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鼓勵留學人員來莞工作的若干規定》發布於2002-04-25。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主要內容
東莞市鼓勵留學人員來莞工作的若干規定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為鼓勵留學人員來莞參加以國際製造業名城為特色的現代化中心城市建設,發揮留學人員的專長和對外聯繫的作用,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迅速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留學人員來廣東工作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留學人員,是指在國外學習並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公派、自費出國留學生(包括已獲得居住國永久居留權的留學生),以及在國內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併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作、學習1年以上,取得一定學術成果的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
第三條東莞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引智辦”)是管理留學人員來莞創業、工作的職能機構,具體負責留學人員的聯絡、接待、政策諮詢、推薦、資格認定、組織協調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科技、經貿、外經貿、外事僑務、教育、財政、工商、國稅、地稅、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協助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留學人員來莞工作的方式:
(一)在國家行政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任職、兼職或應聘擔任顧問、諮詢專家;
(二)依法創辦、承包、租賃各類經濟實體和研究開發機構;
(三)以自己的專利、專有技術、資金等形式依法向各類企業參股或創辦企業;
(四)在高新技術領域和新興產、學、研領域開展學術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擔技術開發項目。
第五條留學人員來莞創業、工作,應向市引智辦提交本人護照、學位證書以及我國駐留學國使領館出具的國外學歷、工作經歷的有效證明。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應提供本人護照、國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有效證明以及國內取得的學位證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第六條留學人員到國家機關(含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市人事局按規定辦理考試、錄用等手續;到其他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工作的,由市引智辦推薦和辦理接收手續。
第七條留學人員來莞工作,遵循來去自由、學用一致、人盡其才、貢獻與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條留學人員來莞創辦企業,憑市引智辦出具的“留學人員資格審查證明”或“留學人員來莞工作證明書”和本人護照申辦工商註冊登記。
第九條設立東莞市留學人員專項基金,主要用於改善來莞留學人員的生活條件和工作環境以及對留學人員短期在莞服務、講學、技術支持、成果推薦、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的資助,對留學人員來莞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貸款貼息,獎勵在本市有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
東莞市留學人員專項基金的管理辦法由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擬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條對留學人員來莞從事科學研究以及投資、興辦各類實業的,實行下列鼓勵政策:
(一)從事科研工作,其研究課題經市科技局認定屬於高新技術項目的,可獲一次性科研啟動經費15萬至20萬元人民幣;
(二)興辦評估、諮詢、顧問等中介服務機構或其他第三產業的(國家禁止行業除外),各主管部門應積極支持;
(三)以專利、非專利技術成果入股等形式投資的,其技術成果作價出資金額最高可達註冊資本的20%,經省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最高可達註冊資本的35%。
第十一條在市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設立“東莞市留學人員創業園”,吸引留學人員進入園區從事科學研究、產品開發和成果轉化。
“東莞市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管理辦法由市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管委會、市科技局和市引智辦擬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二條留學人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除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待遇外,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條件的,還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留學人員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經市科技局推薦,可優先獲得市科技風險投資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留學人員在莞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外匯收入,可依法辦理購匯、匯出和攜帶出境。
第十五條來莞創業、工作的留學人員可長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來去自由。年齡在50歲以下的留學人員可憑市引智辦加具意見的《留學回國人員及隨遷人員入戶東莞通知書》到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本市的手續。凡入戶本市的留學人員,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遷,免交城市增容費。
第十六條留學人員配偶的工作,採取個人聯繫和組織安排相結合的辦法解決。對落實單位確有困難的,由市人事、勞動部門協助安排;屬教師、醫務人員的分別由市教育、衛生部門協助安排;配偶暫無工作單位的,根據其原有的身份,行政關係免費掛靠市人才服務中心或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第十七條留學人員隨歸、隨遷子女入托、入讀中國小,憑市引智辦出具的證明,市教育部門根據就近入學原則優先安排。其中,對取得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子女入托、入讀中國小可安排在市區內的幼稚園和中國小就讀,不得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留學人員的住房,由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解決,也可以依照《東莞市引進國內人才來莞工作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來莞工作的留學人員,因私申請出國的,可憑市引智辦證明,由市出入境管理部門優先辦理相關出國手續。
第二十條留學人員出國前辦理離職、辭職手續的,來莞工作後可由用人單位到市人事局辦理復乾或重新錄(聘)用手續。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批准出國留學的期限內,連續計算工齡,超過批准出國留學期限的,按出國前工作時間與回國後參加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工齡;出國前已參加工作的自費留學人員,5年內回國工作的,可連續計算工齡,5年後回國的,按出國前工作時間與回國後參加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工齡。留學人員的配偶因陪讀而被自動離職或除名處理的,經市人事局、勞動局審查批准,原幹部(工人)身份予以恢復,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予以確認,其在國內自動離職或除名前的工作時間與來莞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工齡。
第二十一條留學人員的人事關係可由市人才服務中心代理,免收人事代理費。
第二十二條來莞工作留學人員可按本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需補交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的,除補交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外,其餘部分由用人單位負責繳納。
第二十三條在港、澳、台留學的同等條件人員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東莞市引進國內人才來莞工作的若干規定》適用於來莞工作的留學人員。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鼓勵留學人員來莞參加以國際製造業名城為特色的現代化中心城市建設,發揮留學人員的專長和對外聯繫的作用,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迅速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留學人員來廣東工作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留學人員,是指在國外學習並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公派、自費出國留學生(包括已獲得居住國永久居留權的留學生),以及在國內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併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作、學習1年以上,取得一定學術成果的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
第三條東莞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引智辦”)是管理留學人員來莞創業、工作的職能機構,具體負責留學人員的聯絡、接待、政策諮詢、推薦、資格認定、組織協調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科技、經貿、外經貿、外事僑務、教育、財政、工商、國稅、地稅、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協助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留學人員來莞工作的方式:
(一)在國家行政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任職、兼職或應聘擔任顧問、諮詢專家;
(二)依法創辦、承包、租賃各類經濟實體和研究開發機構;
(三)以自己的專利、專有技術、資金等形式依法向各類企業參股或創辦企業;
(四)在高新技術領域和新興產、學、研領域開展學術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擔技術開發項目。
第五條留學人員來莞創業、工作,應向市引智辦提交本人護照、學位證書以及我國駐留學國使領館出具的國外學歷、工作經歷的有效證明。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應提供本人護照、國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有效證明以及國內取得的學位證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第六條留學人員到國家機關(含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市人事局按規定辦理考試、錄用等手續;到其他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工作的,由市引智辦推薦和辦理接收手續。
第七條留學人員來莞工作,遵循來去自由、學用一致、人盡其才、貢獻與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條留學人員來莞創辦企業,憑市引智辦出具的“留學人員資格審查證明”或“留學人員來莞工作證明書”和本人護照申辦工商註冊登記。
第九條設立東莞市留學人員專項基金,主要用於改善來莞留學人員的生活條件和工作環境以及對留學人員短期在莞服務、講學、技術支持、成果推薦、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的資助,對留學人員來莞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貸款貼息,獎勵在本市有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
東莞市留學人員專項基金的管理辦法由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擬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條對留學人員來莞從事科學研究以及投資、興辦各類實業的,實行下列鼓勵政策:
(一)從事科研工作,其研究課題經市科技局認定屬於高新技術項目的,可獲一次性科研啟動經費15萬至20萬元人民幣;
(二)興辦評估、諮詢、顧問等中介服務機構或其他第三產業的(國家禁止行業除外),各主管部門應積極支持;
(三)以專利、非專利技術成果入股等形式投資的,其技術成果作價出資金額最高可達註冊資本的20%,經省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最高可達註冊資本的35%。
第十一條在市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設立“東莞市留學人員創業園”,吸引留學人員進入園區從事科學研究、產品開發和成果轉化。
“東莞市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管理辦法由市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管委會、市科技局和市引智辦擬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二條留學人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除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待遇外,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條件的,還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留學人員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經市科技局推薦,可優先獲得市科技風險投資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留學人員在莞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外匯收入,可依法辦理購匯、匯出和攜帶出境。
第十五條來莞創業、工作的留學人員可長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來去自由。年齡在50歲以下的留學人員可憑市引智辦加具意見的《留學回國人員及隨遷人員入戶東莞通知書》到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本市的手續。凡入戶本市的留學人員,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遷,免交城市增容費。
第十六條留學人員配偶的工作,採取個人聯繫和組織安排相結合的辦法解決。對落實單位確有困難的,由市人事、勞動部門協助安排;屬教師、醫務人員的分別由市教育、衛生部門協助安排;配偶暫無工作單位的,根據其原有的身份,行政關係免費掛靠市人才服務中心或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第十七條留學人員隨歸、隨遷子女入托、入讀中國小,憑市引智辦出具的證明,市教育部門根據就近入學原則優先安排。其中,對取得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子女入托、入讀中國小可安排在市區內的幼稚園和中國小就讀,不得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留學人員的住房,由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解決,也可以依照《東莞市引進國內人才來莞工作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來莞工作的留學人員,因私申請出國的,可憑市引智辦證明,由市出入境管理部門優先辦理相關出國手續。
第二十條留學人員出國前辦理離職、辭職手續的,來莞工作後可由用人單位到市人事局辦理復乾或重新錄(聘)用手續。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批准出國留學的期限內,連續計算工齡,超過批准出國留學期限的,按出國前工作時間與回國後參加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工齡;出國前已參加工作的自費留學人員,5年內回國工作的,可連續計算工齡,5年後回國的,按出國前工作時間與回國後參加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工齡。留學人員的配偶因陪讀而被自動離職或除名處理的,經市人事局、勞動局審查批准,原幹部(工人)身份予以恢復,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予以確認,其在國內自動離職或除名前的工作時間與來莞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工齡。
第二十一條留學人員的人事關係可由市人才服務中心代理,免收人事代理費。
第二十二條來莞工作留學人員可按本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需補交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的,除補交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外,其餘部分由用人單位負責繳納。
第二十三條在港、澳、台留學的同等條件人員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東莞市引進國內人才來莞工作的若干規定》適用於來莞工作的留學人員。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