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編制行政執法計畫若干規定(試行)

《東城區編制行政執法計畫若干規定(試行)》是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城區編制行政執法計畫若干規定(試行)
  • 發布單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
東城區編制行政執法計畫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大我區行政執法工作力度,提升行政執法的計畫性、主動性,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為實現“國際化、現代化新東城”戰略目標和“國際一流和諧宜居之區”的總體定位,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根據北京市相關要求,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區各行政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地區管委會)綜合執法組,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國家公共行政管理職能的過程中,根據職責,依照法定程式實施的行政行為,主要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確認等。
第四條 行政執法計畫應緊密結合東城區情,圍繞本市、本區以及本行業、本部門的工作重點,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等有針對性地制定。
第五條 各單位應圍繞端正行政執法理念、健全行政執法制度、規範行政執法程式、改進行政執法作風等方面制定行政執法計畫。行政執法計畫應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行政執法計畫內容:是指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內容,要求描述具體、明確,與實際一致,不得含糊其辭。應包括行政執法的內容、對象、範圍、重點、方法、步驟、組織要求等事項;
(二)行政執法責任人:每項具體執法工作必須有明確的責任人;
(三)完成時間:每項執法工作均應有明確的完成時間,完成時間應當與本單位總體工作節點一致;
(四)考核標準:每項執法工作必須有明確可考核的標準。
第六條 行政執法計畫要體現月度、季度、全年的執法工作重點以及專項執法安排等事項。
第七條 行政執法計畫按年度制定,每年3月底前,各單位將本單位行政執法計畫報區政府法制辦匯總並經區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後備案。
區政府法制辦負責對各單位行政執法工作計畫進行備案、指導、監督和協調,並根據各單位的工作計畫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日常監督。
第八條 區政府法制辦根據各單位報送的執法計畫開展對行政執法工作的全過程檢查、不定期抽查以及日常監督。
第九條 接到政務熱線96010等反饋的帶有普遍性的百姓需求及上級要求變更等特殊情況,各單位應當及時對行政執法計畫做出調整並報區政府法制辦備案,同時按照調整審核後的行政執法計畫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要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計畫,行政執法計畫落實情況將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對因落實行政執法計畫不到位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予以追究責任。對行政執法計畫嚴格落實後仍出現問題的,原則上予以免責。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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