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20世紀70年代以前,一般把水質保護單純看成對廢污水的治理,主要通過法律、行政手段限制廢水排放,促進企業採取工程措施對廢水進行處理。實踐證明這種方法代價太大,並沒有治本。此後,水質管理逐漸轉向採取預防性措施,從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水資源,預防污染著手,使環境建設與社會經濟發展相協調。當代的水質管理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巨觀計畫管理
從對區域、流域的國土開發整治,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著手,對地區內的工業布局、產品結構進行全面規劃,提出
綜合防治水污染的方案,並納入計畫經濟管理的軌道,確定防治水體污染的技術政策和技術發展方向,並有計畫地組織實施。採取的主要措施包括編制地區國土整治規劃、流域水質管理規劃等。
污染源管理
污染源是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場所、設備、裝置,是造成水污染的根源,也是水質管理的主要對象。主要應採取行政、法律、經濟措施控制污染物質排放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排放方式。
環境質量管理
按照水體的功能,劃定不同的水質分區;制定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廢水排放標準;開展
水質監測,對污染源實施監督管理;統籌兼顧、合理凋度水源,維持水體的自淨能力。
水體污染
在自然界中絕對純淨的水是不存在的。水在自然界循環運動中,溶解、接納了多種物理性態和化學成分的物質,並容納入許多生物。地球上已知的106種元素,在天然水中就發現了60多種。水中含有的物質及其含量不同,其感觀性狀(色、嗅、味、
渾濁度)、
物理化學性能(溫度、
pH值、
電導率、
放射性)、化學成分(
有機物和無機物)、生物組成(種類、數量)和底泥狀態都出現差別。水中各種物質含量及由此產生的一系列特性稱為水質。飲用、灌溉、養魚或工業用水,對水質都有一定要求。近代,由於城市和工業的發展和農業現代化,人類活動中產生的大量廢棄物質通過各種途徑直接或間接進入水體。當水中化學、生物等物質超過一定程度時,水的功能和水體環境質量便受到損害,水便不能使用或危害人體健康,這種現象稱為水體污染。當過量熱水進入水體使其功能受到損害時,稱為熱污染。
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日本先後出現了水體因甲基汞污染引起的水俁病、鎘污染引起的骨痛病等水污染公害事件。據世界衛生組織估計,1980年全世界所有疾病中,80%是因不適當供水和水不清潔所致;在85個開發中國家(除中國)中,約有13.2億人口沒有合格的用水。經中國衛生部門調查,1987年以前中國約有65.4%的人口飲用水源,存在渾濁、苦鹹,或含
氟、
砷毒物,或受工業污染和可能傳染疾病等。當前加強水質保護,防治水體污染已為全世界所關注。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昌智公開介紹:有關資料顯示,我國人均水資源占有量為2100立方米,僅為世界人均水平的28%;全國年平均缺水量500多億立方米,三分之二的城市缺水,農村有近3億人口飲水不安全,水資源短缺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
可持續發展的主要瓶頸;更為嚴峻的是我國的水資源利用仍然不合理,水污染問題日益嚴重。
基於
水專項的研究發現我國水體污染呈現九個特點:河流幹流和重點湖泊水環境質量持續好轉,但支流污染嚴重;城市水污染治理水平顯著提升,但仍需進一步加強;城市供水能力全面提升,但水質問題仍然十分突出,農村供水能力不足,水質水量保障率低;流域C0D排放得到有效控制,氮污染物排放上升為河流水質改善的首要問題;常規污染物控制成效明顯,但有毒有害物問題凸顯;跨界污染事故頻發,環境風險居高不下。
水質標準
對水體質量的要求,分為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廢水排放標準。水環境質量標準是為保護水環境和水的合格使用,對不同功能(飲用、漁業用水、灌溉、工業用水)水體分別規定污染物質的最高允許值。廢水排放標準是為了實現水環境標準(或目標),對工廠、企業排放的廢水濃度、數量規定的最高允許值。各國法律都要求廢水排放必須符合排放標準。因此,它是實施水質管理的準繩和依據。排放標準分濃度控制和總量控制。濃度控制只控制排放廢水的污染物質的濃度,對封閉性水域或自淨能力小的水體,並不能保證水體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總量控制是按照水體環境目標和自淨能力,得出允許最大負荷量(環境容量),從而對污染物質排放的濃度和總量都實行控制,以達到更好地保護水質的目的。
地面水質標準
為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保護水資源,控制水污染,改善地面水質量和促進經濟發展,國家環境保護局1988年4月5日批准,1988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為國家標準。它適用於全國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是環境規劃、管理評價和制訂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標準分為三級:
第一級:水質良好,相當於未受人類活動污染影響的河流源頭水質,宜作各種用途的良好水源。
第二級:水質較好,大體相當於符合現行《生活飲用衛生標準》和《漁業水質標準》的水質。
第三級:水質尚可,是依據水質基準資料,為防止地面水污染而規定的最低水質要求。
根據以上標準等級,配合環保等有關部門對所轄水域進行分區管理,已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的地面水,要根據其污染程度,制訂治理規劃,逐步達到《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飲水水質標準
對國家或當地主管部門明確劃定為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取水點的水源水質,按我國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執行,其水質標準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分散式給水的水質,其物理學指標符合基本規定,其他指標如達不到標準時有關部門應採取措施,加強水質管理,改善環境衛生,採取行之有效的淨化措施,並做好水源保護工作,不斷提高給水水質。
農用水質標準
良好的灌溉水質對農作物正常生長和保護農田土壤、地下水源有利;不良的水質對作物生長有害,並導致土壤破壞,使作物減產。專供農田灌溉用的地面水按2006年11月1日實施的《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執行。
漁業水質標準
對水產資源有害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嚴禁排入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經處理排入地面水後,必須保證最近漁業水域的水質符合1990年3月1日國家環保局頒布的《漁業水質標準》。
其中主要有毒元素除汞、鎘、銅、揮發性酚含量與地面水環境標準中的第二級水質相同以外,鋅、鎳、砷、鉛含量不超過0.05mg/L,氰化物、丙烯醛、六六六含量不超過0.002mg/L,硫化物不超過0.2mg/L,石油類不超過0.05mg/L,滴滴涕不超過0.001mg/L,其他有毒元素應不超過規定標準。
管理制度
隨著時代的發展而逐步完善,主要有以下幾種。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1969年美國首先提出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為許多國家所接受並定為制度。中國水
污染防治法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質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水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規定的程式報經有關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貫徹預防為主方針的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
“三同時”制度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其防治水體污染的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時候,其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有關主管部門的檢驗,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都不準投入生產或使用。
排污許可證制度
工廠企業向水體排放廢污水,必須向有關主管機關申報生產產品和工藝、排放廢污水的設施、排放污染物質的濃度及其總量,經過批准後才能排放。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時,應及時申報。拆除或閒置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提前申報,並徵得主管部門同意。
限期治理制度
有關地方政府可以對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逾期達不到要求的可限制、停止企業排放廢水。
排污收費制度
按照企業向水體排放污水的數量、濃度,對排污單位徵收排污費,要求污染者承擔對社會損害的責任,促進其治理污染。排污費有兩種形式:一是對排放的廢水都徵收排污費,另一種只對超過排放標準的廢水收費。中國實行兩種排污費都徵收的制度。
水源保護區制度
根據水體特性及其使用情況,將河流分成不同功能的河段,提出不同的水質標準。對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保護區內禁止或限制工廠企業排放污水和進行其他有害於水質的行為。
水質監測和現場檢查制度
主管機關定期對水體水質進行監測評價,有權對管轄範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對違反規定的排污單位,有權提出勸告、警告和罰款,並可發出停止排放的命令。
緊急事故強制處理制度
在生活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有關地方政府可採取強制性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減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
維護水體自淨能力制度 在調節、調度水資源時,要統籌兼顧,儘可能保證河流、湖泊合理的最小流量(最低水位)以維護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和生態平衡。
中國現狀
20世紀50年代中國科技工作者已注意到水質污染問題。
1972年從北京市開始加強水源保護,對官廳
水庫供水系統進行了有組織、有計畫的水質管理。自此,先後開展了
松花江水系、
薊運河、
白洋淀等水系的水質保護。
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規定:“保護江、河、湖、海、水庫等水域,維持水質良好狀態”,確立了環境影響報告書、三同時、排污收費等管理制度。
1984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全面規定了水質管理的各項制度。
中國的水質管理實行區域管理與流域管理相結合的體制。地方由環境保護、航政、水利管理、衛生、地質礦產、市政等部門分工協作進行管理。在長江、黃河、淮河、松花江、遼河、海河、珠江等重要江河設立流域水資源保護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地區,進行流域管理。
流域管理
對於我國這樣一個經濟處於轉型期、人口眾多的開發中國家來說,現有的水質管理政策還遠遠不能滿足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和水資源永續利用的需要,面臨的挑戰主要有一下幾方面:
1、實現“十五”水污染控制目標任務艱巨。
2、大規模水利開發建設和水資源調配管理的挑戰。
3、在實現社會經濟全面小康的目標下,延續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對水環境直接構成威脅。
4、不同流域的污染成因及污染特徵差異顯著,增加了整體治理難度。
5、傳統的有機污染還未徹底解決。
現行的水質管理政策較有效地遏制了多年來的水質惡化趨勢,但仍存在一些問題:
1、國家水污染控制法規綜合性強、覆蓋範圍廣、規定較為原則,但內容不夠具體、細緻,可操作性較差,尤其與國家級法規相應的專項性、地方性法規偏少;政策法規修訂步伐緩慢,不能滿足水環境保護需要。
2、現有的法律體系不能滿足流域集成管理的需要、不足以為流域管理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和保護。
3、忽視非點源污染的控制與管理。
4、強制性的政策手段較多,經濟性調節政策、鼓勵性政策、資源性政策手段偏少。
5、管理機構在執法與監督、水質評價、水環境監測和跟蹤管理方面力度不夠、能力有限;地方政府及環保部門從自身經濟利益出發。
6、只強調政府機構在水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
為加強流域水質的管理,可採取以下措施:
1、健全的政策法規是改善、恢復水質的必要手段。
2、科學、嚴格地制定和實施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3、強調以流域為單位的水污染綜合治理。
4、強化經濟手段在水質管理中的作用。
5、根據中國的國情國力適當提高水質標準(尤其是生活用水),增加有機物和水生物指標,並制定相關法規保證水質標準的實施及定期修改。
6、政策法規應鼓勵並指導各級政府、各部門和公眾在水污染控制上協商合作,儘快實現水環境數據情報的交流與共享,實行信息公開,同時促進信息技術在水質管理上的利用;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主要行業清潔生產工藝和環境標準認證制度,鼓勵企業實施自願性污染預防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