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鄉族自治縣環保局

東鄉族自治縣環保局

東鄉族自治縣環保局是東鄉族自治縣政府機構,辦公地址在東鄉族自治縣鎖南鎮文化路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鄉族自治縣環保局
  • 辦公地址:東鄉族自治縣鎖南鎮文化路3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規範性檔案;貫徹執行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縣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擬定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鄉鎮政府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的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省、州和縣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辦法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核查全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州、具級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承擔開發建設區域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有關審查審批工作。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承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管理相關工作。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縣環境保護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 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綜合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和綜合性檔案起草等工作,承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專業技術職稱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審核環境保護方面的區劃、規劃編制和基礎能力建設,貫徹執行國家、省、州和擬訂全縣有關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投資、經費預決算、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方面的部門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編制綜合性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專項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工作。
2.環境監察大隊
依法對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環保違法行為立案、調查並按規定提出處理意見,經局同意後執行,實施行政處罰的應報局批准後執行;負責對建設項目包括未批已建項目的監理、監察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的驗收並對污單位(包括企事業及個體經營者)的監理,對未納入管理的排污單位進行造冊登記並責成其補辦排污許可登記和繳費;負責對環境治理設施、建設項目監理,環保設施及運營資歷質認可的審查和使用過程中的查驗與監督;審查、批准擁有污染防治設施單位申請設施置或拆除的報告,組織實施及責成排污企業的委託監測,並按局決定委託監測站對違規排污企業實施強制監測;負責對污染單位排污口的規範化整治工作,並做好監督執行,依法加強對各種污染源、污染單位的監督管理,對超標排污的申報、登記和審查上報核准工作,在監督、檢查、處理和收費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實施行政處罰意見,報局批准後執行;負責限期治理計畫的擬定以及限期治理項目的調度檢查和驗收。
3.環境管理股
按照管理許可權,落實各類國家、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發展,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配合協調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歸口管理社會公眾參與方面的環保業務培訓,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表彰推選工作,收集、分析環境輿情動態,及時報送相關信息。
4.規劃環評股
負責環境保護方面的區劃、規劃編制和基礎能力建設,組織制訂全縣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組織編制綜合性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審核專項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審核全縣總體規劃和其他部門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組織申報中央、省財政專項資金計畫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全縣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工作;負責全縣重大環境保護項目、能力建設項目、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驗收。
5.生態股
組織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評估;提出新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建議和新建各類縣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組織開展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和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開展全縣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6.污染減排股
承擔落實全縣減排目標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州和擬訂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部門規章、制度和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全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提出對各重點企業的控制指標;監督管理納入省州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負責總量減排重點項目申請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的申報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污染減排工程運行監督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負責審核、報批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有關節能減排財政和價格補貼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
7.環境監測站
制定監測計畫,進行經常性的監測,按要求向上級報送及公開監測數據、環境質量情況;對全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測,建立污染源檔案及編碼信息系統;監督檢查各單位各類環境法規和標準的情況,為排污收費及治理工程驗收等環境管理提供監測數據;參加污染事件的調查,為調解、仲裁環境糾紛提供監測數據;負責全縣環境質量評價和發布環境質量公報;為企業、個人及其他環境管理提供服務。
8.輻射環境安全監管站
負責全縣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核安全、輻射安全、電磁輻射、輻射環境保護,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有關的政策、規劃、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度、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輻射安全及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核技術利用項目、伴生放射性礦的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防護工作。負責輻射安全許可證申報材料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核與輻射應急回響和調查處理,指導全縣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相關業務工作。
9.環境應急中心
負責接收上級環境應急命令,指示參與協助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取證、應急處置、信息通報、損失評估等工作;負責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具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編制及修改完善工作並組織實施演練;負責綜合協調系統內各有關應急單位行動,傳達具環境應急指揮部指令,通報有關單位環境應急工作情況;負責環境應急過程記錄,評估應急行動,提出環境應急工作報告、建議,組織編寫應急工作總結報告;負責全縣風險源管理;負責企業事業單位應急預案評審備案工作,指導企業開展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演練、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應急人員培訓,指導、協調鄉鎮企業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負責應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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