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行政投訴工作辦法(試行)

東城區行政投訴工作辦法(試行)是東城區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城區行政投訴工作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東城區政府
辦法全文
東城區行政投訴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推進東城區行政投訴工作,維護民眾合法利益,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北京市行政投訴工作辦法(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設立區行政投訴中心。凡承擔行政管理職能、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都應明確行政投訴受理部門。設有監察組織的單位,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為投訴工作負責人,沒有設監察組織的,應指定專人負責行政投訴工作。
第三條 行政投訴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區行政投訴中心對全區行政投訴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四條 行政投訴工作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重證據,重調查。
第二章 行政投訴中心的職責和許可權
第五條 區行政投訴中心主要職責
(一)受理對區行政機關、街道辦事處、履行政府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政行為等問題的投訴;
(二)對重大的、有影響的及突發的行政違法違規事件進行直接調查;
(三)協調、指導監察組織及其負責行政投訴工作的部門積極開展行政投訴工作;
(四)調查處理領導批辦和上級交辦的行政投訴件;
(五)按照有關規定,對調查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構成違紀的,提請監察機關提出監察建議或做出監察決定;
(六)對投訴人提出的與投訴有關的事項提供諮詢;
(七)開展調查研究,總結開展行政投訴工作的經驗,及時向上級和有關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八)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引導投訴人依法投訴。
第六條 區行政投訴中心許可權
(一)要求被投訴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積極協助配合,提供與投訴問題有關的檔案、資料、財務賬目及其它有關材料;要求被投訴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就投訴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二)經調查核實,被投訴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確有過錯,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違規行政行為,並進行整改同時對所造成的危害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三)對查實的典型、重大投訴問題,可在內部通報或媒體曝光;情節嚴重的,建議相關部門追究其責任。
第三章 行政投訴的受理
第七條 區行政投訴中心受理反映區政府行政機關、街道辦事處、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關行政行為和行政效能問題的投訴;凡承擔行政管理職能、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受理到本級行政投訴部門反映的投訴。主要是:行政不作為、行政亂作為、工作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等違反行政效能要求的行為、嚴重影響全區發展環境的行為。
第八條 不予受理投訴的範圍
(一)對黨的部門和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投訴;
(二)對企業和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
(三)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社區工作者的投訴;
(四)對社會團體、中介組織的投訴;
(五)紀檢、政府信訪部門已經受理或有明確結論的投訴;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七)已經進入行政複議、仲裁或審判程式的投訴。
第九條 行政投訴工作的部門應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辦公地點、電話號碼、電子信箱,並在適當場合設立投訴信箱,方便企業、民眾投訴。
第十條 受理投訴的主要方式:來電、來訪、來信、網上投訴和領導批辦、上級交辦。
對受理範圍內的投訴,應及時將投訴人的姓名、單位、地址、聯繫電話、投訴內容進行記錄,並形成投訴單,提出擬辦意見,報有關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 對署名或匿名投訴、有無聯繫方式都應及時受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負責行政投訴的機構或部門受理對本單位及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投訴。
第十三條 對不予受理的投訴請求,應告知投訴人並做好解
釋、疏導工作。
第四章 行政投訴的辦理
第十四條 區行政投訴中心受理投訴,應採取以下辦理方式:
(一)直查快辦。對受理範圍內重大、有影響的行政違法違規事件,直接組織調查。對投訴件進行調查,由2人以上組成調查組。調查應製作調查筆錄,調取相關證據,形成調查報告,作出調查結論。
(二)聯合查辦。對屬於受理範圍內,反映區政府委、辦、局、街道辦事處、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違法違規投訴,區行政投訴中心與相關單位負責行政投訴工作的部門,可進行聯合調查。
(三)督促查辦。對屬於受理範圍內,反映區政府委、辦、局、街道辦事處、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違法違規投訴,區行政投訴中心在受理後轉相關部門辦理的投訴件,負責督查督辦 。
(四)提交辦理。經調查核實,投訴的問題涉嫌違法違規需立案調查的,提交本級監察機關辦理。
(五)轉出辦理。對不屬於受理範圍內的投訴,轉相關部門辦理或建議投訴人直接向相關部門反映。
第十五條 辦理行政投訴件的時限
(一)對受理範圍內的署名投訴,承辦部門應在接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受理情況反饋投訴人。
(二)區行政投訴中心直接調查的投訴件,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如遇重大、複雜、疑難問題,經區行政投訴中心負責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限,但原則上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如還確需延長,應報請區行政投訴中心主任和市行政投訴中心批准。
(三)區行政投訴中心轉交給相關行政投訴工作部門承辦查報結果的投訴件,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並上報辦理結果。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結的,承辦單位應向區行政投訴中心書面報告,可適當延長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區行政投訴中心受理涉及市垂直管理部門的投訴,情節輕微、問題較輕的,轉交被投訴單位負責行政投訴工作的部門辦理;情節比較嚴重,造成重大影響的,報送市行政投訴中心辦理。
第十七條 對典型、有影響的重大投訴,區行政投訴中心應及時向主管區領導和市行政投訴中心匯報。區內承擔行政管理職能、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受理的典型、有影響的重大投訴應及時向區行政投訴中心匯報。
第十八條 經調查投訴情況屬實或部分屬實的,按區行政投訴中心的許可權處理;對投訴失實的,應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消除對被投訴單位(個人)造成的不良影響;在調查投訴問題過程中,又發現其他問題的,應一併調查處理。
對已經調查屬實或部分屬實的投訴件,承辦部門查辦結束後,應幫助被投訴部門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堵塞漏洞。
對署名投訴或匿名但留有聯繫方式的,按照“誰承辦,誰答覆”的原則,由承辦部門將調查結果通過電話、電子信箱或當面告知投訴人;投訴人無法聯繫的,不予告知。
第五章 行政投訴的督辦
第十九條 督辦範圍應是下級行政投訴部門查處報結果,但超過時限無正當理由未報告結果或說明情況的行政投訴件;已經報告結果,但區行政投訴中心認為需要補充調查、補充材料或重新研究處理的行政投訴件;上級批示要求儘快報告處理結果的行政投訴件;其它需要掌握辦理情況的行政投訴件。
第二十條 督辦方法可採取直接聽取匯報,電話、發函、派員督辦,調卷審查和通報投訴件報結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督辦程式包括履行督辦審批手續;了解投訴件內容,熟悉有關法規、政策;向承辦單位了解投訴件辦理情況並做好記錄,整理後填入“督辦投訴件登記表”呈領導閱批。
第二十二條 承辦單位應當尊重和服從區行政投訴中心的意見,並認真落實,嚴格執行辦理時限。對督促多次,承辦部門無正當理由久拖不辦的,應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章 行政投訴統計、分析、信息和立卷歸檔
第二十三條 行政投訴部門應定期對投訴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撰寫綜合分析報告,發揮行政投訴工作綜合效應。
第二十四條 投訴件處理完畢,承辦人應及時將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按期集中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區行政投訴中心應及時向市行政投訴中心報送投訴情況統計、分析、信息、簡報等。負責行政投訴工作的部門應每季向區行政投訴中心報送投訴情況統計、分析、信息。
第七章 紀律與責任
第二十六條 認真履行職責,注重投訴件的辦理質量,提高直查率、查實率和按期辦結率。不得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得對承辦的投訴件久拖不辦,敷衍塞責。
第二十七條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秉公辦事。不得以權謀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投訴單位及被投訴人的宴請或送禮,不得為違法違規者說情、開脫、包庇。
第二十八條 不得泄露投訴人的姓名及投訴的內容,維護好投訴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行政投訴承辦人與被投訴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應迴避。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對投訴人的投訴行為進行阻擾、壓制、打擊報復;被投訴人不得干擾、阻礙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 在行政投訴工作中,發生失職、瀆職行為或違反紀律的,根據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行政投訴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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