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制度。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
生態環境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自治州“環保優先、生態立州”有關意見和建議,協助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
水功能區劃,組織落實國家、自治區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配合協調自治州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市)政府對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自治州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貫徹落實國家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排污許可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自治州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各縣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以及國家、自治區、自治州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擬訂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和監督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的實施。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自治州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擬訂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組織實施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
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照國家、自治區和自治州規定,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組織擬訂並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擬訂自治州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狀況調查評價、考核、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協調組織應對氣候變化對外合作和能力建設。
(十一)負責生態環境監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制度,組織協調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縣市、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自治區和自治州工作要求情況進行監察問責。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負責環境信訪投訴案件的辦理。指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自治州直屬各縣市生態環境部門作為自治州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主要職責:負責轄區內國家、自治區、自治州生態環境政策、制度的落實。對重大
生態環境問題進行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轄區內減排目標的落實。提出轄區內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負責轄區內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負責轄區核心與輻射安全的監督。負責轄區內生態環境監測和執法工作。負責轄區內應對氣候變化和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完成縣(市)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完成自治州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文書檔案、信訪受理、督辦落實、信息宣傳、財務管理、後勤管理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民族團結、扶貧幫困、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答覆;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自治州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幹部教育培訓、幹部隊伍建設和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等工作;指導自治州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管理體制改革和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處。
負責自治州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自治州重點流域
生態環境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地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負責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湖排污口設定;負責自治州大氣、噪聲、光、
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並組織實施對各縣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對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監督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的實施;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組織實施
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自治州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
(四)自然生態與農村處。
組織起草自治州生態保護規劃,開展自治州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工作;承擔自治州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自治州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
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擔自治州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環境影響評價處。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相關工作;承擔自治州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參與“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生態環境科技、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擬定生態環境保護科技政策、規劃、計畫工作;組織擬訂自治州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及管理工作;協調組織生態環境保護技術攻關和技術工程示範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環保產業發展等相關工作。
(六)監測監察處。
承擔自治州生態環境監測綜合工作,組織開展自治州生態環境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自治州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組織自治州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自治州生態環境監察綜合工作,配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監督檢查自治州本級相關部門和縣市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情況;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執法檢查;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擬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負責起草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及自治州環境違法案件執法文書的辦理等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七)固體廢物與輻射環境管理處。
負責自治州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轉移等環境管理制度;承擔核與輻射安全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擬訂有關政策,組織輻射環境監測,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承擔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和涉核與輻射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等設施裝置和放射性物質運輸、伴生放射性礦的核與輻射安全、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負責自治州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