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縣農業承包經營權繼續承包條例》是2000年3月3日松桃苗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松桃苗族自治縣農業承包經營權繼續承包條例
- 開始施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松桃苗族自治縣農業承包經營權繼續承包條例》是2000年3月3日松桃苗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松桃苗族自治縣農業承包經營權繼續承包條例》是2000年3月3日松桃苗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條例內容松桃苗族自治縣農業承包經營權繼續承包條例(2000年3月3日松桃苗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
本條例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養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國有農牧漁良種場的土地承包經營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農村土地所有者、承包方、流轉受讓方的合法權益受...
(一)行使農業承包契約規定的資源、資產使用權和生產經營自主權;(二)承包期滿,在同等條件下對原承包的生產項目享有優先承包權;(三)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四)保護所承包的資源、資產,不得...
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有權繼續承包。第三章 承包契約的訂立與無效承包契約的確認 第十一條 承包契約的標的、方式、期限和承包指標等事項,應經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土地承包責任制實行...
1990年9月21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11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農業集體經濟承包契約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
第二十六條 承包方之間可以自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生產經營。股份合作終止時,入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繼續由原承包人行使。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八條 以個人名義承包的土地,如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內死亡,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續承包,承包契約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直至承包契約期滿。第十九條 農民從事非農業產業後,應當允許退包,同時終止原承包契約,退包的土地納入投標承包管理。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8.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失...
(三)承包期滿,在同等條件下,承包方對原承包的生產經營項目有優先承包的權利;(四)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有權轉包或轉讓承包契約;(五)承包人在承包契約規定的承包期內死亡、失蹤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其繼承人有繼續承包的權利;承包...
省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承包契約示範文本。第十一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調整承包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承包期內,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承包戶自願放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要求繼續承包土地的,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