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黑龍江省政府公布的一個公文,主要是對松花江水系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公布。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81]251號
【發布日期】1981-10-20
【生效日期】1981-10-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黑政發[1981]251號
【發布日期】1981-10-20
【生效日期】1981-10-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松花江水系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981年10月20日黑政發〔1981〕251號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依據《黑龍江省松花江水系水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按照松花江水系自然環境特點和工農業生產發展及人們生活對水質的要求,並考慮技術經濟上的可能性與合理性,為“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經濟發展”,特制訂本標準。
第2條凡向松花江水系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工礦企、事業單位都必須執行本標準。
第3條一切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都必須在計畫下達後,首先提出對環境質量影響的預斷評價報告書,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按“三同時”的原則設計和施工,竣工投產時污染物必須達到排放標準。
第4條本標準自省人民政府批准頒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排放標準
第5條水污染物依據對人和動、植物的危害程度,分為兩類標準執行。
第(1)類:能在環境或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影響的有害物質,分別控制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備排出口,一九八五年前和一九九0年前應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標準。必須注意不得用稀釋方法代替必要的處理。
第(1)類:能在環境或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影響的有害物質,分別控制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備排出口,一九八五年前和一九九0年前應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標準。必須注意不得用稀釋方法代替必要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