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小學生的生命安全和
合法權益,維護交通秩序,加強和規範校車的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遼寧省學校安全條例》、《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等部門關於規範和加強全省農村中國小校車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7〕20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校車接送中小學生,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指校車是指經農村中國小校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准,用於接送農村中小學生的專用車輛和部分客運線路班車。
第三條 市政府成立農村中國小校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成員單位由市教育局、交通局、公安局、財政局、工商局、物價局、地稅局、國稅局及各鄉鎮政府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校車辦)設在市教育局,教育局局長任校車辦主任,校車辦負責全市校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我市農村中國小校車實行政府補貼、以線路班車為主、招募車輛為輔的運行模式,由市校車辦統一組織協調,各部門、各鄉鎮具體管理。
第五條 負責接送農村中小學生的客運線路班車,由市交通部門按標準及各鄉鎮實際情況審核確定。運力不足部分所需車輛由各鄉鎮根據實際,提出招募計畫,報校車辦審核批准後,向社會公開招募,參加招募車輛(含鄉鎮或村集體購買車輛),由市教育局、公安局、交通局共同負責審驗批准,並發放校車證件。符合標準的車輛要有統一標識。
第六條 配備校車應具備的條件:
(一) 學生常年需要乘坐車輛上學;
(二) 境內沒有線路班車接送或班車接送不足;
(三) 小學生離校2.5公里以上,中學生離校3.5公里以上。
第七條 校車應具備的條件:
(一)車型必須經過審批,使用年限在8年以內;
(二)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符合國家標準,經檢測合格並按規定配備滅火器等應急救援裝置;
(三)車輛必須按規定投保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相應險種;
(四)駕駛人必須持有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年齡不超過50周歲,無重大交通責任事故記錄,未受過刑事處罰,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的本地居民。
第八條 校車不允許在接送學生過程中沿途招攬其他乘客;從事校運車輛不允許參與線路運營及包車客運;未經批准的線路班車不允許接送學生。
第九條 教育局對校車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牽頭召集農村中國小校車管理工作聯繫會議,督促指導、協調調度日常工作;
(二)落實學校安全管理責任制,督促學校落實乘車學生實名制工作,掌握乘車學生數量的變化,以及對車輛需求情況,及時、準確通報財政部門;
(三)加強對學生及其家長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範意識,教育學生不坐超員車、黑車,自覺抵制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四)負責督促學校每月1-5日收取學生乘車費用,並上交鄉鎮校車辦;
(五)對全市有校運任務的學校加強監管,制定考核辦法,對工作不力、教育、安全措施不到位,民眾反響大的學校負責人予以嚴肅處理;
(六)負責學校與客運公司有關校車工作的協調;
(七)在監管過程中,發現有違規或服務不佳等問題的校車或駕駛人,教育局負責召集相關部門研究處理辦法,對情節嚴重的取締其校車運營資格。
第十條 財政局對校車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核實市校車辦提供的乘車學生人數,並保證按每人每月20元(其中,市財政每人每月補助14元,鄉鎮每人每月補助6元)標準給予補助;
(二)負責每月按學生數向各鄉鎮“預算外專戶—校車補助”劃撥學生校車補助,並督促各鄉鎮落實補助資金;
(三)負責對學生校車補助資金的監管、審計,確保資金不擠占、不挪用。
第十一條 交通局對校車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做好招募校車的綜合性能檢測工作(每年一次),建立校車定期保養、維護制度;
(二)規範校車經營行為,對非法接送學生車輛予以嚴厲打擊;
(三)按照“定車、定生、定線”的要求,會同鄉鎮、學校確定招募校車所運行的路線,並做好日常監督工作;
(四)對從業人員定期培訓,強化交通法規和客運班車安全行車意識,確保學生乘車安全;
(五)負責學校門前村屯公路交通標誌和校車乘降點的設定及維護工作,完善校車通行線路交通安全設施。
第十二條 公安局對校車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同校車駕駛人簽訂遵守交通法規保證書,嚴格落實警員轄區管理責任制,確保誰主管誰負責;
(二)負責校車安全技術狀況和駕駛人的監督管理,依法監管接送學生車輛安全工作。對無牌照、報廢車輛、未參加安檢或安檢不合格的車輛從事接送學生的行為予以嚴肅查處;取締用於接送農村中小學生的各類貨運汽車、拖拉機、三輪機車等其他不符合標準的車型;
(三)依法監管校車,從嚴查處超員、超速以及其它違反交通安全法行為;
(四)負責校車車體外觀標識噴塗的監督檢查;
(五)配合教育部門對農村中小學生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對農村中國小交通安全教育率要達到100%;
(六)負責建立統一規範的校車管理檔案,對每輛校車的安全技術檢驗情況、駕駛員資格培訓情況、校車運行情況及其他情況記錄在案,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建立校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鄉鎮政府對校車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轄區內校車履行協調、管理、監督職責,監督和指導學校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及責任制;
(二)成立校車管理機構,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校車管理工作,並制定《校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三)負責與本轄區內所有中國小校、校車承運人逐一簽訂責任狀,明確各自職責,規範學校及校車行為;
(四)鄉鎮要保證轄區內每條接送學生線路道路完好、暢通,確保校車安全運行;
(五)掌握本區域內需運送學生數量和接送學生車輛的變化情況,及時通報市校車辦。原則上以一學期為基準單位;
(六)對轄區內乘車學生按每人每月6元標準給予補助,並按月撥付到本鄉鎮校車辦專戶。負責對市鄉兩級校車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保證資金專款專用;
(七)會同交通局、物價局等部門確定本轄區內校車運營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東港市客運公司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公司車輛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定校車管理和從業人員管理的各項制度,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三)組織定期維護車輛,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每季度進行一次二級維護);
(四)加強對司乘人員的安全教育,每月對司乘人員安全教育不少於一次,要求駕駛員不開超員車、不開超速車、不酒後駕車、不疲勞駕車,並加強日常監督;
(五)與司機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學校簽訂《承運契約》,明確責任並落實到位;
(六)對校車無故停運、擅自提高票價、超速行駛的,依據相關規定,加強教育,及時通報相關部門,並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學校對校車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和執行“實名制”工作,負責對乘坐校車的學生合理分配,做到定車、定人、定時、定位;
(二)每輛校車指派專職教師負責管理學生乘車秩序,嚴禁非法車輛接送學生。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執行“簽單制”。發現超員、超速、非駕駛人員駕車、酒後駕車等行為,要立即通知公安部門,堅決制止,不得放行;
(三)為確保接送學生行車安全,杜絕超載現象,學校應合理調整學生的上下學時間,在確保完成規定教學活動時間的前提下,採取錯時制上下學輪迴接送學生的方式,減輕校車運載壓力;
(四)對校車日常運輸中違反《承運契約》行為,及時反饋給客運公司和鄉鎮校車辦;
(五)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安全、文明乘車;
(六)無償提供校車停車場地,要有固定停車位和標識,有校車專用進出通道;
(七)負責學生收費工作;
(八)對家住10公里以外的學生提供住宿條件。
第十六條 其他部門對校車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工商、稅務、物價、保險等有關部門負責落實好校車相關稅費減免補貼等扶持政策,進一步降低校車運營成本、減輕學生家庭經濟負擔。保險機構對參保商業車險的校車,按最高限30%的比例予以優惠,並建立校車理賠綠色通道,指定專人負責理賠事宜。
第十七條 校車交通安全事故處理程式:
(一)校車發生事故後,司機及跟車教師立即報警,並在第一時間通知所在鄉鎮校車辦,鄉鎮校車辦馬上啟動《校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向市校車辦匯報;
(二)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及時趕到現場,迅速啟動《意外傷害應急處理預案》,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擴大,組織搶救工作;
(三)公安部門牽頭,依法定程式開展工作,交通等相關部門配合,穩妥處理好善後工作,並向市校車領導管理工作小組報告事故情況。
第十八條 如遇重大災情和突發事件的發生,校車運營存在安全隱患,需要校車停運的,市校車辦應及時上報東港市校車工作領導小組,校車工作領導小組應立即做出校車停運及學校停課處理。
第十九條 加強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信息通報工作。各鄉鎮每月向市校車辦報告本月校車運行情況,有特殊情況應立即上報。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負責接送學生車輛管理工作的相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落實工作任務和事故責任,出現安全事故要層層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校車經營者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由交通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市校車辦取消其校車經營資格:
(一)校車未按批准的站點停靠或不按規定的線路、班次行駛;
(二)在學生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學生移交他人運輸;
(三)以欺騙等手段沿途招攬乘客;
(四)校運車輛擅自停班;
(五)校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校車。
第二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校車辦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取消其校車經營資格:
(一)未為學生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額投保;
(三)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東港市校車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