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寧縣校車管理暫行辦法

新寧縣校車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保障學生、幼兒的乘車安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寧縣校車管理暫行辦法
  • 目的:保障學生、幼兒的乘車安全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實施:發布之日起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校車管理,保障學生、幼兒的乘車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校車包括符合國家標準的校車和參與接送學生、幼兒社會客運車輛。其中標準校車指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用於接送中國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社會客運車輛指中國小校、幼稚園自行購置及客運公司的客運汽車並獲得校車標牌用於接送學生、幼兒上、下學的載客汽車。
第三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校車公司、幼稚園、中國小校、特殊教育學校等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學校)的校車及社會個體營運校車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對接送學生上、下學的校車管理實行“政府負責、部門共管”的工作方針。
第五條成立縣校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全縣校車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各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校車使用許可
第六條校車營運應當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
第七條校車使用許可條件
(一)專用校車須符合《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2012)》和《專用校車學生座椅系統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GB24406—2012)》,非專用校車須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靠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任保險。
第八條申請校車標牌所需資料
(一)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縣人民政府批准的證明檔案。
(四)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校車運行方案。
(五)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六)機動車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任保險憑證。
第九條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流程
(一)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通知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二)縣教育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徵求意見,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
(三)縣教育局自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的回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縣人民政府。
(四)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屬於非專用校車的,申請人將車輛按《校車標識(GB24315-2009)》的要求持審批的校車申請表、行駛證、登記證書、變更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屬於單位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委託書、代辦人身份證)、交強險保單向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為校車。對不予批准的,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五)申請人持批准的校車使用許可相關證明材料,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查驗車輛,發放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籤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第三章校車駕駛資格申請
第十條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校車駕駛資格所需資料和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填寫校車駕駛資格申請表。
(二)提供所服務的學校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證明。
(四)縣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證明。
(五)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簽署證明其符合規定條件的意見。
第十二條持校車駕駛資格申請表、身份證、駕駛證向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提交申請。車輛管理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籤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章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校車服務提供者必須取得校車準運證或接送學生(幼兒)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後方可接送學生(幼兒)。
第十四條校車服務提供者必須健全接送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車輛安全管理和駕駛人安全教育,承擔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校車服務提供者在接送學生(幼兒)運輸過程中,其接送車輛不得承運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校車服務提供者應保持接送車輛車況良好,按營運客車管理規定進行維護和檢測。
第十七條校車服務提供者需增加和變更接送車輛駕駛人、服務學校或改變接送車輛用途的,須向原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第十八條校車服務提供者應制定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及其它突發事件的學生(幼兒)接送應急處置預案,接送學生車輛發生事故時,應服從當地鄉鎮和相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及時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校車服務提供者應誠信經營,不得擅自提價、漲價,並在車輛醒目位置張貼公司名稱、駕駛人姓名、價目公示表,公布舉報電話。
第五章校車乘車安全
第二十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幼兒)。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二十一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旁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後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第二十二條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二十三條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二十四條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定警示標誌。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並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繫處理後續事宜。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未按規定履行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職責,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學校未履行學生(幼兒)安全教育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未及時阻止學生(幼兒)乘坐不符合條件的接送車輛的,未履行舉報職責的,由縣教育局追究學校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接送車輛管理工作納入各相關單位年度績效、考核,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教育局等部門未認真履行接送車輛安全監管職責或在安全監管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追究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學校組織學生(幼兒)春(秋)游、夏(冬)令營或其他外出集體活動需臨時租賃其它車輛的,應提前10日向縣校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第三十條鼓勵社會各界對校車營運情況進行監督,對非法接送學生(幼兒)和職能部門亂作為、不作為等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經查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並對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