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鄉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

東鄉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

東鄉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是東鄉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東鄉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加掛縣林業和草原局、縣不動產登記管理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鄉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
  • 隸屬:東鄉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發展歷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發展歷程

根據中共臨夏州委辦公室、臨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批轉東鄉族自治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辦發 〔2019〕9號)和中共東鄉縣委辦公室、東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東鄉族 自治縣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縣委辦發〔2019〕13號),制定本規定。
東鄉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是東鄉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東鄉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加掛縣林業和草原局、縣不動產登記管理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東鄉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州及縣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定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地方性檔案辦法和縣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定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定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落實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定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貫徹實施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建立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庫。
(八)負責組織全縣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地質礦產勘查項目。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授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上報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計畫。組織實施國家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根據授權,對鄉鎮政府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全縣涉及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的重大違法案件。指導鄉鎮政府有關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組織全縣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國家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定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七)負責全縣荒漠化監測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擬定荒漠化監測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十八)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負責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九)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編制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蹟、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公園事權範圍內的建設管理相關工作。提出全縣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新建、調整及晉升、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負責推進全縣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定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定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二十一)擬定全縣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定相關林業產業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業產業發展、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二十二)指導全縣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全縣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三)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二十四)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省級、州級下達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國家和省級、州級下達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核縣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定全縣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五)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負責履行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職責。
(二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州自然資源局、州林業和草原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七)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省、州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縣委縣政府的部署,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檔案起草、印鑑文檔管理、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組織編制全縣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擬訂和實施自然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計畫;負責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獎勵相關工作,指導科技成果推廣轉化。組織協調推進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性改革有關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局重要檔案文稿;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負責機關黨建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及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審計、綜合統計、新聞宣傳、後勤保障、接待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晉升、職稱評審、幹部教育培訓、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協調機關黨務、政務、財務等日常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在征管工作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部門預算管理工作、決算、採購、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
(二)空間規劃股。根據州級規劃編制,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檢測評估;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應性評價;負責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實施等情況的監督工作;監督全縣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實施情況;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實施情況的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對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划行為提出整改、處理意見,協調處理規劃管理重大風險和問題。負責核發各類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書》。負責全縣規劃許可建設工程的規劃放驗線及規劃許可建設項目的規劃竣工驗收。負責全縣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辦理或初審。
(三)用途管制股(行政審批股)。擬訂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策;擬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政策;承擔報國務院、省、州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擬訂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擬訂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州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開展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擬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動態監測和監管,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政策和考核評價標準,指導全省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放管服改革相關工作任務。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相關工作。
(四)生態修復股。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耕地保護有關政策;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負責草原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生態補償工作。組織編制全縣草地保護利用規劃,承擔草地相關管理工作。承擔草原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草原統計工作。負責草原鼠蟲病等生物災害防治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退牧還草、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全縣草原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督察、督辦重大行政案件;指導基層草原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組織編寫年度作業設計,負責退耕還林還草工程實施技術指導、檢查驗收、監督退耕還林種苗供應和退耕還林還草政策兌現工作,負責退耕還林還草工程中違法違紀及信訪案件查處;負責退耕還林還草工程檔案建立和日常管理;負責退耕還林還草法規、政策宣傳和統計、報告等日常工作;協助做好退耕還林還草林地草地在確權發證。承擔集體林權制度、草原等改革相關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林業產業發展、林下經濟和生態扶貧相關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擬訂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組織實施林業政策、林業經營體制改革等方面的調查研究,提出全縣林業建設的方針、政策建議。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承擔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規劃編制,建設及管理工作。負責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兌現及監督管理工作。
(五)自然資源測繪調查和確權股。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省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質量檢驗、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組織落實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爭議調處和成果套用;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負責省政府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縣級機關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等專項登記工作。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管理。擬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組織、指導應急測繪保障工作。擬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負責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解釋、調查處理土地、礦產、森林、草原等方面的矛盾糾紛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地方性法規和縣政府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組織開展自然資源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清理、部門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開展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負責全縣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監督檢查土地、礦產、測繪等自然資源領域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承擔行政執法、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有關工作,承辦相關活動。
(六)自然資源監督管護股。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承擔全縣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職責;擬訂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州級授權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能源和金屬、非金難屬礦產資源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發證;承辦並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資料庫建設;負責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和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保護。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和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治理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地質災害隱患排查、監測預警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實施。承擔森林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擬訂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起草國土綠化重大方針政策,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組織編制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全縣林業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督察、督辦重大行政案件。指導鄉鎮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
(七)林業綜合服務股。負責林業信息發布,及時發布林業法律、法規和政策信息;蒐集和發布林木、林地流轉、林產品供求信息;推介林業項目和最新林業科技成果;林業科技、法律、政策容詢服務;林業、林地流轉交易。提供交易場所、產權交易諮詢辦理流轉交易手續;林權證抵押登記。以林權證作抵押,進行抵押登記,協同縣域內銀行機構為抵押人提供林業貸款;負責林業資源資產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災預防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負責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指導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管理國家重要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履行國際濕地公約。承擔濕地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河長制辦公室相應工作。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風景名勝等各級自然保護地,提出全縣各級自然保護地的新建、調整及晉升、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實施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負責編制林區、草原旅遊規劃,監督管理森林、草原生態旅遊及全域旅遊無垃圾管理相應工作。

人員編制

縣自然資源局核定行政編制10名,工勤編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其他事項

縣自然資源局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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