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陽市民政局,有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擬制本民政工作行政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市民政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指導基層民政組織建設等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陽市民政局
- 性質:政府機關
- 所在地:東陽市
- 職責:統籌管理全市社會救濟工作
機構簡介
機構職能
辦事指南
一、許可事項
社會團體的申請籌備成立和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二、許可依據
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三、服務對象
申請籌備成立,成立、變更、註銷登記社會團體的申請人。
四、辦事程式
(一)社會團體申請籌備成立和申請登記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3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准籌備:
(1)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規定的;
(2)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3)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4)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1、申請籌備成立
發起人或發起單位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籌備社會團體申請書。說明成立社會團體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發起人簽名、蓋章,發起單位加蓋公章);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社會團體的批覆檔案;
(3)發起人或發起單位基本情況。以個人名義發起,必須有5人以上,並附個人基本情況;以單位名義發起,必須有3個單位以上,並附發起單位基本情況(有樣表);
(4)章程草案(按示範文本);
(5)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有樣表);
(6)專職工作人員登記表(有樣表);
(7)會員名冊。個人會員必須50個以上,單位會員必須30個以上(有樣表);
(8)擬擔任秘書長以上領導職務人員的基本情況(有樣表);
(9)驗資報告(法定驗資機構出具,3萬元以上)。
以上檔案必須是原件或列印件一式二份。登記管理機關收到社團發起人所提交的全部申請檔案後,對符合規定的,應予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登記管理機關受理後3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籌備成立的批准檔案。不批准籌備成立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並告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批准籌備成立的,社團籌備組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
2、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