、材料者;
4、已有防治水系污染的設施閒置不用而造成水系污染者;
5、任意污染水體,使農、林、牧、副、漁業以及工業或航運等方面財產受到損失者;
6、任意污染水體、引起人民傷、病或死亡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實行。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解釋權屬於松花江水系保護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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