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試行)》是洪湖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洪湖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洪湖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中國小、幼稚園自購用於專門接送教職工、學生及幼兒的車輛,校車公司購買的專門用於接送學生、幼兒的非營運車輛。校車車身標識必須符合國家統一規定。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成立洪湖市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市長擔任組長,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常務副組長,市政府辦、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監、財政、工商、物價等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教育局。領導小組負責制定並實施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檢查,構建“政府主導、部門配合、市場運作、規範管理”的校車運營與管理機制;
(二)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定期組織召開,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三)研究落實扶持校車獎補優惠政策;
(四)建立並完善公安交警、交通運管、安監、教育、工商等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做好非法營運車輛的整治取締工作;
(五)建立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在學校周邊建設安全固定的停車場,完善警示牌、減速帶等安全設施;
(六)根據市教育部門核報校車公司的校車運營情況實施獎勵。
第四條校車安全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由各鄉鎮(含城區辦事處、管理區委員會,下同)牽頭,負責本轄區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各鄉鎮職責如下:
(一)完善學校附近安全設施,合理規劃、設定本轄區農村客運及校車營運線路和站點,負責本轄區農村公路的安全監管,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二)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在本轄區開展校車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堅決杜絕本轄區內無牌無證車、農用車以及其他安全性能無保障車輛接送學生行為,確保學生乘坐安全車;
(三)監管本轄區校車公司營運過程,督促學校建立校車安全保障制度,規範校車運營秩序;
(四)組織制定本轄區校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指導本轄區各單位(部門)開展校車安全事故聯合應急演練。
第五條公安部門職責
(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牽頭部門職責;
(二)定期對校車及駕駛人(包括中國小校幼稚園自購或租用接送學生幼兒的車輛、駕駛員)進行審驗,對車輛安全技術組織檢驗;
(三)定期組織校車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四)在學校門口、重點路段做好周五放學、節假日重點時段的護導協勤和交通秩序管控工作。
(五)嚴厲打擊不合格車輛和駕駛員從事接送學生幼兒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校車超員、超速、酒後駕駛、無證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並將情況通報教育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校車公司、相關學校或幼稚園。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門職責
(一)經市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批准,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許可條件的校車公司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為其投入運營的車輛配發《洪湖市校車準運證》;
(二)按照《湖北省道路客貨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實施辦法》做好每年度校車公司質量信譽考核工作;
(三)建立校車營運車輛駕駛員重點時段、惡劣天氣安全信息提醒制度;
(四)聯合公安、教育部門從嚴治理非法從事營運的接送學生車輛,確保有序運營;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對超越經營許可範圍從事接送學生業務以外的其它運輸業務的校車,實施處罰;
(六)加大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力度,規範完善站點建設;
(七)按照政策發放各項補貼。
第七條財政部門職責
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和“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的規定,制定並落實校車補償獎勵政策。
第八條工商部門職責
審定校車公司法人資格,核發校車公司註冊牌照,協助整治校車從事其他非法營運活動。
第九條教育部門職責
(一)調研並掌握全市校車安全情況,對校車管理政策提出建議,發放校車使用許可,監管校車公司校車運營情況,並將監管情況上報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學校、幼稚園交通安全責任制,層層簽訂交通安全責任狀,將交通安全作為工作重點納入學校年終考核內容;
(三)組織中國小校、幼稚園對全體師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師生養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為習慣;
(四)會同安監、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開展校車專項整治活動。
第十條中國小校、幼稚園職責
(一)建立交通安全責任體系,落實學生上下學教師護導責任,與校車公司、學校自購或租用車輛(需經公安部門審驗合格)的駕駛員和自行接送子女上下學的家長(監護人)簽訂《接送學生交通安全責任書》;
(二)合理安排本地學生乘車離校時段,實施周五、節假日學校錯時、錯年級放學制度,建立錯時放學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監管聯動機制,確保學生交通安全;
(三)教育學生上、下學時拒乘超員車、非法營運車;
(四)建立上課點名、教師值日及領導值班制度,完善學校與校車司機(照管員)的交接手續,組織學生有序乘車,杜絕學生踩踏擁擠、意外留置車內等安全事故發生;
(五)監督校車運載學生過程,督促校車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六)建立校車運行管理台賬,由值日教師及值班領導對校車當天運營情況做好詳細記載,記載情況作為年終獎勵依據;
(七)發動師生、家長舉報問題車輛,做到及早防範。
第十一條安監部門職責
督促檢查鄉鎮及相關職能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職責落實情況,依法依規查處校車安全事故。
第十二條物價部門職責
建立校車營運收費指導價格管理機制,督促檢查校車公司按物價部門審查批准的標準收費,依法查處亂收費行為。
第十三條校車公司職責
(一)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和車輛安全維護檔案,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保證校車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二)建立和落實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駕駛人員規範操作、文明行車,保持安全車速;
(三)建立學生照管人員責任制度,確保每輛校車配備學生照管人員,負責維持乘車秩序,監督和糾正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違法行為,防止校車出現超速、超載、亂停靠上下學生等情形。
(四)自覺接受本地公安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教育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在當地政府領導下,與學校及有關單位共同建立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聯合應急演練。
第三章校車及駕駛員準入
第十四條校車準入條件
校車必須實行公司化營運,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含7座)以上的合法營運客車,車身長度以適應我市農村道路條件為宜;
(二)專業校車公司從事校車服務,必須以鄉鎮區域為範圍,不得跨區域接送學生,不得從事接送學生以外的其他道路旅客運輸業務;
(三)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限額不得低於40萬元/座;
(四)其他條件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校車使用許可按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關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校車車輛駕駛員準入條件
(一)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二)通過荊州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第四章校車公司申辦條件及程式
第十七條校車公司申辦條件
(一)有公司名稱,且在工商部門註冊,公司註冊資金達到200萬元以上;
(二)有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管理章程,有安全生產管理及應急等制度;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運營必要的校車,且校車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四)有校車運營可行性報告(含經營區域內學校分布情況調查,學生流向統計調查情況,經濟效益分析等)和車輛運營方案(含車輛運營線路規劃、車輛投入運營時間安排等)。
第十八條校車公司申辦程式
(一)符合申辦條件的,向市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申請成立校車公司;申請材料由所在鄉鎮進行審核後,依次由市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商等部門按規定予以審核許可;
(二)通過審核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向其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持市交通運輸部門發放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市工商部門申請註冊,且由工商部門審核法人資質;
(四)註冊成功的,由市教育局對校車公司的校車運行方案、行駛線路及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進行審核;
(五)方案通過的,由公安部門發放專用校車標識、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籤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由市交通運輸部門為其投入運營的車輛配發《洪湖市校車準運證》。
第五章校車安全過程管理
第十九條校車備案程式
(一)每學年初,校車公司將本公司營運車輛及駕駛員相關信息整理成冊,分別報市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市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予以備案;
(二)市公安交警部門對審驗合格的校車實行編號管理,發放統一校車標牌;
(三)學校、幼稚園與審驗合格營運車輛所在校車公司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待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後,方允許其從事接送學生業務;《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需書面反饋所在鄉鎮,同時需報市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校車運營過程,接受市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管理;校車司機駕駛行為及車輛時速等事項,遵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校車接送學生過程,接受學校和家長監督;學校建立校車運行管理台賬,記錄車輛日常運營情況。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每年將安排專項資金,對所有投入運營的校車給予稅費優惠和資金補貼:
(一)免除校車在購買及使用過程中所涉及的本級一切收費,對投入運營的校車可以不徵稅;
(二)用足用好上級給予的校車政策,發放各項校車補貼;
(三)對於經審批後懸掛校車標識的車輛,按照每座位每學期225元的標準,給予財政補貼;
(四)對於從事接送學生工作的校車公司在一年內認真履行職責、服從管理、無安全事故發生的,在年終給予一定的安全獎勵。
第二十三條各相關部門嚴格按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強化日常管理。對因工作不負責、監管缺位造成責任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將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用期二年。原《洪湖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市中國小(幼稚園)接送學生車輛及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洪政發〔2011〕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