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東陽商會於2009年8月15日正式成立,現有會員單位108家,其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2名、副會長4名、理事27名、監事3名。會員企業所投資的產業以化工、醫藥、造紙、建築、建材、房地產開發、紡織服裝、機械加工為主,這些產業也都是衢州的主導產業.商會會員單位在發展企業的同時,也為衢州市的經濟社會建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2013年衢州市東陽商會被衢州市民政局評為5A級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衢州市東陽商會章程
- 商會名稱:衢州市東陽商會
- 成立時間:2009年8月15日
- 商會類型: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簡介,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簡介
衢州市東陽商會於2009年8月15日正式成立,現有會員單位108家,其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2名、副會長4名、理事27名、監事3名。會員企業所投資的產業以化工、醫藥、造紙、建築、建材、房地產開發、紡織服裝、機械加工為主,這些產業也都是衢州的主導產業。
浙江仙鶴特種紙有限公司、衢州市東鴻貿易有限公司、衢州恆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浙江健盛集團、好夢來家紡有限公司、浙江海藍化工有限公司、衢州新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浙江三衢實業有限公司、浙江常山虎躍水泥有限公司等許多會員單位已成為衢州的骨幹企業。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會員單位總產值76.45億元,上繳稅收3.05億元,新增投資款8.86億元,年底用工人數7756人。商會會員單位在發展企業的同時,也為衢州市的經濟社會建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2013年衢州市東陽商會被衢州市民政局評為5A級社會組織。
章程
衢州市東陽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衢州市東陽商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東陽籍人士在衢州創辦的工商服務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和聯合性並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團結廣大會員,積極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吃苦耐勞、勤奮好學、拼博進取的東陽人精神,通過本會的組織協調和發揮中介紐帶作用,加強彼此間的相互協作、齊心協力,為促進衢州、東陽兩地經濟社會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衢州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東陽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衢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駐所:衢州市區三衢路68號衢州瑞豪中心酒店四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高會員的思想覺悟和法制觀念;
(二)積極開展有關國際、國內經濟形勢報告與專題講座,組織生產、經營的業務和學術交流培訓活動;
(三)加強同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的聯繫與溝通,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建議和要求,積極爭取他們的關心、支持,保護會員合法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為企業的投資與發展架設橋樑,開展投資項目洽談會和技術人才對接會等會展活動;
(五)組織企業之間進行合作交流等聯誼活動,以增進相互了解與信息交流,形成共識,促進會員共同發展;
(六)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會員管理工作,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貧濟困、回報社會;
(七)協調會員企業與同行業的關係,調解經濟糾紛,提供信息與法律諮詢服務,幫助會員排憂解難,促進會員間的團結協作,共圖發展;
(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興辦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實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在衢州市範圍內由東陽籍人士創辦的工商服務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擁護並遵守本會的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成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並執行本會章程;
(三)具有法人資格的在衢東陽籍工商服務企業及個體
工商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填報《衢州市東陽商會會員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有對本會工作的
批評建議權或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有權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四)辦理本會委託事項,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五)不組織、不參加有損於政府和本會形象的一切活動,維護本會的信譽和權益;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七)積極為宣傳衢州、東陽的改革發展情況,推動當
地的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第十二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
表決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的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每屆為3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持開展商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秘書長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和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
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3名,由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擔任(理事不得兼任監事),對商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向會員大會負責。監事參加理事會議,可對理事會所研究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與理事具有同等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所涉及的工商領域和社會上有較大影響和較強組織協調能力;
(三)身體健康,年富力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有受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在每屆任期滿前一個月主持召開換屆工作,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經衢州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主持本會全面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負責本會日常工作。會長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理事會內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並提交會長辦公會議決議;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商會辦公場所的確定;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為使本會工作得到社會廣泛支持,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若干名。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資助收入;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的財務管理制度
另行制訂,其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它用或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
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
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會計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
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
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
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
並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活動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
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除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衢州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
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
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2012年9月21日,經衢州市東陽商會二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