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留縣環境保護局

屯留縣環境保護局

屯留縣環境保護局隸屬於屯留縣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屯留縣環境保護局
  •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
  • 內設機構:辦公室
  • 地址:中國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

機構職能

屯留縣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
屯留縣環保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加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編制及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組織編制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二)負責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執法工作。依法進行環境保護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和行政應訴;牽頭組織聯合執法;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三)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突發污染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及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擔全縣污染物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實施全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五)負責提出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指導、管理、監督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縣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組織審查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社會經濟、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等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活動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實行區域、流域限批制度。
(七)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三同時”(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於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環境工程監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定生態保護和農村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統一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物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九)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管理工作。制定縣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一)開展全縣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二)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組織協調國外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技術的引進工作;組織協調、承辦環境保護國際條約中有關本縣的履約工作;協調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三)組織、指導、協調和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四)監督、指導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全縣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獎懲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局領導公務活動;擬定局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局機關值班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電子政務、檔案、機要、保密、安全、保衛、車輛管理及後勤保障工作;
負責綜合性環保會議的組織協調,起草全縣環保綜合性會議檔案和其他重要檔案;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牽頭環保系統信訪、公眾舉報工作;負責局機關、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幹部培訓、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出國人員選派管理及環境保護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等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人才隊伍建設和專家庫的建立管理等工作;組織全縣環境保護表彰工作;協助開展地方黨政領導班子環保政績考核工作。
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核工作;開展環保政策研究;承擔環保行政處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依法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採取行政處罰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組織開展環保執法檢查;牽頭組織聯合執法;開展執法監督和行政稽查;
負責本系統執法隊伍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申報與核定;負責各類評優創先活動的環保守法情況審核,組織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負責環保目標責任制制定和考核;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了監督;組織擬定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區域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執法後督察和掛牌督辦;承擔行政效能、政務大廳、政務公開等工作。
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負責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評估;負責提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安排意見並監督實施;參與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基本建設,參與組織環境保護政府採購(投招標)工作;組織編報、審核匯總預決算;負責國庫集中支付、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經費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審核報批環保系統收費項目和標準,參與巨觀經濟形勢相關分析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指導、管理、監督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縣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協調管理我縣涉外的環境保護合作項目;協調全縣涉外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承辦涉外環境保護事務;組織協調、承辦環境保護國際條約中有關本縣的履約工作及項目。
(二)宣傳教育股
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環保法律、法規,指導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擬定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和計畫;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
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組織指導全縣中、國小、幼稚園的環境教育工作,開展創建“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綠色企業”等活動;組織引導、協助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開展環保公益宣傳活動。
組織承擔環保教材、圖書、報刊、影視、網頁及其它宣傳資料編寫製作和發行;組織安排實施“4、22”地球日、“6.5”世界環境日等重大節日的宣傳活動;歸口管理環境信息和信息化工作;組織編報政務信息;負責同省、市、縣各新聞媒體進行溝通、聯絡及其他工作。
(三)建設項目管理股
負責對許可權內的戰略、政策、規劃、計畫和區域等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進行審查;承但核與輻射以外的縣管建設環境影響檔案的審批工作;提出區域、流域限批和行業限批建議並監督實施;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對違反國家《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進行查處;負責礦井關閉相關工作;
協助上級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資格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組織開展省、市、縣及審批的建設項目試生產管理和縣級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工作;開展建設項目違反“三同時”制度的查處工作;
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工程監理工作,對監理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編制縣級生態功能區劃,組織實施全縣生態功能區劃和生態經濟區劃並開展相關工作;開展全縣生態狀況質量評估;提出新建和調整的各類縣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組織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查處生態破壞事件。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政策;
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核與輻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和竣工驗收;對核與輻射安全和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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