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民營企業引進人才試行辦法

東莞市民營企業引進人才試行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2002-04-2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民營企業引進人才試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2-04-25
  • 生效日期:2002-04-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東莞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4-25
【生效日期】2002-04-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東莞市民營企業引進人才試行辦法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為改善我市民營企業人才隊伍結構,促進民營經濟向規模化、科技化、外向型方向發展,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市人事局是管理民營企業引進人才工作的職能部門。民營企業接收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由市人事局承辦,按《東莞市接收大中專畢業生程式》辦理;民營企業調進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由市人事局委託市人才服務中心承辦,按《東莞市企業引進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程式》辦理。
第三條民營企業引進人才,可到高等院校或各地的人才中介機構招聘,也可由市人才服務中心推薦。
第四條民營企業引進人才的重點是:各類學科帶頭人,著名專家、學者,高新技術人才,懂技術、會經營、善管理的複合型人才,重點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畢業生以及在國(境)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歸國留學人員。
第五條民營企業引進的人才一般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符合相應的年齡要求: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年齡應在50歲以下;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年齡應在45歲以下。
民營企業引進大專以下學歷層次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需經企業試(聘)用半年以上、表現特別優秀且年齡在35歲以下。
民營企業接收大專、中專學歷的市外生源畢業生應是本市緊缺而且是企業急需的專業人才。
第六條民營企業引進的人才,其人事關係可由市人才服務中心或市中心人才市場實行人事代理。企業具備建立集體戶口條件的,引進人才的戶口關係可由企業通過辦理集體戶口進行管理;企業不具備建立集體戶口條件的,引進人才的戶口可入市中心人才市場“集體戶”(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以上的,戶口可入市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實行統一管理,免收人事代理費。
第七條《人才特聘工作證》制度適用於民營企業。對外地來我市民營企業工作,但暫不調入我市的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向市人事部門申辦《人才特聘工作證》。特聘人員在聘用期內,享受我市常住戶口同類人員的同等待遇,如出入境、工資福利、職稱評聘、社會保險、家屬就業、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的待遇。
第八條民營企業引進的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才,被原單位作自動離職(除名)等處理的,如原單位同意移交檔案,可視作調動處理,自動離職(除名)前的工作時間和來莞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工齡;如原單位不同意移交檔案,但符合辦理《人才特聘工作證》條件的,可向市人事部門申辦《人才特聘工作證》。
第九條民營企業引進的人才的住房問題由企業解決。對引進具有博士以上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高層次人才,企業解決其住房確有困難的,經市人事部門認定,企業可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購買或租借人才安居工程住房。
第十條民營企業應把人才的引進、培養、使用和管理有機結合起來,根據企業發展的需要來確定引進人才的數量和層次;應加強現有人才的管理,解決他們工作、學習、生活中的實際困難,積極為他們提供繼續教育和知識更新的機會,防止人才浪費和人才流失,努力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一條《東莞市引進國內人才來莞工作的若干規定》、《東莞市鼓勵留學人員來莞工作的若干規定》適用於本市民營企業引進人才。
第十二條本試行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試行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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